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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政策解读 |
- 完善关于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参考香港成熟经验,细化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标准,完善购买资产规模的标准,明确首次累积原则期限。
- 完善重组的配套监管,抑制投机炒壳,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上市公司原有控股股东和新进的股东公开承诺股份锁定36个月,其他新进入股东锁定期从原来的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卖壳。
- 强化了独立财务顾问、资产评估等机构在重组中的责任。
- 提高了重组门槛,加大了重组难度,所以壳资源的价值要打上一些折扣了,但指望折扣很多,并不现实;
- 对垃圾股炒作会有一定的抑制效果,但估计不会太明显,如果有内幕,炒作一样翻天;
- 为了呵护指数,想让整体股价不跌,为了抑制垃圾炒作,想让壳资源跌下去;初衷是好的,但有点南辕北辙,整体估值不降低,壳资源估值也不会太低;
- 配套政策需要完善,比如暂停上市的股票,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加以界定,如果欺诈上市、重大违法,应该明确告知市场“不得再回归”,那样才具有杀鸡骇猴的效果,否则依然刹不住恶炒的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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