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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的条款

(2012-04-23 09:02:30)
标签:

杂谈

分类: 政策解读

    (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节选了关于停牌、终止上市的有关内容,作为记录,供查阅)

 

第十三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3.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
净利润为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三)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四)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五)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因本规则12.4条或者12.6条所述情形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并在
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四个月内仍未改正;
(七)在法定披露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
告;
(八)因本规则12.11 条或者12.12 条所述情形,公司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
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问题的解
决方案并实施,但公司股票被复牌后的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仍不具备
上市条件;
(九)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上市
条件的;
(十)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上市公司可能出现暂停上市风险的,应当在以下时点首次发布公司股
— 69 —
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直至暂停上市风
险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
(一)公司连续两年亏损的,在披露其后首个半年度报告时;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须对以前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的,在知悉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时;
(三)公司知悉年末净资产为负时;
(四)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须对以前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的,在知悉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时;
(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在披露其后首个半年度报告时;
(六)因本规则12.4 条或者12.6 条所述情形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本所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
(七)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在定期报告法
定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
(八)公司因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发生变化导致连续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
条件的,在其后首个交易日;
(九)知悉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时;
(十)预计可能出现本规则13.1.1 条所述情形之一时;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时点。
本所可以视情况调整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频率。
13.1.3 上市公司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可能被暂停上市的
时间、影响因素等;
(三)董事会关于消除暂停上市风险的意见及已经和将要采取的具体措施;
(四)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 70 —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1.4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 条第(一)、(二)、(三)、(四)、(五)项
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
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3.1.5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 条第(六)项情形的,本所自四个月期满
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
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3.1.6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 条第(七)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
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
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3.1.7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 条第(八)项情形的,本所自六个月期满
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
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3.1.8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 条第(九)、(十)项情形的,本所自规定
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
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3.1.9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3.1.10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及时披露股
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71 —
13.1.11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
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
况,并提示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恢复上市计划没有
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13.1.1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存在本规则13.1.1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13.1.13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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