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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总结 案例(一)

(2011-06-08 17:43:56)
标签:

曾胜强

资中

非货币资产

验资报告

实物出资

财经

实物资产增资未评估——证通电子

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典型案例如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07年11月26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1996年的增资即出现此类瑕疵:

1996年8月,根据证通有限股东会决议,股东曾胜强以实物资产增资36.8万元,股东许忠桂以现金增资16.2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深圳 市信恒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

1996年9月25日正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此次增资扩股后,证通有限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曾胜强

66.8

66.8

许忠桂

33.2

33.2

合计

100

100

在本次增资中,曾胜强先生的实物出资未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经当时的股东曾胜强先生及许忠桂女士确认,同时根据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本次曾胜强先生用作增资的价值368,947元的实物资产为:

 

序号

资产名称

数量

价值(元)

1

三星五座轿车

1

285,000.00

2

奔腾-100计算机

1

15,000.00

3

奔腾-133计算机

1

18,000.00

4

STAR-3200打印机

1

4,500.00

5

HPS(激光)

1

8,000.00

6

PANASLKX-7-50

1

16,000.00

7

手提电脑ACEKY

1

6,000.00

8

家俱一批

1

16,477.00

合计

 

 

368,947.00

律师认为:按照股东确认并根据《验资报告》的验证,该部分实物资产已全部缴付至证通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已就本次出资办理了工商登记。同时,该行为发生在最近三年之前,所涉金额较低。证通有限依法定程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即发行人时,系按照经审计后的帐面净资产值折股。因此前述股东以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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