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客船和渡船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根据《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客渡船舶签单发航是指客船、渡船在渡口、码头发航前,由签单人员现场检查其安全适航条件,并签字同意后方可发航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客渡船舶签单发航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渡口、码头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指水库、水电站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的水域管理机构,下同)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签单发航管理考核制度,落实签单人员,并报所在地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签单发航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建立落实签单发航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及台账,组织对签单人员的水上交通安全业务培训;对未落实签单发航管理制度的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应当选择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和熟悉客渡船舶安全管理的人员担任签单员。签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日均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航次签单发航;其他渡口的签单发航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并结合本规定自行确定。凡纳入航次签单的渡口、码头,应由组织单位负责落实专人具体执行签单发航工作。
第七条 签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客渡船舶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坚守岗位,着装规范,严格签单发航,如实记录客渡船舶发航运行情况。
(三)监督船主、船员和乘客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依法纠正和制止客渡船舶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
(四)完成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签单发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签单人员应严格执行“六不发航”规定,即船况不良不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和乘客不穿救生衣不发航。
(二)签单人员应当维护乘客上下船秩序,及时清点上船乘客数量,制止客渡船舶超员、超载。
(三)签单人员应如实填写《四川省客渡船舶签单发航工作记录表》(附件),不得弄虚作假;签单人员填写签单记录表后,再经当班船长(员)签字确认,客渡船舶方可发航。
(四)签单记录表由签单人员妥善保管,不得随船携带,不得由客渡船船主(员)自行签单。
(五)实行航次签单的,签单人员应于客渡船舶当日第一班次发航前到岗,直至最后航次收班为止。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签单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签单发航记录台账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签单人员,应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四川省交通厅2003年12月1日发布的《四川省渡口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规定》(川交函航务[2003]9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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