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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水田潘潘发的关于婚礼拍摄定金的微博后,想简单写写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想法

(2012-07-01 17:51:09)
标签:

婚礼摄影

分类: 婚礼摄影
     作为专业正规的摄影机构,我们在和客人签订拍摄合同的时候收取定金的做法是对摄影师和客户双方利益保障的一种行为,不仅是市场经营和商品交易行为的正常规则,更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其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法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由此我们看出,在法律上定金有着双重性质。它既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又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同时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
      我想大家经常会对定金是否可以在不履行义务的时候退回产生不确定的疑问,或许是将“订金”与“定金”两个词搞混淆了。实际上这两个词只是音相近,含义却有所不同。订金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订金只能抵充购机款,不履行也要如数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法则。因此当事人有讨回回预付款的权利。
      通过引经据典,我们知道“订金”仅仅是预付款,如果没有履行合同,消费者是有权利提出返还的。商家也理所应当将“订金”退还给顾客。而“定金”则是指双方买卖商品时作为已成交的保证,而且“定金”是国家《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对已付“定金”的顾客,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无权再要求商家退还“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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