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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5月4日起实行新的持仓限额规定

(2015-05-04 07: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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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http://ww2/large/6607e4cajw1errutoskv2j20yi0px0z5.jpg交易所5月4日起实行新的持仓限额规定,通知部分内容如下:
       (一)新开立合约账户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张,总持仓限额为5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张。
  (二)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且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张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0张。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适当缩短其合约账户开立时限要求。
  (三)总持仓限额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根据权利仓持仓限额相应进行调整,总持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2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10倍。
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客户的期权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以下情形确定客户实际可以获得的权利仓持仓限额:
  (一)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500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100万的客户,可以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2000张;
  (二)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0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500万的客户,可以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5000张。,通知部分内容如下:
       (一)新开立合约账户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张,总持仓限额为5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张。
  (二)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且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张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0张。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适当缩短其合约账户开立时限要求。
  (三)总持仓限额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根据权利仓持仓限额相应进行调整,总持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2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10倍。
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客户的期权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以下情形确定客户实际可以获得的权利仓持仓限额:
  (一)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500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100万的客户,可以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2000张;
  (二)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0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500万的客户,可以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500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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