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搜索,居然没有一个满意的答案。融资租赁承租方的会计处理本来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但是和税法一结合变得扑朔迷离,居然教科书和网上的文章都没有明确的答案。(参考文章http://www.cyedu.org/shiwu/5453/)
案例解析
1、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备期付款额之和即最低租赁付款额=15×4+0.01=60.01(万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15×(P/A,4,7%)+0.01
×(P/V,4,7%)=15×3.3872+0.01 ×0.7629=50.82(万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大于公允价值50万元,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50万元。
2、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60.01-50=10.01(万元)
2009年1月1日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0.1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01万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60.01万
银行存款 0.1万
以上是参考网上的例题。
那么是否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呢。
税法明确规定,(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税法认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的差额不你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税法不承认,也就是说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本身,未确认融资费用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网上的文章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了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在以后作为折旧抵税,每期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这不应在财务费用这一项中抵税,否者会形成重复抵扣)。但是计税基础是什么,有时候不应该是规定的,税法的计算税收的方法和会计对损益的计算方法会自然得出计税基础,如果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和推导出的计税基础不一样就会给人造成极大的困惑。
资产的计税基础应该是资产在回收账面价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金额。比如在卖掉固定资产时,收到银行存款10万,如果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8万就就产生应纳税所得额2万,用这个思维来研究一下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假设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如本例题)以税法折旧基础卖出
借;银行存款60.11
未确认融资费用10.01
贷;固定资产50.1
营业外收入10.01
如果计税基础是税法折旧基础60.11那么以60.11卖出就不需要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这显然不对,而且很显然卖出时有10.01万元的利得。因此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该是税法折旧基础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才是合理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实质上应该是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备抵账户。计税基础=税法折旧基础-未确认融资费用
用这种思维方式很容易理解递延所得税的形成。在融资租赁期开始时的税法折旧基础-未确认融资费用=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因此没有递延所得税形成,然后每期都会形成差异,还是以例题说明,
第一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0.1-50.1/4=37.575
税法折旧基础=60.11-60.11/4=45.0825
未确认融资费用=10.01-3.86=6.15 计税基础=税法折旧基础-未确认融资费用=45.0825-6.15=38.9325
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的差异=45.0825-6.15-37.575=1.3575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3575*0.25=0.34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34
贷方: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0.34
第二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0.1-50.1/4*2=25.05
税法折旧基础=60.11-60.11/4*2=30.055
未确认融资费用=6.15-2.88=3.27
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的差异=30.055-3.27-25.05= 1.735,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735*0.25=0.0.43375
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0.43375-0.34=0.094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0945
贷:递延所得税费用0.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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