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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被落榜女生索赔的法律困境

(2010-08-23 18:46:30)
标签:

杂谈

分类: 精彩转载

 

因当地招办工作人员失误,忘记提交考生档案,高考成绩565分的河南开封市开封县女生李萌萌一度陷入无法进入高等学校的绝境。在社会舆论的关注下,经相关部门的协调,据称,李萌萌已经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录取。尽管结局尚算完满,但是,李萌萌和她的家人却经历了可以想象到的精神折磨,对此,据称李萌萌的父亲已经打算向开封县招办索赔。考虑到县招办并非独立的国家机关,作为赔偿义务主体的应该是开封县教育局。抽象的看,开封县教育局确实存在过错,并且李萌萌及其家人确实也受到了经济的和精神的损害,但是,具体到现有的法律规定,笔者发现,李萌萌及其家人的索赔请求很难到的支持。

要构成法律上的赔偿请求权,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公民受到财产的、人身的损害,目前的赔偿依据来自于两部法律,其一是侵权法,其二是国家赔偿法。

就侵权法而言,其调整的是来自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鉴于李萌萌及其家人所遭受的损害,是来自与国家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因此,不属于侵权法的调整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显然,李萌萌受到的损害是开封县教育局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但是,现有国家赔偿法不同于侵权法,其对于赔偿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

与侵权法既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也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同,国家赔偿法将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就李萌萌事件而言,开封县招办人员的不当行为,导致的是李萌萌几乎错失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机会,这种机会应该属于宪法所保护的受教育权利。而受教育权利,显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所保护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范围。因此,基于受教育权利遭受侵犯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是得不到国家赔偿法的保护的。

李萌萌及其家人的毫无疑问是遭受到了精神的、经济的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却找不到法律支持来获得赔偿,由此凸显的是对于国家权力侵害的受害人的救济途径的缺乏。这种法律困境提醒我们要进一步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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