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方可走“胜诉退费”途径较快拿回预交但不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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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聊点与胜诉退费有关的话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现象普遍存在。当遇到败诉方没有能力履行付款义务时,胜诉方通过走胜诉退费途径可以较快的拿回先前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这里的胜诉退费所退的费用通常是指案件受理费,不包括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等产生的其他费用,此类费用可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提出。
为了便于法院顺利开展胜诉退费工作,建议当事人在起诉时准确填写《当事人“胜诉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也可以等到裁判文书生效后,由本人或者代理人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向承办法官递交《退费申请书》,写清楚案号、退费金额与收款账户信息。
最后附几张常见的法律文书,便于更直观的了解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