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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限高”与“失信”有哪些区别?

(2022-04-09 20:50:04)
标签:

法律知识

分类: 执行程序

今天聊点执行程序中“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关的知识,我们分别简称“限高”和“失信”。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是不是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可以对其采取“限高”和“失信”措施呢?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二者的主要区别:

“限高”侧重于在消费领域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失信”侧重于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可以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从适用对象而言,“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失信”主要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适用条件更为严格。倘若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会被纳入失信。符合其它法定情形被纳入失信的,法院也会采取限高措施。

若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会被限高;若单位被纳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会被纳入失信。另外,未成年人依法不被纳入失信。

从期限而言,限高没有固定期限,除非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解除限高措施。被纳入失信的期限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有些情形下为两年,若存在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违法行为,可延长一至三年。当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法院可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讲到这里,前面的问题,你是否知道答案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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