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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收取中介费但一直不提供工作机会怎么办?

(2020-07-24 16:26:04)
分类: 劳动维权

下午接听了一位女士的咨询电话,她问:自己因找工作在今年4月份与一家职业介绍机构签订了合同,并预交了400元的中介费,至今快四个月的时间里,中介机构从未提供任何工作机会,自己通过微信联系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要求退还中介费,但协商不成,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

在了解了她的问题后,我给出了以下建议:

首先,在微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到中介机构办公地址找相关工作人员或者负责人当面沟通,并对谈话内容录音。在合同有效期内,考虑到中介机构一直拖延履行合同,求职者可以向中介详细说明自己的求职需求,双方就提供工作机会的时限重新明确,比如半个月内或一个月内要提供工作机会,否则求职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中介费用。

若要求直接解除合同,双方在当面沟通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争议,建议拨打110报警,由出警民警就退费问题进行调解。也可以拨打12333劳动保障监察热线进行投诉。

此外,若双方就提供工作机会的时限进行了重新约定,建议求职者不要被动等待中介机构提供工作机会,自己也要主动在网上投递简历寻找合适的工作机会,一旦自己找到了工作单位,同样可以与中介机构协商解决退费问题。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本文作者:戎双双,上海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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