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车不投保交强险
(2019-03-29 13:37:48)| 分类: 法律荟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0号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9号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交强险条例修改之前,挂车应当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条例修改之后,挂车不再需要投保交强险。挂车是否投保商业险由保险公司与挂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愿协商确定,商业险强调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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