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能否私拆已包装好的邮件?
(2011-05-12 2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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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个人记事 |
一
我的老公从事电子产品销售工作,几乎每天都会和快递公司打交道。经历过2009年一件价值两千元的物品被中通快递丢失,多次交涉最终赔偿三百元的事件后,老公开始选择了一家自认为服务水准较高的快递公司——顺丰速运(以下简称“顺丰”)。在收件方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老公都会选择通过顺丰给客户发货,可以说在过去2年多的收发过程中,顺丰的发货速度还是对得起它的收费标准的。但今天下午发生的事情却不是那么令人愉快。
昨天老公生意有些忙,到傍晚发货时,我就帮忙写快递单,辅助用顺丰专用快递包装袋包装货物。其中有一件邮寄品是易碎电子产品,于是老公用小的顺丰袋子套紧后,又用了一个大的顺丰袋子包装好,外面用警示语胶带封牢,为了避免快递员收发过程中弄混,我们又在外包装袋子上用红色记号笔标记了顺丰单号的后四位数字。备货完成后,老公电话联系收件员,大约1小时收件员上门取件。
今天下午有客户(昨晚发货的一位收件人)网上招呼老公,说产品收到了,但没有发现电源,询问是否漏发了。我和老公每次发货前都会仔细检查物品的,清晰记得不会漏发什么,也知道电子产品和配件如何放置和包装。得知少了电源后,老公仔细询问收到物品的外包装是否被拆封过,外包装是否粘有胶带,是否有红色的标记等情况。随后客户反馈的情况是:只有一个大包装袋,没有任何胶带,没有任何标记,开封后盒子破损,里面物品不整齐,并且有一条原本在盒子里面的底部放置的配件开封后直接从袋子里掉出来。对于外包装的情况,客户拍照后传给了老公。待老公仔细查看后,竟然发现原本印有021***(上海区号)的袋子被印有025***(江苏南京市的区号)取代了,这就让我们更加确信我们所邮寄的物品被顺丰员工私自拆封过,且擅自更换了外包装,至于里面物品的缺失顺丰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了解详细情况后,老公立即给客户补发了一个电源。随后给顺丰投诉部门电话沟通,那边客服人员电话回复将尽快予以核实并答复,至于这就事情能否尽早顺利解决,这就要看顺丰速运的服务品质了,由于此事刚刚发生,在此不多评论。
二
我本身从事法律工作,对于遇到的法律问题自然比较敏感。今天发生的这件事情顿时让我产生了一个疑问——顺丰速运是否有权私拆寄件方已包装好的物品?
要给这个问题寻找答案,首先需了解顺丰是否存在私自开封检查的行为。对此,顺丰客服人员的解答是开封检查是他们的义务,且配备有全程监控。从顺丰网站(www.sf-express.com)上获取的答案是:“我们收派员要开箱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检查货物的内容、数量,这是为了对客户负责,也是为了保证货物能够安全准时送达目的地,因为有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会对其它快件造成损伤或者有的货物是国家禁止运输的(比如易燃易爆等物品),特别是香港件或航空件,海关或机场安检处都会做详细的检查,若被查出有违禁品,海关等人员都有权对该票货物进行扣留甚至不予退回,在时间、金钱上都可能会给您或您的公司带来损失及不必要的麻烦,希望您能谅解。”
从百度搜索“快递公司是否有权开封检查”的字样后,跳出来一系列有关快递公司设置“霸王条款”的新闻及评论。例如:2008年3月14日《常州日报》刊登的《快递企业并不享有绝对权利》,2011年3月11日《南方周末》刊登的《市消委会启动快递服务领域“回头看”抽查——10家快递企业3年未改“霸王条款”》,2011年3月11日来自人民网的《10家快递企业仍用“霸王条款”随意开封》,2011年3月14日来自大洋网-广州日报的《检查结果显示快递公司普遍存在霸王条款》等等类似的报道。此外,还有不少网民在网络中发帖对快递公司人员私拆包装甚至偷拿物品等行为的愤慨。
就快递公司私拆包装的行为来看,有快递公司宣称“本公司拥有绝对权利对每票快件开封检查是否符合有关政府机关规定或者航空限制,如发现寄件违法、违禁,有权退回或拒收。本公司有权在未事先通知寄件人的情况下开封检查交寄的物品”。对此,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给出的评价是:(一)寄送的快件,如果是信函,根据《宪法》第40条的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查看其内容,否则构成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二)寄送的如果是非信函类的物品,快递企业有权进行查验,但是这种权利不是 “绝对权利”而是要受到限制的权利。查验须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并且这种查验不仅是快递企业的权利,也是义务,如果经过查验后属违禁物品仍然寄送的,快递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快递企业的查验权并不是所谓的“绝对权利”,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任何快递企业“绝对的检查权”,该“霸王条款”违反了有关法律,甚至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当属无效!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有如下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的理解,如果说快递公司出于安全考虑有权检查消费者邮寄的物品,消费者在知晓检查物品是他们的义务,且开封检查为全程监控的情况下,或许能够取得部分消费者的认同。但对于部分快递人员的私自开拆、隐匿、损毁、丢失以及擅自更换包装等等行为不仅是非法的,甚至是触犯刑法的,则必将得不到消费者的容许。
三
快递公司的开拆包装检查的行为就如同一把双刃剑,从公司角度讲是出于客户的财产安全,但这一行为同时遭到诸多知情权益人的反驳乃至唾弃,不得不让人反思其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快递公司即便制定出严格的操作规范,配备一流的监控设施,但对于每位员工的道德素质和职业修养却是难以用制度去约束的,因为流动的快递员工是难以监控的,那些现实中出现的因邮寄物品被更换包装、毁损、缺失、延迟以及遇到问题敷衍塞责等问题,都从反面说明高效的服务质量是建立在优秀员工的努力基础之上的。一个没有责任感的员工只会败坏公司的声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我们期待快递公司的每一位员工都是尽职尽责的,那样快递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将会是一种“双赢”。我们也期待快递公司对于每一次发现或遇到的问题,都能及时妥善的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消费者恒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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