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建设奖惩机制实施细则
(2014-11-07 15: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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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校园 |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1)发展性原则,着眼于长远发展,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改建结合,重在建设;
(2)民主性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充分听取学生、教师、家长、学校和社会等各方面的意见,努力避免主观主义,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
(3)实效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关注工作过程,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不偏听偏信,不能只为评估而进行评估。
(4)导向性原则,通过师德建设考评,尤其是评估体系内容的细化,向学校和教师明确传达师德建设的发展趋势和根本要求,引领其向着正确的方向努力前进,实现师德建设的深入持续开展;
(5)教育性原则,着眼于师德建设工作的有效性,充分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改进功能,促进被评估者积极上进,发扬优点,改正缺点,促进学校和教师不断提高与发展;
(6)整体性原则,坚持评估内容的完整性和适用性,以及评估信息的准确性和整体性,把被评学校和教师作为一个有机体来看待,面向包括学校领导在内的全体教师,人人都是被评估者,全体教师参与评估,都是评估主体;
(7)动态性原则,坚持用发展、变化的眼光看教师,不要停留在某一层面或某一点,重视被评教师的起点和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重视个性差异和发展的多样性;
(8)激励性原则,注重评估过程中评估双方的沟通与交流,提高评估效果的动机与期望,评估者在评估过程中要不断地给被评估者以激励,最大限度调动被评估人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1)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师德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和职能发挥等情况。
(2)制度保障情况,包括宣传教育、考核评估、奖励惩处、民主监督、档案管理、经费保障等制度建设情况。
(3)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师德建设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等。
(4)工作成效情况,主要是指当地学校师德建设的情况,抽样评估结果和投诉处理情况等。
具体内容详见《大庆市中小学师德建设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适用学校主管部门和适用学校的部分。
第十五条
单位自评结果占考评最终结果权重的20%,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评结果占考评最终结果权重的80%。
对学校主管部门进行专项考评时,须对其所属学校进行抽样考评。对学校进行专项考评时,须对教师的师德档案进行随机抽样调查,抽样数应不低于总样本的10%。
考评工作采取听、看、谈、测的方式进行。听,即听取学校关于师德建设情况的汇报;看,即查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信访情况记录和学校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考核记录等;谈,即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等方式听取教师、学生、家长等对师德状况的反映和评价;测,即按照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教师、学生、家长中对师德状况进行问卷测评。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对学校主管部门考评结果在网上公示。各学校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示,同时作为评优选先的重要衡量标准或参考条件。
第十七条
(1)爱国守法情况,包括理想信念、遵纪守法、理论学习、行动实践等情况;
(2)爱岗敬业情况,包括敬业精神、履职尽责等情况;
(3)热爱学生情况,包括爱生维权、文明教导等情况;
(4)严谨治学情况,包括继续教育、创新实践、教学研究等情况;
(5)团结协作情况,包括大局观念、团结同事、集体意识等情况;
(6)沟通家长情况,包括信任建立、沟通顺畅、和谐共建等情况;
(7)为人师表情况,包括守德正行、文明执教、健康生活等情况;
(8)廉洁从教情况,包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等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大庆市中小学师德建设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适用教师的部分。各学校可以根据校情实际,对指标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内部测评工作,应当成立考评委和相应的考评组,考评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担任,并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各考评组人员根据以下标准构成:
(1)教师考核组,分年级设立考核组,成员由年级任课教师民主推荐产生,要以一般教师为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人。
(2)家长考评组,由被考评教师所任班级的6-8名左右学生家长代表组成,随机抽签产生。
(3)学校考核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数量为学校教职工总数2%的教师代表共同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由教职工大会公开选举产生。
教师师德建设考评得分由教师考核组、家长考评组、学校考核组三个层面的考评得分按规定比例累加后计出,综合分值为100分。其中,3个考核组平行同时开展考评工作,依据的内容和标准一致,考评得分按比例进行折算。其中:教师代表考核分按10%计,家长代表考评分按20%计,学校考核分按30%计。
学生全员参与教师师德考评,以不记名调查问卷形式对所在班级任课教师进行评价(问卷格式和内容详见附件2)。学生评价过程中实行任课教师回避制度,由其他年级教师组织实施。该项评价结果占教师师德建设综合考评的40%,由学校师德建设负责机构进行分析汇总,并报学校师德建设考评委。学校可根据任课教师评价结果,进行内部岗位调整。在园幼儿因年龄因素不具备相应能力,不适用问卷形式评价,可由各园所主管部门自行设计评价流程和内容。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严重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对学生利益造成损害的;
(2)对教学工作不认真负责,上课该讲授的内容不讲授,留到课后进行违规补课谋取私利的;
(3)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推荐、暗示学生接受有偿补课或到社会培训机构学习培训的;
(4)未经批准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
(5)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6)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7)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的;
(8)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和家长贵重财物的;
(9)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评选推荐组织单位应当广泛征求群众对推荐人选的意见。推荐人员须经学校领导班子同意,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样例见附件3)无异议后,由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公示。
第二十六条
(1)重视师德建设工作,成立师德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将师德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加强师德制度建设,完善师德教育、考核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师德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注重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为师德建设提供基本保障。
(3)将师德建设融入到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融入到校园文化建设中。做为和谐校园建设、教风建设、学风建设和校风建设重要内容,营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氛围。
(4)积极开展师德教育、论坛、表彰、宣传等系列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教师有较强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职业道德素养普遍提高。
(5)注重发挥师德的引领作用,树立一批师德典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形成鼓励全体教师学习先进事迹、争做师德表率的师德建设格局。
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查实认定而取消评优晋级资格仍处于通报期内的,或两年内有3名以上教职工因违反师德行为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查实认定而通报批评的学校,不得参与该项荣誉的评选。
第二十七条
(1)拥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遵守家庭道德、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较强的自律意识。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政治思想素质较高。遵守宪法及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法执教,在教育教学中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在原则问题上能够明辨是非,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3)树立献身教育的职业理想,具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和社会责任感,注重吸收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以培育优秀人才为己任。
(4)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技能。严谨治学,勇于创新,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德育工作或班主任工作业绩突出,教育教学成绩较好。
(5)坚持育人为本,能够结合实际研究教育规律和青少年的成长规律。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关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的好评。
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查实认定而取消评优晋级资格仍处于通报期内的,或两年内出现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不良行为的教职工,不得参与该项荣誉的评选。
第二十八条 市级师德建设先进个人指标的分配,由市教育局根据各学校主管部门所属学校的在职教职工总数进行核定,由学校主管部门进行再分配。
设奖励性指标,数量不超过奖励总额的3%,专门用于市里大型活动或重要工作抽调的长期服务的基层学校教师、在师德建设的组织、宣传、管理等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该指标使用严格执行遵照《奖励性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4)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教育主管部门对公办教师作出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处分决定,应当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处分决定由所在学校作出,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