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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建设奖惩机制实施细则

(2014-11-07 15:11:46)
标签:

教育

校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大庆市师德建设奖惩机制试验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民办中小学。

第三条  师德建设奖惩机制主要包括常规师德教育、师德考评、师德奖励和师德惩处等。

第四条  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规划、指导、督促、协调、监管等。

第五条  学校应当成立本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作为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校师德建设相关事项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章  师德教育

第六条  学校须把师德教育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在学期工作计划中重点安排,常年开展师德教育宣传,在教职工全体会议上对师德教育工作进行布置。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持续深入开展“学规范、强素质、树形象”师德主题教育活动,突出“爱”与“责任”,对教职工实施“三爱”教育,即爱教、爱生、爱校,增强事业心、责任心和荣誉感。每名教职工须牢记并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  学校应当在教职工中持续开展“六比六看”活动,比遵纪守法,看文明执教、依法执教、廉洁从教、规范从教行为;比爱岗敬业,看敬业精神、创新精神、奉献精神和工作业绩;比关爱学生,看理解学生、关心学生、帮助学生、爱护学生的态度和表现;比教书育人,看教书育人的思想观念、实际水平和教学成果;比为人师表,看教师的人格力量、表率作用和工作作风;比终身学习,看学识魅力、学习成果和教学研究的实效。定期组织民主评议,查摆问题,限期整改。

第九条  学校要积极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师德建设培训活动,并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在教职工参训期间,科学合理安排教育教学任务,保证学校内部工作秩序良好,以及各项工作计划顺利实施。

第十条  学校要在内部选树师德建设方面的典型人物代表,持续开展选树“一校一标兵”、“铁人式好教师”等活动,充分利用板报、橱窗、校报、校刊、校园广播、学校网页等宣传媒介,以大型会议代表发言、国旗下讲话、报告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典型人物代表的先进事迹,激励和引导广大教职工自动自觉向先进人物学习,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应当主动加强师德建设工作的交流合作,在制度体系、措施办法、管理经验、宣传形式等方面相互学习借鉴,积极探索师德建设工作的新途径、新举措。

第三章  师德考评

第十二条  师德建设考评工作采取层级推进。市教育局每1-2年度对学校主管部门师德建设工作进行一次集中考评;学校主管部门每年度对所属学校师德建设工作进行一轮考评;各学校根据实际,每年度对在职教师的师德表现进行1-2次考评。

第十三条  师德建设考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发展性原则,着眼于长远发展,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改建结合,重在建设;

(2)民主性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充分听取学生、教师、家长、学校和社会等各方面的意见,努力避免主观主义,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

(3)实效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关注工作过程,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不偏听偏信,不能只为评估而进行评估。

(4)导向性原则,通过师德建设考评,尤其是评估体系内容的细化,向学校和教师明确传达师德建设的发展趋势和根本要求,引领其向着正确的方向努力前进,实现师德建设的深入持续开展;

(5)教育性原则,着眼于师德建设工作的有效性,充分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改进功能,促进被评估者积极上进,发扬优点,改正缺点,促进学校和教师不断提高与发展;

(6)整体性原则,坚持评估内容的完整性和适用性,以及评估信息的准确性和整体性,把被评学校和教师作为一个有机体来看待,面向包括学校领导在内的全体教师,人人都是被评估者,全体教师参与评估,都是评估主体;

(7)动态性原则,坚持用发展、变化的眼光看教师,不要停留在某一层面或某一点,重视被评教师的起点和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重视个性差异和发展的多样性;

(8)激励性原则,注重评估过程中评估双方的沟通与交流,提高评估效果的动机与期望,评估者在评估过程中要不断地给被评估者以激励,最大限度调动被评估人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进行师德建设考评,主要评估下列内容:

(1)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师德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和职能发挥等情况。

(2)制度保障情况,包括宣传教育、考核评估、奖励惩处、民主监督、档案管理、经费保障等制度建设情况。

(3)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师德建设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等。

(4)工作成效情况,主要是指当地学校师德建设的情况,抽样评估结果和投诉处理情况等。

具体内容详见《大庆市中小学师德建设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适用学校主管部门和适用学校的部分。

第十五条  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进行师德建设考评,采取单位自评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检查评估相结合,具体考评过程实行定期评估与抽样评估相结合。

单位自评结果占考评最终结果权重的20%,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评结果占考评最终结果权重的80%。

对学校主管部门进行专项考评时,须对其所属学校进行抽样考评。对学校进行专项考评时,须对教师的师德档案进行随机抽样调查,抽样数应不低于总样本的10%。

考评工作采取听、看、谈、测的方式进行。听,即听取学校关于师德建设情况的汇报;看,即查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信访情况记录和学校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考核记录等;谈,即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等方式听取教师、学生、家长等对师德状况的反映和评价;测,即按照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教师、学生、家长中对师德状况进行问卷测评。

第十六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师德建设工作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评分90分以上确定为“优秀”等次;综合评分80-89分确定为“良好”等次;综合评分60-79分确定为“合格”等次;综合评分60分以下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市教育局对学校主管部门考评结果在网上公示。各学校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示,同时作为评优选先的重要衡量标准或参考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对在职教职工师德建设进行测评,主要评估下列内容:

(1)爱国守法情况,包括理想信念、遵纪守法、理论学习、行动实践等情况;

(2)爱岗敬业情况,包括敬业精神、履职尽责等情况;

(3)热爱学生情况,包括爱生维权、文明教导等情况;

(4)严谨治学情况,包括继续教育、创新实践、教学研究等情况;

(5)团结协作情况,包括大局观念、团结同事、集体意识等情况;

(6)沟通家长情况,包括信任建立、沟通顺畅、和谐共建等情况;

(7)为人师表情况,包括守德正行、文明执教、健康生活等情况;

(8)廉洁从教情况,包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等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大庆市中小学师德建设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适用教师的部分。各学校可以根据校情实际,对指标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八条  学校对教师进行师德建设考评,采取学校考核、同事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社会评价主要指学生和家长参与评价。

学校开展内部测评工作,应当成立考评委和相应的考评组,考评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担任,并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各考评组人员根据以下标准构成:

(1)教师考核组,分年级设立考核组,成员由年级任课教师民主推荐产生,要以一般教师为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人。

(2)家长考评组,由被考评教师所任班级的6-8名左右学生家长代表组成,随机抽签产生。

(3)学校考核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数量为学校教职工总数2%的教师代表共同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由教职工大会公开选举产生。

教师师德建设考评得分由教师考核组、家长考评组、学校考核组三个层面的考评得分按规定比例累加后计出,综合分值为100分。其中,3个考核组平行同时开展考评工作,依据的内容和标准一致,考评得分按比例进行折算。其中:教师代表考核分按10%计,家长代表考评分按20%计,学校考核分按30%计。

学生全员参与教师师德考评,以不记名调查问卷形式对所在班级任课教师进行评价(问卷格式和内容详见附件2)。学生评价过程中实行任课教师回避制度,由其他年级教师组织实施。该项评价结果占教师师德建设综合考评的40%,由学校师德建设负责机构进行分析汇总,并报学校师德建设考评委。学校可根据任课教师评价结果,进行内部岗位调整。在园幼儿因年龄因素不具备相应能力,不适用问卷形式评价,可由各园所主管部门自行设计评价流程和内容。

第十九条  师德考核的结果可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评分90分以上确定为“优秀”等次;综合评分80-89分确定为“良好”等次;综合评分60-79分确定为“合格”等次;综合评分60分以下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  实行教师师德建设考核“一票否决”制。凡教职工出现以下不良行为之一,一经查实,其该学期的师德考核即定为不合格等次:

(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严重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对学生利益造成损害的;

(2)对教学工作不认真负责,上课该讲授的内容不讲授,留到课后进行违规补课谋取私利的;

(3)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推荐、暗示学生接受有偿补课或到社会培训机构学习培训的;

(4)未经批准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

(5)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6)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7)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的;

(8)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和家长贵重财物的;

(9)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教师考核结果合理化运用。“优秀”档次的教师应当由学校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师德考核“优秀”等次的教职工,作为各级师德表彰的推荐人选;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有学校推荐参加市级师德标兵评选。对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教职工,学校应当责令该教师进行反思和整改;连续三年为“不合格”等次的,须调离教师岗位,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职称降级等相应处理。凡师德考评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教职工,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的推荐评选和晋职定级。因违反师德规定被上级教育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处理的,依照处理决定的有效时限,禁止参与先进推荐评选和晋职定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形成广泛有效的师德监督机制,设立并公布师德投诉电话,悉心听取学生、家长、群众对学校、教师师德情况的反映和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做出积极应对。

第四章  师德奖励

第二十三条  建立并完善各级师德定期表彰奖励机制。市教育局每年度开展一次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原则上市级师德建设先进集体评选个数,控制在全市学校总数的10%左右,先进个人评选人数控制在全市教职工总数的1%左右。各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可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开展内部先进评选活动,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  师德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表彰通报对获奖人员依法依规进行物质奖励。市教育局对年度市级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获得者,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相应证书。

第二十五条  市级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坚持“民主推荐、公开评选、择优评定”的原则,在推荐、评选、审核过程中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评选推荐组织单位应当广泛征求群众对推荐人选的意见。推荐人员须经学校领导班子同意,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样例见附件3)无异议后,由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公示。

第二十六条  被推荐为市级师德建设先进集体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重视师德建设工作,成立师德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将师德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加强师德制度建设,完善师德教育、考核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师德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注重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为师德建设提供基本保障。

(3)将师德建设融入到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融入到校园文化建设中。做为和谐校园建设、教风建设、学风建设和校风建设重要内容,营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氛围。

(4)积极开展师德教育、论坛、表彰、宣传等系列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教师有较强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职业道德素养普遍提高。

(5)注重发挥师德的引领作用,树立一批师德典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形成鼓励全体教师学习先进事迹、争做师德表率的师德建设格局。

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查实认定而取消评优晋级资格仍处于通报期内的,或两年内有3名以上教职工因违反师德行为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查实认定而通报批评的学校,不得参与该项荣誉的评选。

第二十七条  被推荐为市级师德建设先进个人的教职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遵守家庭道德、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较强的自律意识。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政治思想素质较高。遵守宪法及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法执教,在教育教学中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在原则问题上能够明辨是非,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3)树立献身教育的职业理想,具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和社会责任感,注重吸收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以培育优秀人才为己任。

(4)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技能。严谨治学,勇于创新,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德育工作或班主任工作业绩突出,教育教学成绩较好。
  (5)坚持育人为本,能够结合实际研究教育规律和青少年的成长规律。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关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的好评。
    (6)人际关系和谐。关心集体、尊重同事,在教育教学和师德工作中团结协作,共同发展。尊重家长、廉洁从教。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形象。

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查实认定而取消评优晋级资格仍处于通报期内的,或两年内出现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不良行为的教职工,不得参与该项荣誉的评选。

第二十八条 市级师德建设先进个人指标的分配,由市教育局根据各学校主管部门所属学校的在职教职工总数进行核定,由学校主管部门进行再分配。

设奖励性指标,数量不超过奖励总额的3%,专门用于市里大型活动或重要工作抽调的长期服务的基层学校教师、在师德建设的组织、宣传、管理等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该指标使用严格执行遵照《奖励性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4)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数上报推荐人选,由市教育局对推荐人选进行复核,凡有不按照程序和标准乱推荐或推荐人选两年内受到纪律处分的,第二年指标数比照上年指标数的30%实行惩罚式缩减。

第三十条  全市每三年组织一次“市级师德标兵”的评选活动,全市范围内公开推选。

第三十一条  “市级师德标兵”称号获得者,由市教育局组织建立先进事迹报告团,在全市各学校开展巡回报告,进行广泛宣传,并号召广大教职工向标兵学习,推动师德建设不断深入开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关注“市级师德标兵”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协助规划教育职业生涯,注重培养、锻炼个人综合素质和能力,帮扶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在突出优势、补充短板、业务精进、能力提高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师德建设主阵地作用,根据学校教职工人数和工作实际,每年度开展一次内部师德评比或先进人物选树活动,做到“一校一标兵,身边有榜样”,努力营造师德建设良好氛围。

第五章  师德惩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深入开展师德警示教育,组织教师深入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告诫教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第三十五条  在职教师凡出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由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由学校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样式见附件5),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违规违纪事实,在权限范围内、依照程序对违规教职工,作出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决定(样式见附件6)。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教育主管部门对公办教师作出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处分决定,应当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处分决定由所在学校作出,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七条  被处分教师,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根据权限由县级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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