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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有关股东超过200人的问题研究

(2012-01-30 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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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

有关股东超过200人的问题研究

 

一、保荐人培训证监会观点

(一)20101——3

1、把握基本原则:直接股东+间接股东不得超过200人,合并计算。【也就是说通过设立持股公司或其他方式规避股东超过200人的方式已经不再具有可行性,再次明确。在培训过程中,有券商问到该问题,会里明确这是属于故意规避200人规定,应予否定。】

2、两个例外情况:(12006年新公司法前的定向募集公司;(2)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超过200人,如果形成过程不涉及违规并经过监管机构核准,不构成障碍。

3、对于2006年前与2006年后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思路是区别对待,证监会正在研究相关意见。【思路是什么,还不清楚】

4、委托和信托持股等方式:原则上不允许,直接量化至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超过200人。

5、目前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原则上不要求为上市而进行清理,但如果决定清理,就一定要做好,要求股份转让合法、自愿,并且不要清理后马上申报,要求运行一段时间,合理把握申报时间。中介机构要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明确:股东超标的公司在清理之后需要运行一段时间,在另一份报告中指出运行3-5年比较合适。另外,如果是新公司法之后的200人问题,毫无疑问是要清理的,当然这样的情形几乎是不存在的,就算是有那也属于委托持股问题的解决了,因为新公司法之后股东超过200人工商局万万不会给你注册的。】

6、合伙企业可以做股东,算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以及合伙企业运作实质判断。【应为普通合伙人

7、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于200,进行核查但不构成障碍。

8、股份公司发起人超过200人,提倡以后上三板市场,不支持进行清理;即使清理,要求股份转让合法、自愿,最好等等再报,怕有人想不开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20104

1、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或者二者合计计算超过200人;

2、关于94-2006年之间出现的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证监会认为不要急于申报;

3、发行人对超限股东的清理工作应该慎重,清理过快会导致矛盾。保荐代表人要对清理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予以特别关注,尤其要小心假清理 假清理肯定会引起举报。CSRC要求保荐代表人对被清理出去的股东进行一一面谈,或者至少达到人数的90%以上;中介机构应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

保荐机构不要误以为“200是一个唯一硬指标,即使发行前股东人数不到200人,但是曾经有过公开登报发行股票等行为的,也将被认为违反规定。

(三)2010年第5

1、对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的定量化;

2、基本原则:直接股东、间接股东合并计算超过200人;存在两种例外情况:(11994年以前有合法审批依据的定向募集公司;(22006以前的一些城市商业银行;

32006年以前和2006年以后:在研究场外市场、相关政策等;

4、委托、信托持股:原则上不允许委托、信托持股,要直接量化到实际股东;

5、以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方式来规避200人规定的,应合并计算;

6、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为了上市而对超过200人的公司进行清理,如果存在清理的,保荐机构要对清理是否合法,是否自愿,是否支付相关款项,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要不存在风险隐患);做完清理的公司不要马上上报,清理后关注一下外部的反映,把握好上市申报的时间;

(四)2010年第6

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历史问题公司股东超过200人没有问题,可以正常上报。如果是2006年以后存在股东200人以上的情形,肯定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肯定不能报。

二、深交所处理观点

根据深交所出版的《中小企业版、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问答》,指出了目前职工持股问题的解决方案。

现中国证监会已成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作为专门的部门监管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但如何处理这类公司的职工持股问题,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办法。

实务中,解决因职工持股导致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方案:一种是通过股权转让将股东人数减少到200人以下。在此过程中,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如转让是否合法有效,价款是否及时支付等。另一种是通过回购股权减少股东人数。此种方法与股权转让类似,只是股权的受让方是公司本身。该方式在减少股东人数的同时,注册资本或股本也相应减少。股权回购是否合法合规同样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而采用将分散的个人股权集中到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壳公司)持股等方式均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职工持股问题。根据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115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的规定,目前职工持股会不得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证监会也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根据目前审核标准,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套多家公司或单纯以持股为目的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因此设立壳公司持股的方式也不能解决问题。采用委托、信托持股等方式也不可行,必须做到股权明晰,股权需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

监管部门在具体执行中,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部分个案有所放松,如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山东如意等公司均存在上述问题且已经顺利通过IPO审核。但是,上述案例仅属个案,一般不具有可复制性。

三、2010年保荐人考试真题

选项有转让后超200人、继承后超200人,合伙企业作为股东、信托间接超过200人等,具体记不太清了,但我认为是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建议大家一起努力把他攻克

我的分析:

1、公司法仅规定发起人不超过200人,理论上以200人作为发起人,另以200名特定对象定向募集设立,股东人数达到400人也是符合公司法的。

2、证券法明确了公开发行的定义,并规定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也就是说分次发行的,新增股东也不能超过200人(当然发起设立时,也可以说公司向发起人发行股份了,那样的话我的第一点分析就错了)。

3、在公司法和证券发的框架下,其他法规或实践掌握主要是对变相公开的解释。具体如:

1)国办发200699)号文规定,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2)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主编的《证券法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简明解读》指出,以信托或者委托代理等方式间接持有证券的,将委托人的实际人数合并计算,以防止规避超过二百人的问题。

3继承后超过200人我认为不违法公司法(事实上公司法从没说要把股东人数控制在200人一下,不知证监会咋理解的,见鬼!),难道死亡也导致违法,呵呵。

4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导致股东人数间接超过200人的,个人认为也没问题,因为合伙企业多为风投,不存在故意规避公开发行限制的情形。

虽然我认为国办发200699)号文和证监会领导的理解并不严格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但为了考试的目的,也只能接受。

总结:

个人认为继承、合伙企业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没有问题。通过转让、信托或委托代理持股超过200人的,会被认为变相公开发行。06年以前发行的内部职工股(或通过持股会持有的内部职工股)是否违法公司法存疑。

希望听听各位牛人的见解。

 

这道题很难,记得其中有一个选项是股东为有效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10个,有限合伙人40个,顺便就考了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能超过50个的知识点。

2010年第五期保代培训中,有如下内容:1、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要合并计算;2、以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方式来规避200人规定的,应合并计算;3、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为了上市而对超过200人的公司进行清理,如果存在清理的,保荐机构要对清理是否合法,是否自愿,是否支付相关款项,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这点是考题的一个选项)。

关于是否逐级合并计算间接股东数的问题,目前好像没有权威的说法,一般认为如果该公司或组织有自己的业务,不是专门设立为了规避200人的,应该可以不合并。

但是完全记不得2010年考题的选项是否给出了相关信息供判断,希望大家一起再讨论!

 

恩,关键是间接股东算不算,要不要逐级合并计算?例如一个公司有151个股东,其中1个股东是合伙企业,有合伙人50个,那算不算超过200个?类似的还有,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甚至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希望大家继续讨论。

 

个人觉得两百人的问题真不好把握,比如:

1、如发行人的小股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该如何计算,是否超200人?

2、间接持股算到哪一层?比如发行人的股东(第一层)超200人,股东的股东(第二人)超200人,是否不符合发行条件?

据说现在证监会有意通过让这些超200人的企业先借道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再转向主板。

 

保代培训关于股东人数200

1、以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方式来规避200人规定的,应合并计算;--是不是反过来,不是规避,就不用合并。按这么说,上市公司是小股东就肯定没问题。实务中也有这样的案例。

2、基本原则:直接股东、间接股东合并计算超过200人,估计直接间接加总超200人,不行。

 

个人对证监会培训内容的理解

证监会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是判断是否是有意规避200人而做出的特殊安排,如果是正常的情况则可以不做追究.不能为了规避法律限制而做信托、股东集中持股等操作,没有违法目的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应构成违规。

即应关注超过200人的动机而不完全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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