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和中石化提取“安保基金”所得税涉税问题之我见
(2011-05-30 19: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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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27会计视野论坛
中石油和中石化提取
“安保基金”所得税涉税问题之我见
一、基本情况
“安保基金”是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包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所属非上市公司)向所属企事业单位从生产成本中提取,上交总部统筹使用的内部安全生产保险基金(截止现在,中国独此一家执行该办法)。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含中石油、中石化两个上市公司及其他非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268号),自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该办法,且一直执行到现在。本文仅就中石油、中石化提取“安保基金”所得税涉税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二、安保基金”的会计处理
大体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两公司执行《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收缴、使用、监督、会计处理”规定。该《基金管理办法》第五章安保基金财务会计处理之第24条“安保基金每年1月、7月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取,按月分摊进成本”。第25条“会计处理。一、缴纳单位提取安保基金时,借:待摊费用,贷:其他应缴款;上缴总公司时,借:其他应缴款,贷:银行存款;按月分摊进成本时,借:管理费用或基建费用,贷:待摊费用。收到安监局返回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安保金;支出返回款时,借: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贷:银行存款或现金。企业使用安保基金(包括总公司返回的和总公司补助的)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借:固定资产,贷:资本公积。”
(其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石化股份财财[2007]48号),又规定将“安保基金”改在“长期应付款”中核算)
第二阶段。2009年1月1日至今。两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安保基金”改为在“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中核算
三、“安保基金”的税务处理
也大体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此阶段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基金管理办法》(财工字【1997】268号)是财政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联合下文的,是关于“安保基金的收缴、使用、监督、会计处理”的办法,但其中并无允许税前扣除的条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又无明确禁止性规定,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税部门,是比国家税务总局还高半格的部级机构,财政部文件各级税务机关理应执行。尽管在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及税务稽查中部分“有知之士”对“安保基金”直接税前扣除提出过异议(比如总局稽查局组织的对中石油、中石化的检查),但因,此为全国性问题,又涉到及财政部文件,于是异议在上报等待答复过程中不了了之。
第二阶段。2008年1月1日至今。事情出现转机。
1、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执行,其中“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财政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268号)中规定了“安保基金”的收缴、使用、监督管理、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内容,无核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条款。
2、2010年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其中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一)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的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
该文明确告诉我们:除了例举的6个税法文件规定对金融保险企业的风险准备金允许一定比例扣除外,其他准备金在新法体系下,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如:煤矿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等。
四、“安保基金”提取情况
我手头无资料,不敢妄言。但自1997年1月1日至今,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含中石油、中石化两个上市公司及其他非上市公司)税前提取的“安保基金”不敢说是一个天文数字,也应是一个出乎想象的庞大数字,如果我的陋见是正确的,国家流失税款是不可想象的。
希望本文能引起大家共鸣,共同探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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