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检察院的“单兵系统装备”,是好还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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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浙江永康检察院的两位公诉人在一次出庭时,携带了一种包含有耳麦、摄像头和接收设备等的“单兵系统装备”。我也不知道这是一种什么玩意,反正有了这个玩意,这两位出庭的检察官就可以随时接收设在永康市检察院信息指挥中心的“后援团”的指令或者建议,而“后援团”当然也能随时观察到庭审情况。这叫做办案的“互联网+”。
这个消息一下子在律师圈中炸了锅,说什么的都有,就是没人说这个可以有。这是因为,不公平,不公平啊!办过刑事案件特别是“敏感”案件的律师都经历过,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是绝对不被允许与外界有任何联络的。手机、电脑等要么不让带进,要么必须屏蔽通讯功能。一位被告人最多只能聘请两位辩护人,在法庭上单打独斗。即便有助手、顾问团、后援团,开庭时也被隔断联系,发挥不了啥子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永康检察院此举必然造成控辩双方权利不对等。就如同一场拳击比赛,一方身穿铁甲,另一方赤身裸体,这就不好玩了。
其实,检察院这样做是早就有的。重庆李庄案时,公诉席上的电脑就是可以上网的,以便随时接受来自于法庭二楼小黑屋中大领导的指令;贵阳小河案时公诉席的电脑也是可以上网的,也有“后援团”帮公诉人查阅法条。只不过,那时还没有如今的先进设备,也不像永康检察院这么公开。似乎检方干这种事情,有点不好意思。
现在好了,永康检察院一鸣惊人,敢为天下先,把这件事情提出来了。必须明确,在现有司法体制和庭审程序下,永康检察院的做法值得商榷。主要还是控辩双方的对等,因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则。任何一方以任何方式打破这种规则(哪怕是表面的规则),也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我相信永康检察院肯定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但法院是否征求了被告人的意见?是否征求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我觉得,即便是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都同意,法院也不应该同意。因为此举打破了控辩平衡,其最终是损害法治原则的。因此,这次开庭应该被宣布无效。
当然,这件事情不一定是坏事,可能是某一种改革的契机。既然法律是滞后的,那么在“互联网+”时代,没有什么不可以改变的。我想如果有第二个第三个甚至于更多的检察院也这么干,而辩护律师还是只能两人在庭上单打独斗,估计被告人就不干了,辩护人也不干了,法院也为难了,立法机关也坐不住了。到那时,如果辩方也携带一种包含有耳麦、摄像头和接收设备等的“单兵系统装备”进入法庭,就不能说是“扰乱法庭秩序”了。
这件事的契机还不光是这个。更重要的是把刑诉法、律师法限制被告人聘请律师的人数的问题摆上桌面了。不论是从法律对公诉人的出庭人数的含糊规定,还是从永康检察院的成立“后援团”,法律再限制每个被告人只能聘请两名辩护人,就没有道理了。因此,在“互联网+”时代,法律对于辩护人人数的规定也应该与时俱进。比如,规定被告人可以聘请两名出庭律师,同时还可以聘请不限数量的不出庭辩护人;规定控辩双方均可使用所谓“单兵系统装备”,与庭外的辅助人员进行联络。到那时,我们的庭审可能就真的像个样子了。
如此,永康检察院就立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