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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获刑十年,同案犯缓刑放人,这是为什么?

(2013-09-26 14: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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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李某某获刑十年,同案犯缓刑放人,这是为什么?

海淀法院认定李某某强奸罪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到底是判重了还是判轻了?这要从两个方面去观察,一个是定性,一个是量刑。

从公布的部分判决书内容看,海淀法院认定了如下事实:1、李某某实施了强奸;2、李某某与他人的共同强奸行为属于轮奸;3、李某某是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4、李某某无悔罪表现。因此,定性李某某构成强奸罪。

我对上述事实的真实性不能发表意见,因为我不是本案的辩护律师,没有看过卷宗,没有参加过庭审。再说海淀法院的判决只是一审,如果有一位被告人提出上诉,该判决就不生效了。我们要讨论的是,假定这事是真的,把李某某判处10年有期徒刑,是否合适。

    既然已经定性为强奸罪了,那就看看法律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某要是一个人办了这事,应该在上述期间内量刑。但是李某某不止这样,还轮奸。那就要按照该条第三款的规定来量刑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第四项的情形是“二人以上轮奸的”。如此一来,李某某的刑期应该在10年以上。司法实践中,以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其被判个134年是没有悬念的。
  但是李某某是未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从轻处罚,就是在10年以上的较低的刑期量刑,当然也可以最低,就是10年,但是不能低于10年;所谓减轻,就是在10年以下量刑,最低可以到3年。一般来说,成年人如果判了3年,就有缓刑的希望了。而未成年人获刑3年,则必须缓刑。这个在《刑法》第七十二条里有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注意,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给你从轻也行,给你减轻也行,不给不行。李某某,法院给了从轻,而且在从轻里边已经最轻了。这里的问题是,为什么对同案的其他未成年人给予减轻,甚至于减到3年的最轻(当然必须缓刑)?

这里,就要提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从海淀法院庭后通报的情况看,除李某某外,其他未成年被告人都有悔罪情节,且被害人建议从轻,有的还有立功表现,即便那位成年人也在庭审结束前“有一定悔过认识”。而这些,李某某都没有。《解释》里提到的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情节,李某某都没有,而人家都有。

所以,干了同一件事情,最后的处罚差别这么大,道理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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