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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歌手吴虹飞的罪与非罪

(2013-07-27 21: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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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从犯罪构成看女歌手吴虹飞的罪与非罪

可以百分之百地肯定,女歌手吴虹飞在发那条微博时,是不会预计到自己会被抓起来,而且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现在对这事的评论铺天盖地,观点五花八门。网民中有许多非法律专业人士,说了许多意气用事的话,我等不必太介意。而法律界人士的观点,却是值得关注的。无非是两种:罪,非罪。

小吴的罪与非罪,自有她的律师来辩护。两位非常优秀的律师已经开始为她辩护了,其中一位是伍雷(李金星律师)。伍雷的才华,在我之上;经验,历经北海案、小河案、吴昌龙案、船营案的历练,也算是大风大浪都闯过了。我相信他们能够交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答卷。我在此愿意给他们当个绿叶,提供点参谋。

小吴现在是被刑事拘留,那就是犯罪嫌疑人了。什么罪?从我国刑法中,只找到了第二百九十一条的第二款,可以被小吴涉嫌。该款的规定是:“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注意第一个“或者”,即小吴涉嫌“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简化这句话,就是小吴涉嫌“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罪。

有人说,小吴的行为就是这样,当然属于犯罪。比如曾经有人声称某架飞机上有炸弹,害的人家一场虚惊,结果被判刑了。这样比喻,如果是非法律人士举出来,我就算了。如果是法律人士也这样说,我就要与他争辩几句。

首先我们来看小吴的微博:“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妈逼的建委。我想说,我不知道建委是个什么东西,是干什么的,不过我敢肯定建委里全是傻逼。所有和建委交朋友的人我一律拉黑。还有我想炸的人是一个完全无节操的所谓好人。我才不会那么傻告诉你他的名字,等他炸没了上了新闻你们就知道了。”

这条微博有三个中心内容。第一个句号之前是一个内容,也就是导致她被抓的内容;后面说建委是傻逼以及一律拉黑的内容,属于骂人,可以排除犯罪的嫌疑;最后的内容就是想炸某个人。但从文字看,此人可能有,也可能无。此部分可归入思想犯,文革时如被搜出这样的日记,就麻烦了。但现在的刑法不管。

好了,小吴的犯罪嫌疑只剩下一句话:“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妈逼的建委。”现在我们把这句话与刑法第291条的规定拿来对照,看看是否符合该条罪状的犯罪构成。注意“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这三个定义。

    1、编造爆炸威胁。小吴说“我想炸”,而不是说有人要炸,也不是说人才中心居委会、建委里边有炸弹,恰恰说明这不是恐怖信息。刑法意义上的恐怖信息,应当具有一定的可信性,即能够使人相信是真的,或者不能排除是假的,那样才能引起人们的恐惧。比如“飞机有炸弹”的信息,足以导致恐惧。而小吴写的“我想炸”,恰恰是在首都机场发生那件事情之后的很短时间内,网络上关于“炸”的言论不计其数,绝大部分是借题发挥进行泄愤。小吴说的“我想炸”,一看就是一个愤青的胡言乱语,估计不会有人会相信她真的会去“炸”。没有人相信的信息,算什么恐怖信息呢?

2、所谓恐怖信息,必须具有紧迫性,人们在极短的时间内根本来不及判断真假,对避免“灾难”的可能性严重缺乏信心,因而陷于高度恐惧之中。还是“飞机有炸弹”,那些已经登机的人,听到这个信息,顿会吓得灵魂出窍。我老杨要是上了飞机听到这个消息,定会逃得比兔子还快。可是小吴的“恐怖信息”发了之后,有谁感到情况紧急,立即逃离人才中心居委会、建委呢? 相信多数人看了小吴的微博,一笑了之。心里的感受是:“你想,你就慢慢想吧”;“呵呵,你也就是想想,有本事玩真的啊”。

3、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严重程度,就是听到“飞机有炸弹”后,吓得乘客赶紧下机,耽误了行程,大老板几个亿的合同泡汤、歌星演出违约不但拿不到出场费还要赔钱、航空公司、机场的损失那就更大了。再严重一点,由于某种恐怖信息,导致人心惶惶,逃离帝都,街头大乱,小偷浑水摸鱼,只得动用武警维稳。试问,看了小吴的微博,有上述情况出现吗?或者有谁吓得第二天不敢去建委办事了?或者人才中心居委会的哪位老大妈吓得逃跑崴了脚?目前没有发现。

构成犯罪的行为,需要主客观相结合。我们现在没有办法获悉小吴发这条微博的主观心里状态,也就是说,她是不是具有编造恐怖信息的主观故意。如果她仅仅是泄愤,甚至于恶作剧,结合上述的客观分析,她肯定不构成犯罪。万一她就是想制造恐怖来扰乱社会秩序呢?由于客观上并没有出现“恐怖信息”,也没有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则她也不构成犯罪。

当然,她的行为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3项所说的“扬言”,而应受治安处罚?这个可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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