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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法官致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的公开信

(2013-07-23 11:59:40)
标签:

杂谈

   致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法官 马瑞芝

尊敬的周强院长:

我叫马瑞芝,是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法庭的审判员。现被河北省抚宁县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正在等待法院一审判决。

本案是一件根本不该发生的案件,我只是按照法律规定和领导的指派办理基层法官的日常工作,却被无端立案、无端指控、无端审判,无妄之灾的发生,让我两年来都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尊严丧尽,我要为自己的公正和尊严抗争到底!

如果此案不能得到公正解决,每个工作在审判、执行一线的基层法官都同样面临着该类风险,每个人都可能被以“法律之名”而无端治罪,为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斗胆给您写这封信,希望您给予关注。

2009年7月,我承办了一件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双方同时到庭并达成还款协议,故当庭调解结案。三个月后,案外人即上述民间借贷案被告的前妻上访,认为我庭对此案的执行影响了其在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其他案件的执行。实际上,我庭执行时只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卡上仅有的34.5元,未给上访人造成实质损失。

为平息其上访,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检察院将我以“滥用职权罪”予以立案。2012年10月19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检察院向抚宁法院提起公诉,公诉的唯一理由是“明知没有管辖权而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致使该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多次上访告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书所指控内容明显违法且逻辑混乱,理由如下:

一、我庭对本案有管辖权。①原、被告的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我庭管辖。②即使没有约定管辖,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我区,原告是我辖区内居民,原、被告同时到庭请求解决借款合同纠纷,我庭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仍具有管辖权。③双方对我庭的管辖权不持异议。

二、管辖权问题不是犯罪问题。①管辖权的有无是由法院为主体来承担的,是法律对各法院法定职责分配的问题,而不是法官个人的职权行使问题。②管辖权系审判过程中的程序问题,而此案早已调解结案并执行终结;③程序问题即使错误,法律规定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检察院的抗诉程序来补救。

以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有无来判定法官犯罪事实的有无,是严重缺乏法律常识和滥设新罪的行为。

三、我是受庭长指派审理此案,立案审查权不在我处,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也未对管辖提出任何异议,且双方当庭达成和解,我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及时下达调解书,无任何不当。全国的基层法官都办着同样的争议不大的“小案子”,都做着同样的“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工作,如果这都能构成犯罪,每个法官都会人人自危。

每年全国有上万起因管辖问题而裁定再审或因其他问题而裁定再审、重审或改判的案件,涉案法官都该被追究滥用职权罪吗?

四、“多次上访告状”与我承办的案件无必然联系。依据《民诉法》第56条、第225及第227条,案外人有起诉权、撤销权、申请复议权和提起异议权,没有任何人阻碍影响上访人经由法定程序提出诉求,而上访人却放弃所有正当的法律救济渠道不予行使,其直接采取上访的行为与我所承办的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五、“多次上访告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对上访权利的污篾和打压。上访本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没有也不可能有法律规定几次算是多次,更不会规定多次上访就算社会影响恶劣。如果其上访行为不当,影响社会治安,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恶劣,后果也应由上访者本人承担。

起诉书中将案外利害关系第三人的上访造成的影响,作为我 “滥用职权”行为的后果,是很明显的“和谐式控罪”。

综上,若检察院这种知法犯法的做法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制止,由此产生的恶劣影响将不堪设想,对法治建设带来的损害难以估量:

其一,今后任何一个上访群众都可以被认定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从而被打压、惩治,公民的信访权利、国家的信访制度将名存实亡。

其二,仅仅因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第三人上访,就因此追究案件承办法官的刑事责任,将使法官失去最基础的职业保障,导致法官群体人人自危,法官队伍的稳定、法官职业的尊荣将荡然无存。

其三,即使判我有罪,上访人能否停止上访也是未知数。若其继续上访,是否也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对判我刑责的法官提起公诉?若我不服有罪判决,而依法行使上访权利,判我有罪的法官及提起公诉的检察官是否也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责?

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最低要求。恳请周强院长建议河北省检察机关停止违法控罪,督促河北省法院公正审理此案,避免冤案再次发生!

此敬

                 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法庭 马瑞芝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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