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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父子街头驾豪车互撞法律分析

(2013-06-22 18:47:16)
标签:

杂谈

   安徽父子街头驾豪车互撞法律分析

http://s3/mw690/6592426agdfbbeab38612&690

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两名肇事车主立案调查,是正确的。与此相关的《刑法》条文是: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什么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而不是以“危险驾驶罪”立案?因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第二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十分明显,该父子除了驾车“追逐”外,还有“撞击”的行为。这一撞击不要紧,把罪名给搞严重了。

    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你想,两人开车如此“追逐”、“撞击”,万一撞到别的车,则车和人的安全如何保证?万一撞到人,岂不呜呼哀哉?所以,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当然,如果他们父子在自家的院子里开车撞击,那就不构成这个罪了。

这里还有个问题,该父子的行为,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理还是按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理呢?这是不一样的。前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条就严重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以为应该适用前条,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人可能会问,两辆车的损失达百万,不就是后条所指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吗?我认为法条里所指的“公私财产”应是指处于公共场所的他人的财产。该父子把自己的车撞坏了,应属活该。

当然,是不是一定要把这爷俩判三年以上,有没有从轻或者减轻的可能?这要看下一步的调查和审理。

    附:安徽父子街头驾豪车互撞续:警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调查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6月22日电(记者杨玉华)记者从安徽马鞍山市公安局获悉,针对日前发生在该市的两豪车街头追逐相撞事件,公安机关正式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两名肇事车主立案调查。

    6月19日上午,安徽马鞍山市雨山路与军民路交叉口发生一起奔驰车和宝马轿车相互追逐、相撞事件。据了解,肇事车主为在马鞍山经商的杨某及其儿子,二人当天因为家庭纠纷引发矛盾冲突。杨某儿子驾驶宝马轿车离开后,杨某立即驾驶奔驰轿车随后追赶。在两人各自驾车行至雨山路欧尚超市路段时,开始相互撞击、追逐,至雨山路与军民路交叉口两车撞击损坏,杨某下车追赶儿子未果,随后双方弃车离开现场。

    这一撞车事件导致该路段交通一度受阻,接警后交警支队、花山分局相继赶赴现场,迅速疏导交通、清理现场、调查取证。

目前,针对杨某父子驾车在道路上撞击、追逐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马鞍山公安机关正式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杨某父子立案调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6/22/c_1162495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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