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父子街头驾豪车互撞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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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两名肇事车主立案调查,是正确的。与此相关的《刑法》条文是: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还有个问题,该父子的行为,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理还是按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理呢?这是不一样的。前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条就严重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以为应该适用前条,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人可能会问,两辆车的损失达百万,不就是后条所指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吗?我认为法条里所指的“公私财产”应是指处于公共场所的他人的财产。该父子把自己的车撞坏了,应属活该。
当然,是不是一定要把这爷俩判三年以上,有没有从轻或者减轻的可能?这要看下一步的调查和审理。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6月22日电(记者杨玉华)记者从安徽马鞍山市公安局获悉,针对日前发生在该市的两豪车街头追逐相撞事件,公安机关正式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两名肇事车主立案调查。
目前,针对杨某父子驾车在道路上撞击、追逐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马鞍山公安机关正式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杨某父子立案调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6/22/c_11624957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