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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雷(李金星律师)详述北海开庭被架出法庭经过(二)

(2013-05-26 10: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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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伍雷:为权利而斗争

     ——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孟荣展案办案手(二)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d6195b0101ewbg.html

    在我提出上述的回避申请事由后,杨金柱律师随之提出了对于出庭公诉人员的回避申请。理由是本案的公诉人不予依法提供本案全部讯问录像。

    事实上,正如旁听人员实习律师@梁甘雪实习律师在《刀城北海——孟荣展案观后感》一文中所说的,我们提出这些回避理由“明眼人都能看出来申请回避不是目的,因为即便上述人员全体回避了,也不过是换一批傀儡而已,律师的目的是抖出法院和公诉人的如下违法行为”。确实有这样的目的,但是,作为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提出回避理由是完全正当合法的,至于这些理由,能否被法院所接受,是另外一个问题。

    关于讯问录像调取的问题,容我详陈其情。我们知道,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就通过了一个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对于每次讯问必须实行全程录像。司法解释第2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作为最高检的一项司法解释,他的法律效力当然是不容置疑的。当然,这项司法解释我认为存在严重问题,是属于“优待贪官”的一项特别不公平的司法解释。但从另一个方面,也是刑事诉讼讯问取证方式的一个突破。所以,在办理孟荣展过程中,我5月7日就向法庭提出调取本案全部录像。

    类似孟荣展这样的行贿受贿案件,其证据全部是各个被告人供述,而且,这些供述都非常不稳定,供述之间矛盾百出,主要情节出入非常大,并不能互相印证。尤其在没有任何客观证据的情况下,这些口供的真实性作为辩护人就必须全面、认真研究。况且,在仅仅研究了给我们的五张讯问光盘后,更是发现问题百出,继续坚定了辩护人对于本案的判断。本案有几十次讯问,为什么就给辩护人5张光盘?我在历次庭前会议上都据理力争要光盘,其余也有几名辩护人也坚持要光盘。

    法院是只给了我们五张光盘,就不再提供,却由公诉机关银海区检察院给予了如下的正式书面答复: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必须对所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律师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必须说明理由,而且必须是律师认为有证明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但现在律师没有提供材料证实存在有证明罪轻或无罪的材料,因此对申请调取所有的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除了原已提供的外,本院没有新的全程录音录象提供。

    这是一个完全违法的答复。检察院已经提交了5张光盘,是按照上述理由提交的吗?《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01条也做了类似规定。公诉机关越不出示全部讯问录像,我们越是感觉讯问存在重大问题。因为,根据现有证据,已经可以初步判断,本案侦查机关也参与了诱供、骗供、造假。本案需要查清事实,就必须调取全部讯问录像给辩护人研究。

    杨金柱律师在法庭上详细的阐述了这些理由,认为,出庭公诉人没有依据最高检规定提供录像,涉嫌玩忽职守,应当回避。

    我补充了一个回避理由,就是本案的双重追诉问题。本案2013年4月12日变更起诉,作为一个发回重审的案件,增加了一名被告人叫周兴宗,罪名是挪用公款罪、串通投标罪,增加了其中一名被告人吴慰良的行贿罪。但是在研究变更起诉书后,我大吃一惊:两人的上述罪名已经被起诉过,且银海法院正在审理之中。公诉机关这次变更起诉等于追诉了两个正在审理的案件——这不是抛弃刑诉法搞革命吗?

    为慎重起见,我5月19日提前到达银海法院阅卷时,要求合议庭调取周兴宗、吴慰良上述正在审理的案件卷宗。结果不出意外。周兴宗一案是2011年3月15日银海区检察院起诉到银海法院,银海法院同年4月5日以(2011)银刑初字第56号刑事案件立案,该案已经开庭审理,只是没有作出一审判决。吴慰良的案件是2011年9月2日银海区检察院起诉到银海法院,银海法院同年9月28日以(2011)银刑初字第56号刑事案件立案,该案也已经开庭审理,同样没有作出一审判决。那么,关于这两人的上述罪名,银海区法院也就是说在同时以两个案件审理的。因为双重起诉,银海法院也不能也没有作出合并审理的决定。我在法庭上指出这是严重违法的!这样的案件审理下去,我们每一天的庭审都是在做无用功。

    检察机关能够对被告人进行双重追诉,出庭公诉人也严重违法,我们提出回避申请。

    其余的被告人也有提出类似回避申请。期间,庭审过程中害发生过一起比较滑稽的事情,审判长允许第四被告人脱去囚服,却不允许第一被孟荣展告人脱去囚服。在我的要求下,才允许所有穿囚服的被告人脱去囚服。我听说审判笔录作出如下记录:被告人孟荣展脱下囚服,狠狠的甩子地上!

    审判长宣布休庭,向院长请示回避问题。

    二十分钟后,复庭。审判长宣布驳回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回避申请并不准复议。我和金柱律师随之进行了抗议。出庭公诉人宣布了检察长关于驳回回避的口头决定。

随之,我们申请检察长回避,理由是他拒不提交全部讯问录像,对本案双重追诉,滥用职权。金柱也提出了一些理由要求法院院长回避。

    审判长直接回绝我们的回避申请,理由是院长和检察长都不出庭,回避申请无理。这让我和金柱实在苦笑不得。

    大约12点多,法庭宣布休庭,下午2点继续开庭。

    总的来讲,21日上午的开庭虽然有一些冲突,但是,还算比较平静。辩审双方在休庭后,还有说有笑。谁也没有想到,下午悲剧了。

    下午两点准时开庭。我们继续要求对公诉人回避申请复议。公诉人答复,我们研究决定,驳回你们的回避复议。我气的鼻子都快歪了,回避的复议申请,是“你们”能够“决定”的?然后,提出异议,公诉人改口说,是检察长决定的。审判长直接强令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不宜与法庭纠缠回避问题。法庭审理进入下一个环节。

违法的变更起诉书得以宣读。我真的佩服公诉人的决心,在我们已经指出本案双重追诉的严重程序问题后,这个违法的起诉书仍然一路过关斩将得以在法庭上宣读。或许,公诉人也是明白的,但是,不敢向大脑壳们汇报,或者大脑壳们根本就认为有没有刑事诉讼法无所畏惧了,能够让孟荣展们开庭已经给足了法律面子。

    起诉书宣读完毕,审判长讯问各被告人是否由异议。

    公诉人开始发问。

    不得不承认,这是我见过的最为彪悍的出庭公诉人。其对被告人孟荣展的讯问态度极其粗暴,是真正的在讯问“罪犯分子”,我称之为“训斥吓唬粗暴型讯问法”。我见过这么多法庭,还没有见过这样讯问被告人的。孟荣展在回答公诉人问话时,极力想详细说清楚问题,但是,无奈公诉人并不想仔细听被告人说清楚事情原委,几次打断孟荣展。以至于孟荣展当庭质问公诉人:现在是你回答问题还是我回答问题。在公诉人很不礼貌的讯问了几个问题后,见公诉人实在是太过于粗暴,我终于忍无可忍举手向法庭抗议:现在的被告人还是一个无罪推定的人,公诉人必须讲究最基本的司法礼仪,如此粗暴,实在不应该。可能审判长也觉着公诉人有些过份,就提示公诉人,注意方式和态度。还好,此后,公诉人的态度果真好多了。

    公诉人也不想过多的发问,是不想引来孟荣展滔滔不绝的回答,匆匆结束了发问。

此时的法庭气氛非常平静。无人能够意识到,这平静之中,很快就要引爆。

    轮到辩护人发问,杨金柱律师表示先由我发问。法庭允许。我遂按照我的讯问提纲进行讯问。我的讯问逐步围绕孟荣展的职务,关于迎宾大道招投标过程,有关受贿罪的具体情节展开。在发问完这些问题后,我又按照孟荣展被纪委采取措施后的先后顺序展开发问。

    说明一点。对于本案,我始终认为详细的发问非常重要。正如我在法庭上向孟荣展表示:你今天必须向法庭说清楚,你作为一名较高级别的干部,作为一名具有较高学历的知识分子干部,在明知具有重大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为什么作出对自己非常不利的有罪供述,承认自己收受刘钢的30万元而又当庭翻供。

    我想,这是贯穿全案的一个核心问题。孟荣展案要得到公正处理,首先是就自己的有罪供述得到合理的解释,一定要让合议庭知道,那一堆有罪陈述的纸,是假的,蒙蔽了所有的人。

    孟荣展,显然是一肚子怨屈,终于找到说话的机会。开始向法庭陈述自己被纪委双规要求必须承认有受贿。组织上是如何向他做工作,是如何给予他强大的心理压力,他是如何向纪委在最初的日子里坚持清白,坚持实事求是,北海市纪委做不下他的工作,又请来广西自治区纪委一位“谢处长”对孟荣展施加强大的政治压力,让他试图承认莫须有的受贿和行贿事实,其目的是要整“死老鼠”——时任副市长扬志远。“我说我真的没拿钱,他一直说,你拿不拿都不重要,你现在要给自己找个台阶,找个台阶下,找个出路。我说我没有拿。他说我们主要是查杨志远。 老谢这样讲,他讲你知道什么叫政治吗?政治就是不惜一切代价”。这些都是孟荣展自述中,孟荣展引用的这位谢处长的讲话,孟荣展开庭时也作了详细的类似当庭陈述。

    此时,公诉人打断了孟荣展的陈述,指责孟荣展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信口开河,要求法庭予以制止。法庭提示孟荣展注意陈述的方式。

    我对公诉人没有举手发言表示抗议,提请法庭训诫公诉人。我抗议公诉人,被告人陈述,哪条法律规定必须有证据?被告人陈述就是证据之一。

    但我还是当庭告诉孟荣展,向法庭的陈述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捏造、诬告陷害。孟荣展对法庭表示所说没有半点谎言并对天发誓!

    孟荣展继续陈述了一段时间。此时,审判长开始不断提示孟荣展必须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不能说证据的取得过程。我抗议,我说,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围绕起诉书陈述。现在陈述的正是要否定起诉书。孟荣展也当庭表示,我现在陈述的内容非常重要。

    然后,继续陈述,然后继续被打断。我继续抗议。我对审判长说:审判长,你可能需要在这里多待一会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用一些时间,而被告人的面临的是可能的漫长十年的有期徒刑。你这样多次打断被告人的陈述,让被告人心理紧张,思绪混乱,被告人如何向法庭说明案情,我们设定法庭的目的不就是为了查清案件实事吗?

    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

    休庭期间,广西当地的一些律师对我表示支持。表示:就要这样发问。

休庭半小时。恢复开庭大约在3点半左右。

    法庭一开庭,审判长就像换了一个人,首先明确说,不允许孟荣展继续陈述证据的取得过程,不允许继续发问证据取得的问题。我继续发问,要求孟荣展继续回答刚才的问题。孟荣展陈述没有几句,就被审判长打断。

    我抗议,审判长直接敲法槌警告。

    我说,审判长,司法的权威不仅仅在于最终的判决,而且还在于司法的过程。正如中央领导人所说的必须让每一个人从每一个案件感受司法的公正。法庭开庭绝对不是为了完成一个既定的任务,而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审判长,你背后高墙上悬挂的是威严的国徽,你在今日的法庭上,必须排除一切干扰,调查本案。不能涉及到纪委就不让被告人陈述,这样的法庭是无法让被告人心服口服的(大意)。

    审判长又一次敲击法槌,警告我,审判长直接裁定:李金星辩护人现在开始不得发言。

    我抗议:审判长,法律保护被告人、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你今天作出不允许辩护人讲话的裁定,是法律的耻辱,必将是一个笑话。最高院沈德咏副院长前几天还强调:律师是人民法院可以依靠的力量,您竟然不允许辩护人在法庭说话!我抗议!

    审判长立即宣布:鉴于李金星律师不听从法庭指挥,本庭裁定立即驱逐李金星律师离开本法庭。

    审判长韦振静此言一处,全场哗然,法庭乱做一团!我脑子一片空白。痛苦,伤心,震惊,气愤至极。

    面对这样一个明显的提线木偶,带着使命返回法庭的法官,我能怎么办?作为辩护人,我究竟错在哪里?

    我大声说:辩护席就是我的战场,我绝对不会主动离开这个法庭。我死也要死在法庭之上。

    法警无人动手。他们对我们通过北海案的旁听,知道我们起码不是坏人。我想,他们内心深处或许对我们充满着同情。

    整整大约五分钟,法庭陷入一片混乱状态。此时的审判长,我观察,并无胜利的高昂。我心里阵阵酸痛:这就是我们的法庭。

    见我不主动离开,法警又不上前,审判长开始要求法警上前强力驱逐我。

法警,甚至都没有动。

    僵持。

    终于,有法警领导模样的人吆喝:拉出去!

    才有法警过来劝我离开。

    我不动。

    法警开始伸手拖我,甚至微笑着。这时,据杨金柱说我拍了桌子,我竟然没有任何拍桌子的印象。而这竟成为事后银海法院通稿中我因违反法庭纪律拍桌子被驱逐的理由!

    我被拖出法庭。听到杨金柱在怒吼。法庭上旁听人员,家属可能已经和法警打起来了?总之,严重的混乱!

    在拖出的过程,我喊道:这是人民的法庭,这是国家的法庭。

情急之下,我甚至喊道:国民党!

    我摔倒在地上。四个法警上来,就像抓猪一样,架起我,快速的奔向法院大门。我高喊,我也忘了喊的什么!

    那一刻,我头脑一片空白。

    只是,有记忆: 架我的法警,都与我相熟,还是微笑着。

    我就这样被扔出了北海市银海区法院的大门,扔在水泥地上。

    这一幕,恰巧被人摄入镜头,14秒钟的珍贵视频。

    北海的烈日,我浑身湿透,我立刻爬起来,我站在银海法院门口,抗议。

    不久,我看到杨金柱也被人簇拥着推出法院大楼。

    (待续,写作中,随时发布,本文如有任何不实,欢迎辩论、拍砖)

                        伍雷  于北京 201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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