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和律师:湖南张时孟律师救助手记
(2013-03-18 21: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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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本案将列入维权网上线后的律师救援第一案,就公布的材料看,应当是无罪的。只不过取证程序存瑕。我们将持续关注,并竭力援救。】
3月19日,中国律师中有一位64岁的老人——张时孟因“律师伪证罪”被押上法庭。
是谁,在中国律师的伤口上又撒了一把盐?
李庄冤狱,世人皆知,在李庄案未平反之前,中国律师的伤口不能说愈合。
而此时身陷囹圄的老人——湖南中兴律师所的张时孟律师发出的戚戚、惨惨、悲悲、切切的愤怨,使“救救我”的急促呼唤穿越三湘大地,盘桓在23万中国律师的头上。
此刻,我们才知道“法治湖南”的公权力继蔡瑛律师一案之后又梅开二度,将64岁的老人——张时孟律师拿下,看来多灾多难的中国律师真的是“旧债未了,又添新仇”。
或许大多数律师因“大好形势”已经放弃了应有的“警觉”。殊不知“敬重法律”也可能被有关方面偷换概念而成为选择性的“执法必严”。
因此,居安不必思危的日子还未来临。我们因无远虑,“必有近忧。”我们是在为职业生存堪忧。
怎么办呢?
只能向株州前线的石峰法院及其控方兄弟举刀致敬了!
于是,按捺不住,经与光武、金柱二兄商议后,随即打点行装准备“天亮就出发”。殊不知,前方探子飞镖传信,在“辩诉交易”确切地说“审辩交易”未形成之前,“陈律师的马儿慢些走!”
扎下营盘,踟蹰不前……
我原以为,此番征战可以精锐尽出,营救一位老人,应有几成胜算,没想到大家还是居安不思危了。
借力壮威,应者寥寥,想当南郭先生也不成。
回到帐内,思来想去,“辩诉交易”也好,“审辩交易”也罢,对方多日的欺哄诱惑竟使期待之梦延宕半年,原来我们律师中多数人还是钟情于诈降之术。此诈降之术虽能还你自由之身,但前提是你得举起白旗。做律师多年,易犯律师职业病,认为只要在法律上不构成此罪,即便认罪,出狱后便可伸冤。殊不知,上千年的历史怎能割断,认罪不仅在法律上被视为王牌证据,关键的是在政治上已铁板钉钉,在不可能知情的老百姓心底已经被判有罪,要想翻案何其难!
诈术对诈术,咱们还嫩了点!
仔细翻看前方传来的案情,虽有可能并不一定准确而全面,但大体的意思还是略知一二,那张时孟律师自说老眼昏花签了字,怎样捺指印怎样签字的背景我们不可能知道,但这签字的结果,再一次证明了侦查卷宗至上,法庭沦为附庸,开庭只能为纸上的侦查卷宗背书。要不然,律师的对手们为何对刑讯逼供乐此不疲呢?只不过,本案的大形势不一定对控方有利,故“逼供”演绎为“引诱”方式比较靠谱,至于有大状想在“证人”方面突破,我却以为,想都不要想,控方是暗箱操作的大内高手,他们有这样的功力,要多少证人有多少证人,要证人怎样说就怎样说。还是以不变应万变,只要没有罪便死不认罪!
至于张律师为何一人取证以及本案属于新刑诉法施行前不需要回避的理由,想想都荒谬。律师一人取证二人取证关你屌事,没有哪一部法律说律师一人取证入罪;而新刑诉法中涉及的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即便在新法之前立案,但新法正式施行后法院才受理,为何不想想从轻或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呢?虽然有人说那是实体法上文字的讲究,但毕竟程序法也有施行前后的问题,对被告人的“从轻”或有利显然是法律人的正常思维逻辑,事实上,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就在它有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法律不是圣旨,它在全世界都有共通的一面,你不能以“国情”或特色来强调“有罪推定”,如果永远都站在控方的立场上看问题,刑事法就是比萨斜塔。其实每一部法律都有确切的外号,黑格尔说刑事法就是犯人的法,否则你制定它有何意义?干脆不用问不用审,没有时间程序也没有管辖回避,更谈不上辩护要义,只须拉出去宰了杀了关起了便可以了!
可见,当刑事法——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说不清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行笔至此,有些醉了,朦胧惝恍之中,竟大胆穿凿,展开上述合理想象。
各位看官,上述虚妄,乃酒醉吐直言,不是吗,这款有辱律师人格、歧视律师的306条恶法不除,怎能安睡、怎能不醉!真的是“夜已深,人散尽,雨飘零,梦未醒。眼前但见一杯酒,谁人与我干杯?谁人与我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