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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凯恩投资案15场官司回原点 司法资源伤不起

(2013-02-28 11: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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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杭州“凯恩投资”扯出新官司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万润龙

【博主按:我在三天前的225日,曾经发表了博文《杭州滨江法院 判决十分骇人》,说的就是这个案子。我已经接受该案第三人杭州金座房地产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二审代理人。顺便说一下,上篇博文所附的判决书,并不是全文,而且有些内容是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有些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就没有公开。现在报纸已经将案件情况全部公开,此案已无秘密可言。因此,我将在适当的时候,全文公开判决书。】

编者按:一桩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打了7年官司,并且在打了15场官司后又回到起点。之前的一切判决成为废纸。法学界认为,中国当前的重复诉讼、滥用诉讼不仅造成了很多当事人累讼的局面,也使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受到怀疑,这其中,也验证着中国司法的艰难进程。

    3年前,“揭黑记者”仇子明因披露凯恩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和其上市之后存在内幕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的嫌疑而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通缉。

    随后,著名财经评论员叶檀 2010730在《每日经济新闻》报上以《对凯恩股份的背后力量必须追究到底》为题发表评论,对凯恩股份这家上市公司引发的追捕记者行为提出了种种质疑。叶檀在文中质疑说,“指控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涉嫌抽逃资,查清楚也不困难。按照《刑法》第159条的规定,看看王白浪之弟王静波的1000万元出资借走后是否已经偿还,何时到账即可。”

    让叶檀与众多媒体人始料不及的是,上文所指的“王白浪之弟王静波的1000万元”,却引出了另一场马拉松官司。

7年前的马拉松官司

    2005412,遂昌籍企业家周京长与王静波各出资1000万元,在杭州注册成立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两自然人各拥有公司50%股份。据事后查证,王静波出资的1000万元就是从其胞兄王白浪任董事长的凯恩公司调入。

    周京长在杭州创办了紫晶置业有限公司、杭州紫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紫晶投资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合计注册资金1亿元,周担任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

    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后第13天,王静波以暂借为由,分两次抽出1000万元注册金,至今未还。其中浙江遂昌运丰投资有限公司接收205万元,凯恩集团有限公司接收795万元。这两家公司均为王静波胞兄王白浪开设。据了解,遂昌运丰公司早在200661已经登报注销。法律专家称,王静波此举属抽逃注册资金。

    20066月,杭州市政府公开拍卖杭政储出(200612号地块。周京长向王静波提议,希望公司参与招投标,开发房地产。王静波声称不投资,但同意以公司名义参与。因参与招投标,需出具公司股东会决议,王静波委托公司人员代其签名。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参与了招投标并取得该12号地块。2006712,杭州凯恩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周京长自筹资金向国土局缴清了土地出让金3929万元。

    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虽有资格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无房地产开发资质,故按政策需成立项目公司。成立项目公司又需公司股东会决议,周京长再次建议王静波参与投资开发。王静波仍表示不介入,但赞同周京长成立项目公司并继续投资。凯恩投资于是出具成立项目公司的决议,王静波仍委托公司同一人员代其签名。2007322,注册成立杭州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80%股份,自然人许明持有20%股份。2007322,由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杭州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三方订立《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将12号地块的土地出让方调整为杭州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土地出让补充合同订立后,金座公司将土地出让金3929万元支付给凯恩投资公司。并在此后开始支付契税、印花税、设计费、交通影响分析、勘察费、环评费及利息等,合计支出7300多万元。

    200710月,王静波以12号地块增值为由向周京长索要3000万元,否则让工程停工,周京长不同意。双方由此产生纠纷。王静波向滨江区法院起诉,以股东会决议伪造签名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成立项目公司金座公司的决议无效。但起诉状又承认取得土地使用权合法。这就承认了第一次公司决议代其签名的合法性。该案因管辖权问题,移送到上城区法院。上城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王静波要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的全部诉讼请求。王静波上诉,杭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座公司在订立合同、付清出让金后,于20071112依法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该局出具受理单,并书面承诺1119办结。但该局迟迟不予办理。直到王静波11月底向滨江区法院起诉,再以法院财产保全为由明确答复暂缓办证。当所有的诉讼结束,金座公司再向该局要求发证,该局仍以种种理由拖延。

    为此,金座公司在20116月向西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土局不履行行政职责。西湖区法院于20117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国土局履行初审并上报杭州市政府的行政职责。该局不服上诉,杭州市中院于20119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该局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仍不履行,金座公司在201112月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23月向杭州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杭州市政府履行行政职责。20126月,杭州中院作出判决,责令杭州市政府在七日内履行法定职责。杭州市政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理由是金座公司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资料。金座公司依法向浙江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129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杭州市政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该决定书还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118和金座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且于后颁发了杭州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随后几天再颁发土地证。

    至此,因12号地块中标和开发已经打了15场官司,金座公司无一例外地胜诉。

    20121122,是约定领取土地证的前一天。金座公司突然接到杭州市国土局的通知:杭州滨江区法院要求暂时停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证》。至此,土地证至今未发。

    一切回到原点

    20126月,王静波以侵权纠纷为由,在滨江法院起诉周京长,并把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为侵权第三人。其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周京长)停止侵害原告作为第三人杭州凯恩投资股东对12号地块间接享有的财产权益;判令被告(周京长)将12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恢复至第三人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2012121,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周京长停止侵害原告王静波在杭州凯恩投资的表决权及相应的财产权利;第三人杭州金座停止申请办理12号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后续相关土地审批手续。

    对此判决,被告周京长、第三人杭州凯恩投资公司和金座公司均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滨江区法院就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将原有的15次判决和裁定全盘推翻,作出的判决也与区、市、省三级法院及浙江省政府的裁定截然相反。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滨江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一个超乎司法裁判常规的非正常判决,无论是在审判程序上,还是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是错误的。

    王静波诉周京长及凯恩、金座的马拉松官司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对杭州滨江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有失公平。

    至此,一场打了7年官司,而且在打了15场官司后又回到起点,以前的判决成为废纸。

    著名律师、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王静波诉周京长案也体现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重复诉讼、滥用诉讼不仅造成了当事人累讼的局面,也使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受到怀疑。

(责任编辑:中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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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bt.com.cn/a/quyujingji/zonghe/2013/0228/23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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