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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义乌市大三里塘村金德斧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

(2012-02-17 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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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合议庭: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接受金德斧及其家属委托,指派王振宇律师担任金德斧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金德斧、走访群众,对案情有了必要了解。

辩护人认为金德斧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如下:

一、金德斧无损坏财物的主观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直接追求或者大意放任将公私财物予以毁坏的结果。如果由于过失而毁坏公私财物的,则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一)金德斧到达现场以及指挥铲车的目的是“修路”而非“损坏财物”。

由于现场人数众多、场面混乱,每个人的注意点、观察角度和记忆能力不同,因此本案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金德斧的供述之间并不完全吻合甚至有矛盾之处。但对于金德斧出现在现场的目的以及金德斧“指挥”了什么,可以结合上述证据和金德斧的“身份”予以认定。

1,去现场的目的是修路。金德斧在宾王路延伸段工地管理铲车、挖机等大型机械,村民声称修路而租赁工地机械、雇佣机械驾驶人员,作业地点恰在他所在的大三里塘村,所以熟悉人头、路况和机械的金德斧被叫前往。

2,指挥的目的是修路。从证人证言看,金德斧只是从机械作业技术的角度,指导驾驶人员如何实现作业要求——要求并不来自他,而是来自机械的雇主;从证人证言看,驾驶员也确实在现场做出了一条路。

(二)金德斧无主动追求或大意放任损坏公私财物的能力。

既不是铲车或挖机驾驶员,也不是施工作业方案的制定者或指挥人员,即,金德斧不是决策者和或实施人。因此,金德斧实际上没有资格和能力去追求损坏财物的目的,也没有资格和能力为此能力而采取行动。

二、金德斧无损坏财物达到应受刑事追诉程度的客观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金德斧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未达到追诉标准。

(一)没有证据证明金德斧造成了公私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上。

1,金德斧并不是整个行动的策划、组织与实施人,也不是所有铲车和挖掘机的“指挥者”。因此,即便所有铲车和挖掘机造成了公私财产损失达5000元以上,其结果也不应由金德斧来承担,目前尚无任何证据证明金德斧个人造成了多少财产损失。

2,“价格鉴定”与“财产损失”是不同概念,不能据“价格鉴定”来认定“财产损失”。

所谓财产损失是指财产的毁灭或者损坏。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价格,是指用货币衡量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结果。

抛开本案两份《价格鉴定》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谈(不具备真实性和客观性,此点已由金健富的辩护人详细阐述,在此不赘),单纯的价格鉴定亦不能作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证据。因为:有些财物根并未完全灭失、有些财物并未完全丧失使用价值,尤其金属管材等不易损毁、容易接驳维修的建筑施工材料。

(二)金德斧未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

(三)金德斧未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

(四)金德斧无毁坏手段特别恶劣、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等严重情节。

三、村民的民事自救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证据直接表明:开发商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也正是开发商的违法行为挖掉了大三里塘村旧城改造用地而构成了对村民的侵权。面对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村民花钱雇用机械在自家集体土地上推土进行维权自救、希望能够促使开发商进行协商和谈判,其目的是正当的,其手段是合法的,其行为是克制、理性而又可怜和无奈的。避害自救,是人的先天权利。当公民将此权利部分让渡给政府,而政府又怠于履责的话,无疑等于将公民赤身裸体置身于野兽丛林;若公权力此时对为自保而与猛兽搏斗的人施加惩罚,那么公权力就沦为了猛兽的帮凶。

世界上很多国家,在立法中设置了对公民的情急自救行为予以免责的制度,在我国此项制度被称作“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四、对法官说的话

纵观本案来龙去脉,相信贵院领导及合议庭成员心知肚明:为什么金德斧会站在被告席上?是什么让一个违法用地、违法施工的开发商如此任意妄为、通行无阻?是什么让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又将失去自由?

侵权人兴高采烈地成了被害人,真正的被害人反倒在公权力下瑟瑟发抖,这是对法律人多么大的嘲讽和侮辱。我知道,每个人都可以用无数个理由轻松为自己开脱;但我也相信,没有被完全熄灭的正义及善良的火苗,会烧得我们内心会时时作痛:如果是被迫射击,至少有权选择避开要害啊。

金德斧不只是一个名字,他是父亲,是儿子,是丈夫,是一家人的喜怒哀乐。出于对事实和法律的尊重,出于法律人的荣誉感,出于律师的职业道德,辩护人今天为他在贵院作无罪辩护,也做好了二审及申诉准备。

我更愿意看到:我的准备是多余的,到了案件拿到公共空间接受检验的那一天,贵院听到的是赞美之词。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 王振宇

 

201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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