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限制吴大全人身自由
非法!

吴大全打工的工厂
被称作“浙江赵作海”的打工者吴大全,在经历了一审判死刑、二审改死缓的人生噩梦后,又被以莫须有的所谓“窝藏罪”继续关在监狱。好不容易被提前“假释”出狱,又被送到一家工厂打工。原以为这里不是监狱,可以面见家人,自由活动,可是却不是那么容易。
我作为吴大全亲属委托的律师,来到此地已经三天了,还是没有办法与他见面。无奈,我们只能通过电话进行短暂的交谈。但是不能谈的时间太长,怕被别人看到。
一个人被“假释”了,是不是仍然不能恢复人身自由?这要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所谓“假释”,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一句话,“假释”就是提前出狱,但是要有条件。我国《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从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被“假释”的人,只有公安机关有权监督他,其他人是无权监督他的;并且他只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才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他在这个区域内进行的其他活动,包括会客,进出厂门,打电话等,是不需要批准的。
然而吴大全却不容易见到他想见的人,而想见他的人也见不到他。对此感受最深的是各路记者朋友。他们连日来在厂子大门口周围转悠来转悠去,就是无法见到吴大全。他们甚至连进行电话交谈都无法做到,因为吴大全似乎有意在躲着记者。他曾经对我说,有人告诉他不要把事情闹大了,否则会再被收监回监狱。
13日早上和下午,吴大全的哥哥吴大忠两次给我来电话。他说他与吴大全进行了电话沟通,吴大全好像又坚强了一些,不是那么害怕了。吴大全让他哥哥全权与律师共同为他进行申诉,并且表示,赔偿多少钱并不在乎,在乎的是要一个说法,还一个公道。吴大全的哥哥和堂哥来电话也是这样表示的。
由此看来,吴大全受了那么大的惊吓,吃了那么多的苦头,到头来连一句“对不起”的道歉都没有换来,换来的却是继续被限制人身自由。我真是无法想想,那些躲在阴暗的角落里,策划着如何继续牺牲吴大全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来换取自己的乌纱帽的稳定与和谐,这些人民的公仆们还有什么脸面在滔滔不绝地大谈“稳定”与“和谐”?
不要以为我说的只是那家工厂,或是厂里的领导,不是的。厂里的领导,你就是给他十个胆子,他也不敢在光天化日之下,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案的背后,有一个反法制、犯人权的无形的怪物在作怪。这种怪物的能量很大,顽固不化,并且危害无穷。它危害的是司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而有关部门对吴大全案的处理,可以说不存在公开、公平和公正。因此,对付这样的怪物,唯有善良的人们共同努力,坚定不移地捍卫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定不移地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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