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惊闻,一个受伤住院的凶犯,在八个警察的监控下,竟然成功脱逃。这足以成为好莱坞导演们的创作素材。然而后来发生的事情却是一个血淋淋的悲剧:这个脱逃的凶犯对举报他的人进行了疯狂的报复,他把举报人的双手砍掉了。
这件事情发生在河南,举报人名叫王好让。2003年12月18日,河南省沁阳市西向镇供电站建筑工地承包人杜进雨被三个身份不明者持刀抢劫。沁阳警方一直未能侦破这个案件,王好让却知道是同村的王长在作的案。直到2007年,王好让的弟弟、侄子与王长在兄弟发生纠纷并受伤,王好让气愤难平,决定向公安机关举报王长在。
在王好让带领下,警方先后抓住作案的两人。当找到王长在时,他因与王好让弟弟打架肺部被捅伤,正在郸城县医院治疗。后来,就发生了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在八个警察的监控下,王长在逃脱了。再后来,就发生了惨案。
网上已经有人指出,警方犯了低级错误。我看事情不是这么简单,此事不是用“错误”两个字就能定论的,而那八个警察也不是用纪律处分就能万事大吉的。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中,警方无法逃避渎职的嫌疑。
关于渎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涉案的八个警察(当然不光是这八个警察,他们的上级领导也包括在内),在主体上符合渎职罪的构成,在后果上更符合。把人的双手都砍掉了,当然属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现在关键是看行为,也就是说这些警察是滥用职权呢还是玩忽职守呢还是徇私舞弊。我觉得这三个嫌疑都不能排除。我们当然不能对这些警察实行有罪推定,但是八个警察看不住一个受伤的案犯,足以使人们发挥充分的想象力,来推定当时可能发生的事情。
我的看法是,当时是不是有人滥用职权,进行了错误的安排和指挥?需要继续调查;当时是不是有人徇私舞弊,内外勾结致使案犯脱逃?也需要继续调查;当时是不是有人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这虽然也需要继续调查,但是答案已经摆在我们面前了。八个警察看不住一个受伤的案犯,还不是玩忽职守?昨晚,当杭州的《都市快报》向我采访的时候,我就发表了上述观点。
所以,警方现在需要的是正确地面对现实,站在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角度来看待这件事情,而不是一味地回避。这件事情的处理结果,关系到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形象,最终关系到我国法律的尊严。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