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两年前的汶川大地震后,才知道四川省有个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接到当事人家属的电话后又知道,阿坝州政府所在地在马尔康县,还有一个阿坝县,距州府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呢。
当事人叫王学兴,羌族人,案发时担任阿坝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统战部长。因在任林业局长期间的行为被认定为“贪污、滥用职权”,与原副局长和其他几个林业局干部一起被阿坝县法院判刑,王学兴被判了11年。我感到奇怪,王学兴被捕前是阿坝县的政法委书记,故其案由马尔康县检察院侦查是对的。但是侦查完毕,却是由阿坝县检察院起诉,由阿坝县法院审理。像这种职务的人,一般是由其他地方的司法部门来办理。
经过与另一位辩护人(也是一审辩护人),成都律师王昊的电话沟通,我决定先去一次。5月16日中午12点,飞机从北京起飞,飞往九寨沟机场。两个半小时后,飞机在大山之间盘旋,我以为降落还早,正在欣赏山顶的雪景时,飞机突然降落了。原来机场就在山上,海拔3500米。
下机后的第一印象是,天空实在是太蓝了。不过马上就有高原反应了,头脑有点晕晕乎乎,走路一快就大喘气。从机场到阿坝县城有350公里,越野车跑了五个小时才到达。好在一路上有蓝天白云、青山绿水、茫茫草原、成群牦牛与我作伴,没有特别不适的感觉。只喝了一小瓶红景天口服液。
晚上八点到达阿坝县城时,天还是亮的。从车上下来,两条腿就像踩了棉花,头脑开始昏昏沉沉,这是真的高原反应了。吃饭前,我又喝了一小瓶红景天。据说,睡前吸点氧,能帮助睡眠。我就吸了一小瓶,感觉舒服了。但是要想睡觉,几乎不可能。因为我以前去过昆明、丽江等地,已经体会到高原反应的最大表现就是影响睡眠。这次是我到过的海拔最高的地方,结果几乎一夜未眠。
5月17日下午,我到阿坝县看守所会见王学兴。这个看守所就在县城里边,我走路去只需十分钟。本来打算多谈些时候,但是我穿了毛衣还是感觉越来越冷,硬是把我给冻出来了。其实我是带了棉袄的,但是出门时发现阳光灿烂,非常温暖,就没有穿。没想到很快就风云突变,岂有不冷?看来只能明天穿上棉袄再来了。
晚饭后上街散步,发现县城不大,行人很少(全县人口才六万)。见到有僧人骑着摩托车飞奔,感到有点古怪。本地藏民占90%以上,故寺庙多,僧人多。
第二天下午我再次会见王学兴。这次我穿了棉袄,不觉得冷了,可以慢慢地与王学兴聊了,所以谈的比较详细。主要是我在上午看了家属送来的一审有关材料,并且对于王学兴的方言基本上也习惯了。对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贪污、滥用职权”罪,王学兴全不接受,认为他是无罪的。但是我初步发现要在二审中全部作无罪辩护有一定困难,尚需仔细研究。
原打算再去马尔康的阿坝中院阅卷,但因卷宗被州检察院借去,再加上路途不便,经与王昊律师商定由他去阅卷,我便回京了。
回到北京后,我就开始准备辩护方案。由于王学兴涉及到“贪污”和“滥用职权”两个罪名,且涉案事实达八项,故需要做过细的工作。特别是其中一项事实,到底是属于贪污,还是属于挪用公款,还是不构成犯罪,我一直拿不定注意。虽经经过多次研讨,也无法统一观点。到6月底,光是辩护词就修改了七稿。第七稿的修改是因为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两高三部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公布了,我根据其精神又做了最后一次修改。
6月30日,我根据两高三部的规定写了《申请书》和《建议书》,连同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手续,用特快专递给阿坝中院寄去。申请书是要求法院通知侦查阶段对王学兴的讯问人员到庭,并提交当时讯问的录音录像,以便对王学兴2009年7月29日有罪供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建议书是建议该院对其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新规定从7月1日开始实施,此举可能会给当地法院、检察院带来新的课题。因为在司法解释生效的第一天就拿来运用,在全国估计也是先例。
7月8日,我接到阿坝中院的电话,通知我7月15日上午9点在阿坝县开庭。我已将全部开庭的材料准备好,并将辩护词、质证意见、提问提纲、主要法律条文等打印出来。
7月12日,我在九寨沟机场与王昊律师会合后来到阿坝,第二天下午我们会见了王学兴,征求王学兴对辩护的意见。由于王昊律师在一审是按照无罪辩护的,故二审还是无罪辩护。我原来倾向于对其中一项事实作有罪辩护,即不构成贪污而构成挪用公款,对其他事实作无罪辩护,但由于王学兴坚决要求我作全案无罪辩护,并且说要用自己的一生来洗清自己的清白(在上诉状以及在法庭上其反复讲这句话),家属也是这样要求,我决定尊重他们的意见。其实,我倾向有罪的那一项事实,严格来讲也应当是无罪的。只不过我打算在二审中搞一点和谐,以便我的辩护观点更容易被法官接受。这是经验,也是现实。
下午4点,阿坝中院的二审法官到达阿坝县,主审法官立即通知我们前去阅卷。我和王昊到法官们住的宾馆,简略地查阅了案卷,做了记录。因为大部分材料都已经有了,我们一个多小时就结束阅卷。法官问能否明天下午就开庭,不必等到15日。我们是同意的。但因另一被告人(上诉人)的辩护律师还在从成都来阿坝的半路上,据说已经颠簸了十多个小时了,明天何时到达还不一定,所以要明天再定。
阅卷过程中听一位女法官说身体感到很不适,可能是高原反应,因为她们所在的马尔康海拔比阿坝的3200米要低。在阿坝中院刑庭当法官是很辛苦的,因为在全四川省,刑事案件的二审都是要开庭的,并且是二审法官到一审法院所在地去开。阿坝全州的交通十分不便,从马尔康到阿坝没有四、五个小时到不了,而且路况非常糟糕,还要翻过一座海拔四千多米的大山。如果要到茂县、汶川去开一次庭,没有两三天是不行的。
7月14日中午接到通知,说下午2点半开庭。我们提前15分钟到达阿坝县人民法院的大法庭。法庭上清一色坐着三位女法官,阿坝州检察院派出两位年轻的检察员出庭,我和王昊律师为王学兴出庭辩护,另一位律师经过二十多个小时的颠簸,从成都赶来为第二被告梁文清出庭辩护。其他还有三位被告人因为被一审法院认定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均没有上诉,也没有请律师,但是也在被告席上参加庭审。
在宣读一审判决书和上诉状后,审判长宣布,因辩护律师在庭前提出对王学兴2009年7月29日的有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经过研究,并与公诉机关沟通,决定批准这个申请。我对此虽然早有准备,但是不知道法官会选择在什么时候开始。甚至于我已经开始寻思选择一个适当的机会主动提出。因为根据新规定,在辩论结束之前都可以提出。
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我当然是很乐意的。我宣读《申请书》全文后,出庭的阿坝州检察院的检察员提交了一份讯问人员写的《情况说明》,称没有诱供的事实发生。但是这份《情况说明》只有一位讯问人员的签名,不知为何另外一位讯问人员没有签名?另外,对于录音录像,称由于讯问场地不具备录音录像的条件,所以无法提供。而对于讯问人员没有出庭作证,则没有进行解释。我对检方的上述做法都提出了异议,我首先认为其只有一个办案人员的签名,而且公章盖在反面,在形式上有瑕疵。但是我考虑到他们面对法院启动这个程序可能还不大习惯,我就给他们留了个面子,没有彻底否定其形式效力,而是要求其进行补正后再提交。
对于检察员说因为没有录音录像条件,所以就无法提交录音录像,我也发表了不同看法。我说,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05年11月1日就规定,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至今已经五年了,本案侦查部门仍不执行,没有任何理由。况且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向省两会作的工作报告中,是将“规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已经完成的工作来汇报的。所以,说没有录音录像条件是站不住脚的。我还强调,即便不能录像,还可以录音,录音是不需要什么设备的。
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就争议言辞证据的合法性展开了两轮辩论,主要还是围绕着录音录像的问题。最后法官宣布,对王学兴2009年7月29日的有罪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将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遂结束该程序(这个过程详见我的另一篇博文《四川阿坝中院率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随后开始向被告人提问。法官要求检方和辨方通报本方准备向哪位被告人发问。两位检察员说只向三位被告人发问,三位辩护人说将向全部五位被告人发问。法官批准,并且随后也是这样进行的。首先由检察员向上诉人王学兴、梁文清和一审被告人德尔旦发问。由于上述三人的回答与一审时基本一致,检察员很快结束了发问。我向王学兴和梁文清的发问重点围绕其有罪供述的取得,特别是梁文清,因为他不是我的当事人,我并无法预料他对某个问题会如何回答。因此,当他说到讯问人员用打手势的办法诱导他承认某项犯罪事实时,我吃了一惊。看来侦查人员为了获取口供,真是费劲脑汁了。
对德尔旦我原来是不想发问的,因为他在一审是认罪的。不论他原来的认罪是真是假,估计在二审是不会改变的。因此,就涉案事实向他发问不会有什么好的效果。但是我在昨天阅卷时发现有侦查机关对于赃款收缴情况的说明,我就问德尔旦,侦查机关收缴了你多少钱?他说是7万元。我知道,一审法院只认定他贪污3万元。我打算在辩论阶段说一下多收钱的事情,起码能够暴露侦查机关不严格执法的事实。检察员可能觉得我这样问下去对他们不利,就打断,说与案件无关。但是审判长没有任何表示,况且我已经完成了发问,就没有纠缠是否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对后两位被告人我只问了一个问题后,发现他们说的与卷宗中笔录上不一样了,而且与一审时的回答也不一样了。我想这样问下去会越问越糊涂,就结束了发问。我原以为后三位被告人都是藏族,可能语言交流会比较困难。没想到我的话他们都能听懂,而他们的话我也都能听懂。后来有旁听的人问我,你怎么能听得懂四川话?
到了质证阶段,由于是二审,法官决定只对新提交的证据展开质证。王昊律师提交了一份经过公正的证人证言,来证明王学兴将一笔公款用于了公务接待的费用。我原来曾经担心检察员会对这种取证形式进行否定,结果没有。然后,王昊律师要求当庭播放讯问其他被告人的同步录像。由于庭前已经向法官提出了申请,法官允许。但是法庭没有这个设备,就用书记员和我带的笔记本电脑轮流播放,当然旁听席上看不到。为了节省时间,我们只是象征性地看了一下。用王昊律师的话就是制造这么一种气氛,以便凸显出仅仅没有王学兴的录音录像这个事实。我觉得王昊这个年轻律师的诉讼思路是对的,这确实是对辨方极为有力的素材,岂能轻易放过?
于是,我在对此发表质证意见时说,检方对本案其他被告人是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唯独宣称没有王学兴的,是不能令人信服的。纵观全案证据,自本案一审开始,控方只提供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笔录和录音录像拒不提交。这种行为属于隐匿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的规定,我请求法庭责令控方如实提交全部证据,包括全部录音录像证据,并追究隐匿证据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质证结束后休息了五分钟,晚上六点开始辩论。我先发言,用了一个半小时发表了第一轮辩护意见。我原打算不超过一个小时,主要是考虑到时间长了法官可能要打断,也怕这里的高原反应,说话多了会大喘气。但是当我发现既没有被打断,也没有大喘气,便继续说了下去。当然,还是有所删节,要不然,可能需要两个小时。
我发言完毕已经是晚上快八点了,法官原打算继续开完,但考虑到大家都很累,继续开效果不一定好,便决定休庭,明天继续开。
走出法庭,听到旁听的人对我说,你的声音很好听。在上卫生间时,碰到王学兴,他说,你的辩护非常精彩。
第二天7月15日上午9点继续开庭。先由王昊律师发言,然后由王学兴本人发言。关于辩护人和被告人发言的次序,法官是让我们自己决定的,所以我们决定王学兴本人最后发言。王学兴声明放弃最后陈述的时间,以便可以多说一点。
然后由另一位被告人梁文清及其律师发言。其他还有三位被告人由于没有提出上诉,法官没有让他们发言。辨方发言完毕,由检察员答辩,估计讲了有20分钟,由此结束第一轮辩论。二审出庭的检察员,一般要比一审出庭的公诉人卖力少一点。即便是一审的公诉人,由于其发言的内容是经领导研究过的,他在法庭上很少有自由发挥的空间,往往显得是在照本宣科,即便想卖力也难以施展。这是很难受的,所以使得许多检察官出来干律师了。
第二轮辩论,我重点围绕综合林场的性质、非法证据问题、赃款处理问题发言。如果说此前我的发言还算是客气的、给控方留面子的话,我的第二轮发言就有点不客气了。当说到侦查机关收缴德尔旦的7万元并且已经上缴国库时,我建议将多收的4万元退给德尔旦;当说到侦查机关把收缴的异地管护费也上缴国库时,我认为这是侵犯了管护工的合法劳动所得。特别是在法院还没有终审判决之前,就将赃款上缴国库的做法,我认为是违法的。估计我所说的这些不客气的话,会使有关部门听了很不舒服,可能会给我带来某种风险。但是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必须只忠实于法律,不能患得患失。这也不敢说,那也不能说,岂不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两轮辩论结束后,法官问还有没有要发表意见的,我就说了一句话:“鉴于检方至今拒不提交王学兴有罪供述的录音录像,请法庭认定王学兴的有罪供述为非法证据”。看来,我是抓住这个问题不放了。法官问还有没有人发言,没有了。
最后陈述阶段各被告人没有说多少。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这次开庭昨天用了五个小时,今天用了三个小时,共计用时八个小时。最大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二是法官让所有被告人、辩护人把话都讲完,包括有些废话,基本不打断。
休庭后旁听席上有人情绪激动,说如果审判不公就要上访。我因在整理卷宗,没有注意到,是事后才听说的,否则我会出面制止。看来,当事人与控方的对立情绪很大。我觉得有必要进行适当的引导。在后来吃午饭时,我对在场的当事人家属说,现在本案正在依法审理的过程中,任何诉求都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提出,绝对要尊重法庭,尊重法官。
接着发生了一件小插曲,很有意思。
庭审结束后不到一个小时,我正在吃中午饭,就接到一位自称是阿坝县检察院的人打来的电话,让我到检察院去一下。我想庭审都结束了,检察院要辩护律师去谈什么呢?在别的地方经常发生的控方因为恼羞成怒,便利用公权力威胁律师或者给律师制造点麻烦的的事情,会不会在阿坝发生呢?
如果是在北京开完庭被控方约谈,我是不会理睬的,即便理睬,也是建议他们先与北京律师协会或者北京司法局联系。但是阿坝这个地方民风朴实,为人正直,我相信不会发生什么事情。如此,我要是不去,岂不是太不礼貌了?我要是让人家先与北京律师协会或者北京司法局联系,岂不是故意刁难人家?于是我立即答应去。当然,我请成都来的王昊律师与我一起去,以便监督我不要说出什么违法的话,败坏律师的声誉。同时也准备以后我的顶头上司北京司法局过问此事,也好作个证人。
去了之后发现,原来给我打电话的是阿坝县检察院的检察长,他亲自出面接待我进入办公室入座,马上叫来反贪局长、反渎局长和另一位检察官。谈话开始后,他们以非常友好和诚恳的态度向我表示,由于我在庭审中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审查的申请,涉及到办案人员是否有诱供的行为,他们的上级阿坝州检察院很重视,便委托他们向我了解一下,以便查清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接着,他们问我关于王学兴被诱供的线索是怎么来的,有什么证据证明发生了诱供,以及我在法庭上是怎么说的。我觉得州检察院在委托县检察院办这件事情时,可能忘了他们是派了两位检察员去出庭的,我在法庭上是怎么说的,以及法庭上所有人是怎么说的,他们岂不是一清二楚?何必多此一举地委托县检察院再来向辩护律师了解?所以,县检察院这是在为州检察院做无谓的劳动。但是,我出于礼貌,为了维护友好的气氛,没有当面点出这一点。要不然,岂不让人觉得州检察院的这种做法还有别的意思?
我回答道,我在法庭的所有发言都有庭审记录,况且还有辩护词,均可以查阅。因此,我单独再对县检察院说一遍,没有必要。我说,这好像是在对法院的庭审活动进行调查,我只是一个辩护人,参与这样的调查似乎不合适。在场的王昊律师也是这样的看法。
在整个谈话的过程中,检察长一再强调本案影响重大,当事人家属听了我的发言后情绪激动,上级怕引起群体性事件。我觉得这个担心是多余的。在我的出庭经验中,被羁押的被告人的家属情绪都很激动,这是人之常情,不激动才是不正常的。我在广州的一次开庭,庭后被告人家属群起与公诉人理论,差点动手,也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我们要相信群众的觉悟,只要我们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宪法,尊重人权,我敢说是绝对不会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近几年全国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其原因都是地方政府或者有关公权力部门错误在先,处理不当,从而引起群众不满。没有一件是因为群众吃饱了撑的,或者是听了律师的发言而发生的。
关于检察院要对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我的看法是,我作为辩护律师仅仅是向法院提出了有关的线索,这些线索来自于被告人的自我辩解。因此,能否认定因诱供而导致非法证据,还有待于法院的最终判决。故现在就处理人家为时过早,应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一个半小时后,双方热情友好地握手告别。
我和王昊律师从检察长办公室出来后,发现当事人家属在外面焦急地等着。其实,在我们来之前,他们是很担心的,约定每半个小时与王昊律师通一次电话。我说“一切正常,不必担心”,他们还是有点不相信。直到我离开阿坝,他们还认为这次谈话是在对辩护律师进行威胁。
我觉得当事人家属的担心也是多余的。在我看来,我是被阿坝县检察院请去喝茶了。为什么说是喝茶呢?1、如果说是接受调查,肯定不是。因为除了检察长一再强调不是调查而是了解情况外,再就是双方达成协议:可以记录,但不签字。所以不能说是检察院是在对我进行调查。再者,刚刚开完庭,检方就对出庭的辩护律师进行调查,说出去也不好听呀;2、如果说是控辩双方进行沟通,似乎也不像。因为沟通一般是在开庭之前,现在庭审已经结束了,还有什么好沟通的呢?
回想起在这一个多小时里他们不停地给我倒茶,而我也确实都喝光了(由于高原反应,我在这里喝水特多),可以说我是被请来喝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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