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吴英可以不死

(2009-12-19 19:35:00)
标签:

杂谈

    浙江东阳的“小姑娘”吴英,因为犯了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了死刑。这个消息触动了一些人的神经,也触动了我的神经。我为我国的法律又要剥夺一条鲜活的生命而叹息。

    我办理过许多刑事案件,当然熟知我国法律的规定。犯了罪,就要被依法惩处,这是毫无疑问的。犯了集资诈骗罪,当然要按照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来对吴英进行量刑。吴英十分不幸,因为按照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她是可以被判处死刑的。

    问题是,是不是一定要立即剥夺这个年仅28岁的年轻生命?可不可以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从而留她一条生命?又可不可以判处其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让她有一个改过从新的机会?

    以前我们讲,对于那些“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要判处死刑。但是,我们绝对不能仅仅为了“平民愤”就判处一个人死刑。吴英的犯罪,确实受害者众多,损失巨大。因此,她的民愤也就很大。金华中院是否考虑到这个因素,而判处其死刑?但愿我这只是猜测。

    国际社会存在死刑的国家已经不多了,有的国家虽然也有死刑判决,但最终执行死刑的却不多。我国虽然还不可能立即就废除死刑,但是应当逐步减少进而最终废除死刑。现阶段,死刑应该严格控制在一定的范围,比如对那些杀人放火的,对那些爆炸投毒的,可以判处死刑。而对于涉及钱财方面的犯罪,不要轻易判处死刑。特别是不要按照涉案数额的多少,来决定一个人的生与死。将被告人的生命价值、自由价值与金钱数额划等号,不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已经开始进行减少死刑的尝试。三年前,就在与东阳相邻的义乌,有一个叫吴广德的农民,因为反抗政府对他房屋的强制拆迁,愤而驾驶汽车撞向拆迁施工队伍,当场撞死三人,撞伤十六人。这个案件也是金华中院审理。我为吴广德进行辩护。金华中院一审判处吴广德死刑,吴广德上诉到浙江高院被驳回。吴广德幸运地遇上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结果最高法院以“政府拆迁有过错”为由不予核准吴广德的死刑。后来,吴广德被改判死缓。

    在两年前,我在北京二中院为一个叫魏慧杰的青年人辩护。此人绑架一个女网友并将其杀害碎尸,归案后也未有任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杀人偿命,依法应当处死。但是这个年轻人的运气也很好,遇上了最高法院出台对刑事案件被害人赔偿的有关精神。经过我与被害人亲属的沟通,并由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取得其谅解。最后,法院据此判处魏慧杰死缓。还有一些案例,限于篇幅,我不多举例了。

    把上述两个案例与吴英的犯罪相比,将吴英判处死刑,从刑罚理念上来说,不是进步了,而是倒退了。

    据了解,对吴英的审判,是费了一番周折的。一是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二是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三是从单位犯罪改为个人犯罪。法律人一看便知,这三个变化,就是要把吴英由活变死。因为,只有中级法院才可以判处死刑,只有集资诈骗罪才可以判死刑,只有个人犯罪才可以判死刑!

    我不明白,为什么一定要吴英死呢?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吴英也是一个受害者。已经有人认为,诸多“小姑娘”悲剧的一再出现,是在金融体系结构的不合理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让一个“小姑娘”为一个不合理的制度来殉葬,是不是太残忍了?

    因此,我呼吁:吴英可以不死!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