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上班,就听到了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庄律师被重庆方面抓走的消息。我赶紧上网,发现了中国青年报两位记者写的《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
说实话,律师界正如同公、检、法部门一样,确实有个别害群之马,以“捞人”为名到处忽悠。但这篇文章说李庄律师是“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则大为不妥。我不认识李庄律师,也不知道他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有什么背景。但是我能肯定的是,李庄律师是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而绝不是什么“混迹律师界”。否则,北京司法局怎么会允许一个“混迹”的人每年通过年检,而且长达十余年呢?如此一来,北京司法局颁发职业证的两万名律师都成了“混迹”了。所以,我对这篇文章所说的李庄律师“收钱捞人”、“造假”等事情并不完全相信。
不过,要说李庄律师惹恼了重庆的侦查机关,我是相信的。因为李庄律师已经不是第一次惹恼侦查机关了。从网上查知,2007年,李庄律师曾经把河北沙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案由是:李庄律师在当地办理一件刑事案件时,在法庭上对公诉人出示的长达1000余页的侦查卷中存在的问题,发表了措词严厉的辩护意见,引起了旁听者的强烈反响。这便惹恼了在座的当地公安机关领导。结果在庭审结束后,李庄律师便被沙河市公安局的警员强行带至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五小时。李庄律师的这个告公安局的案件最后怎么样了,我不知道。但是从中可以看出,李庄律师的倔强的性格和不妥协的精神,是被侦查机关恨之入骨的。
在这次为“重庆打黑”被告人龚刚模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李庄律师又做了令当地侦查机关十分恼火的事情。李庄律师做了什么?我根据有关报道,概括出如下几件:一是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二是12月3日来到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一系列杜撰的问题;三是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四是李庄甚至要求龚云飞在重庆市大足县林业局虚开被告人公司在大足县植树造林、造福一方的证明,以表现龚刚模对社会具有一定贡献,想尽一切办法为其脱罪。
如果将来法院认定李庄律师的上述所作所为是犯罪,那一定会使政法大学一年级新生笑掉大牙。我也是个“混迹”律师界十余年的人了,我实在想象不出,上述李庄律师的行为,触犯了哪条法律?我也实在想象不出,如果辩护律师不对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和证据提出质疑,如果辩护律师不为被告人提出罪轻、无罪,或者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还能干什么?是不是只能在法庭上说“完全同意公诉人意见,建议给予被告人严惩”这样的话?
李庄律师被抓,有人欢喜有人忧。其中,估计河北沙河市公安局不是一般的欢喜,而是会欣喜若狂。因为他们在两年前就想抓李庄律师,结果不但没有抓成,还当了被告。估计憋了一肚子气出不来。今天,河北方面没有办成的事情,终于被重庆方面给办成了,岂能不扬眉吐气?
忧的恐怕就是全国十三万律师了。因为按照重庆方面抓律师的标准,全国的刑事辩护律师都可以抓起来。不信,你可以对照一下:你在会见被告人时告知其各种诉讼权利吗?违法操作,抓起来!你向法院提出被告人被刑讯逼供以及程序违法吗,杜撰,抓起来!你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提出质疑吗?设置障碍,抓起来!你要调取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的证据吗?为其脱罪,抓起来!
不要以为李庄律师的遭遇是个别现象,每个律师都面临风险。前几年,我和北京律师魏汝久、张立辉、李克昌,在山东临沂办理一件刑事案件时,当地侦查机关为了阻止我们参与该案的辩护,也是以莫须有的名义,将我们四人扣在刑警大队,做完笔录才放走。
我不敢说李庄律师是个君子,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一点过错。特别是与当事人之间的金钱交往,不排除其有违规之处。但是从报道的被抓原因看,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上面说的四点问题。这样一来,抓他的机关就不能排除职业报复的嫌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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