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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存款保险体系(FDIC)
1929年大危机导致美国金融市场完全崩溃。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这个法案把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地划分开,目的是使商业银行避免证券业的风险。该法案禁止银行包销和经营公司证券,只能购买由美联储批准的债券。该法案令美国金融业形成了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模式。不过允许商业银行以信托的名义代客买卖公司股票。商业银行通过信托部和银行控股的方式,大量进入非银行金融业务。为恢复储户信心,依据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美国联邦政府于1933年创办向商业银行存款提供保险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一直延续至今。从1980年到2008年10月之间,FDIC为参保的每一银行每一存款人普通账户最高保险额度为十万美元,个人退休账户(IRA,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的最高保险额为25万美元。2008年10月3日起,为应对金融危机下的人们信心恐慌,最高保险额度调整到25万美元每户,但这个调整的有效性到2009年底为止。如果到时候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稳定下来,就要重新回到原来每户10万美元的最高限额。
FDIC的日常资金运作全部来自保费和投资收入。FDIC2007年底的“存款保险基金(DIF,Deposit Insurance Fund)”约有524亿美元自有资本,担保着全国8494家银行和储蓄机构(2008年7月)约3万亿美元的存款,几乎每家储蓄存款机构都纳入了其担保范围。但2008年7月美国历史第二大的银行破产事件——IndyMac银行破产案给其造成了40-80亿美元的损失,约相当于其资本的10%,构成了严峻挑战。但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尤其储蓄银行体系,仍然不得不继续扩大存款保险范围。
美国联邦住房贷款保险体系
同样开始于1934年。当时为挽回贷款者信心,使市场资金重新流动起来,根据“国家住房法案”(1934),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了“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Federal Savings and Loan Insurance Corporation)”,对储蓄存款和贷款给予保险,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理事会(FHLBB)”负责监督和管理。还组建了“互助抵押贷款保险基金”,负责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抵押贷款保险。FSLIC在1980年代美国储蓄信贷协会危机(S&L,Savings and Loan Crisis)中多次资不抵债,政府多次救援无效,最终于1989年因为“金融机构改革法案”被取消,其职能转由FDIC承担。
美国贷款保险目前实际由联邦住房局(FHA, Federal Housing Administration)负责管理。经过FHA审批而给予保险的按揭贷款,一旦借款人违约,其抵押贷款的剩余部分由FHA偿还,使得该笔贷款对放贷机构来说无风险(Albert,2001)。FHA保险机制帮助美国的住房自有率从大萧条时期的40%一直上升到今天的67%左右。此外,在二战结束后成立的退伍军人管理局(VA),可以独立为退伍军人提供抵押贷款保险,由VA提供担保的抵押贷款不需要支付保险费,可免付首付款,贷款利率低,贷款期限较长。目前FHA住房按揭贷款保险的核心项目是203(b)条款。
与政府支持的按揭贷款保险相并存的还有大量的商业贷款保险公司。根据美国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可承保的贷款债务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的25倍,而实际上大多数商业保险公司出于稳健需要,只承保15倍核心资本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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