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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召开,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第309条不合理条款

(2015-08-25 11:37:04)
标签:

司法工作人员

法庭秩序

诉讼参与人

刑法修正案九

分类: 施杰律师杂谈

重磅---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召开,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第309条不合理条款

【重磅】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召开,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第309条不合理条款

【重磅】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召开,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第309条不合理条款


【重磅】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召开,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第309条不合理条款

【重磅】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召开,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第309条不合理条款 

来源:桂客留言

相关背景:

 

201410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试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于6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审稿第36条拟将刑法第309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据财新网报道:

1997年《刑法》首次大修时,新增的妨害司法罪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两种情形。在去年1027日提请审议的一审稿中,草案增加了若干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第二项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后加上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增加第三项,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增加第四项,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罪行为的。这就意味着侮辱、诽谤、威胁等法庭言辞亦可入罪。

当时倍受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界关注的第三、第四项条款,在今时的二审稿中基本得到完整保留并略作修改,分别增添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字样。

去年消息一出,许多业内律师指出,上述条款一旦通过,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入罪或将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律师执业环境愈加严峻,甚至危害律师制度和司法公信力。

24日以来,二审稿第36条再次引发法律界特别是律师界关于律师辩护权、律师执业豁免权的讨论。发声者绝大多数认为新增条款会限制律师的作用,建议立法机关当慎重。

 原文地址: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TIzNTU5Mw==&mid=208438460&idx=1&sn=49aa55a2926a61944835280f7019edd8&scene=2&srcid=xcvTf1uQU1shGk6leNX5&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key=dffc561732c22651c5fe79ebbd258726459342cc27a016ee8898a52d6c1d4646b8b11f41107f56cde06b4048e4722524&ascene=1&uin=Mjg4NzIxMzgwNg==&devicetype=webwx&version=70000001&pass_ticket=Zyt8XgRCi7n1c9w0RdcMEsm66wLzbqhFKzoFDIBa5GLnmFt06KLGb5ABA6tABv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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