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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系列9】税收不法定伤害公众法治信心

(2015-03-11 00:26:25)
标签:

税率

税收

税种

公众

立法法

分类: 2015年两会媒体报道

施杰委员:税收不法定伤害公众法治信心

【财新系列9】税收不法定伤害公众法治信心

 

2015年03月09日 11:16 来源于 财新网

 

立法法三审稿税收法定条款删除“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四项,施杰认为,删掉税率等内容,意味着公民将失去对自己可缴纳税率的提前预知,导致具体操作税率的幅度时会呈现无规范状态

 

【财新网】(实习记者 钟馨)3月9日,参加十二届全国政协三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删掉税率等内容,意味着公民将失去对自己可缴纳税率的提前预知,导致具体操作税率的幅度时会呈现无规范状态。

  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立法法三审稿则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四项已消失不见。

  施杰认为,税收法定则公众对自己需缴纳税率、税款都会有提前预知。“税率不法定,老百姓对征税的种类、额度就没有一个合理预期,不能预估税负,会降低公众对政府及国家法律的信心。”

  施杰认为,凡是涉及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的规定,都应当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税收制度直接影响公民财产权,更需要有严格程序。“征收要有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税收法定就是这个总的原则。政府不能想起来就可以征收一个税,想起来提高税收的额度就可以提高。”

  “未经法定程序的征税,会使公众对政府行为也缺乏信任和安全感,也会丧失对法律的信心。”施杰以房产税举例说,国家按需要新增税种本无可指摘,但所有税种的设立,都应当事先让公民对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税负有预知。国外也有房产税,但购房者买房的时候就清楚,要交多少税。

 

原文地址:http://topics.caixin.com/2015-03-09/100789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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