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货车“三超”入刑并非“一刀切”
(2014-02-28 22:37:16)分类: 2014两会媒体报道 |
客货车“三超”入刑并非“一刀切”
“建议将‘三超’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并不是指一旦客货运车辆发生此类行为就一概入罪,而是同一客货运车辆的行为同时满足超速、超员、超限超载中的任意两个时,且客货运司机因超速、超员、超限超载受到行政处罚超过一定次数的,则纳入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理,而对于具体的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情况则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施杰解释称,这样的规定不仅能使得行政法规与刑法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保护实现良好的承接。
“由于数次的行政处罚反映了客货运车辆的司机漠视法律、置他人生命于不顾的主观恶性,所以这样的规定还能很好的实现罪刑相适应。”
建议顶格处罚“三超”客货车的驾驶员及车主
为了促进“超速、超员、超限超载”问题的解决,施杰还建议对客货车“三超”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员及车主予以顶格处罚。
“甚至可以针对客货车出台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即对具有‘三超’行为的客货车的车主进行高额罚款,对驾驶员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扣除12分的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驾照。”
施杰认为,客货运车辆所属公司等各责任方应对客货运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依过错承担责任。“这将改变了以前由驾驶员和车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