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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分 |
分类: 2013年两会 |
建议国家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分支机构
民进四川省委
一、存在的问题
1998年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当前,在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但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此条已经不适应社会组织建设的发展。
在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开始提出“完善民间组织自律机制”和“加强改进对民间组织的监管”。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经济类、公益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强化行业自律,发挥沟通企业与政府的作用。完善扶持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扩大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了社会组织“建设”这一新任务。是对过去“发展与管理”提法的一种深化,使社会组织从被“监管”的对象,转变成积极参与服务、主动寻求发展的社会建设的主体。党的十八大。又再次强调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更加突出了社会组织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更加明确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和任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这有利于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但是限制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近年来随着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规模的扩大,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越来越多,允许设立分支机构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需要,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新形势下对于社会组织建设的要求。
二、对策建议
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废除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