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修正案施行后对监狱重刑犯关押密度和社保安置等问题的思考
(2012-03-06 13: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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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施杰律师杂谈 |
四川省绵阳监狱
执 笔:施杰、黄 晓、邢学勇
2012年3月
刑法第八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监狱重刑犯改造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一、刑法第八修正案施行后对监狱刑罚工作的影响:
结合刑法第八修正案及后期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修改后的第50条、69条、78条、81条,对监狱刑罚工作产生直接影响:
1、死缓、无期罪犯,实际服刑时间延长。同时,由于限制部分罪犯的减刑,也意味着一些罪犯将不再减刑,直至服刑关押期满。
2、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增加,罪犯的刑期相比延长。监狱重刑犯比例将累积增加并持续上升。
3、其他严重犯罪的罪犯刑期相比加长。监狱总体上在押罪犯流动性变慢,监狱重刑犯比例持续增加。
4、假释罪犯将着重考量监狱改造质量。对监狱的改造质量评估工作和安置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增加了监狱工作的难度。
二、刑法第八修正案施行后对监狱重刑犯改造带来的主要问题
1、重刑犯比例持续增加,改造工作难度加大。
如绵阳监狱截止到2011年11月,有重刑犯占押犯总数的65%.
经调查,重刑犯思想压力大,反抗改造意识强烈,现实危险性大,加之叠加因素,整个重刑犯改造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2、监狱关押密度加大,罪犯人均空间狭小,监管安全隐患十分突出:
如绵阳监狱监舍25平方米,关押10至12名罪犯,人均面积仅为2平方米左右,罪犯个人空间狭窄。据研究表明,人长时间处于封闭狭小场所,会造成精神紧张,出现心理异常的“壁桶”效应,罪犯间发生矛盾的概率增加。据监狱统计,打架斗殴事件中,重刑犯比例高达87%。个别罪犯还出现精神障碍。如罪犯扬某某,29岁,抢劫、强奸罪,死缓。因手淫被同监舍的10余名罪犯发现并嘲笑,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后出现幻听、幻视和情绪失控等现象,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需长期治疗。
总之,由于关押密度大,罪犯之间极易出现对抗和心理异常现象,监狱安全隐患问题十分突出。
3、罪犯呈老龄化趋势,医疗健康问题突出,给监狱工作和社会安置带来重大影响:
监狱重刑犯平均年龄为30岁,部分重刑犯出狱时年龄达50岁左右,60岁以上的也不在少数。存在两大难题:
(1)是健康和医疗问题。罪犯随着年龄的增长,各种慢性病、常见病增多,支付费用大。据监狱测算,仅近三年来,除财政拨款外,监狱额外医疗费用近50万,善后处置近40万。每年罪犯人均额外开支高达135元。长此以往,监狱将无力承担如此巨额的费用。
(2)是刑释安置问题困扰社会。由于重刑犯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生存问题突出。回归社会后无所适从,只有走向重新犯罪或绝路。
三、重刑犯改造的应对措施思考
针对上述主要影响和问题,建议加强重刑犯监狱的投入,提高警囚比例,解决重刑犯医疗、社会保障安置等问题,减轻刑法修订后对于监狱重刑犯改造的影响:
1、降低关押密度,提高警囚比例
(1)加大监狱财政投入,降低关押密度。
建议优化监狱资源配置,将监狱明确划分为分为高度、中度和低度戒备三个等级,分类关押,合理制定关押密度。如设定重刑犯监舍关押2-4人,照此测算,建议国家提高监狱的财政投入,重新对重刑犯监狱按关押密度进行改、扩建。
(2)在重刑犯的管理中,适当提高警囚比例。
建议将目前18%的警囚比例提高到30%左右。一是针对关押密度测算,罪犯空间扩大三倍左右,警察管理范围加大,明显呈现警力不足的情形。二是借鉴国外的经验,建议按1:4左右的比例确定警囚比例。
2、将罪犯纳入社会医疗和社会保障体系中
(1)突破国家对罪犯参与社保的排斥性政策
根据有关规定,原已参加社保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保险金将停止发放,他们的帐户被封存,在养老保险制度中遭到了社会排斥。为此,建议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和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将这种排斥性政策予以废止。
(2)允许罪犯参与社保
在提出劳动改造的观念时,可以表述为通过劳动矫正恶习,赎罪悔过,创造价值,回报社会,同时保障自己出狱后的生活。为此,建议监狱可将服刑人员按“企业职工”身份对待,将罪犯劳务收入的一部份用于缴纳社保费用。
参照2007年四川职工社保交费情况,如按最低缴费计算,约需370元。
解决罪犯参与社会保障意义特别巨大:罪犯参保,罪犯由“要我劳动”转变为“我要劳动”,将大幅度提高罪犯改造积极性和个体劳动产值,在实际工作中也是可行的。参加社保,财政几乎不存在增加支付。当然,国家按一定比例降低缴纳额度,或按户口所在地的情况,确定补贴比例,配套资金,以督促地方政府更好地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从而减轻监狱支出,操作性、可行性都是较强的。
罪犯参保,最大意义在于,将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新犯罪率,实现“首要标准”;更重要的是,罪犯参保,将有力地反击国际反华势力对我人权现状的无端指责和攻击,这也正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所在和社会稳定的必要保障。
参考资料: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5号《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2001]44号《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2003]315号《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于04年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等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