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一“短刑犯”获11天减刑 为湖北省首例
(2011-03-16 1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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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服刑期间连续获得9次“文明个人”奖励,表现良好,这一天,他被批准减去剩余的11天刑期,释放回家,成为湖北省首例短刑犯(执行令下达之日起,经折抵,余刑在一年以下的服刑人员)减刑案例。从他跨出看守所大门的那一刻起,“短刑犯通常得不到减刑机会”,这一存在于全国司法实践中的“盲点”,在黄石乃至湖北省得到改观。
表现良好
“短刑犯”获减刑
施杰今年40岁, 因盗窃摩托车被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余刑11个月。3月9日,在距离刑满释放11天时,获得了减刑。
施杰被收监2个月时,担任入监室组长,配合管教民警工作。在他的积极配合下,入监室连续10个月无任何违监记录,入监室的全体服刑人员几乎每月都超额完成了劳动改造任务。
因表现良好,施杰连续9个月获得“文明个人”奖励。随后,市第三看守所将这一情况呈报市公安局,3月2日,由市公安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第一例减刑建议书,3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施杰减去剩余11天刑期。
9日上午,当施杰接到市第三看守所所长余新蕲的通知时不禁激动万分。“从来都没有感觉自由离我这么近过。”施杰说,“出去以后,我一定重新做人。”
规定出台
填补司法实践空白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市第三看守所所长余新蕲告诉记者,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针对短刑犯的可操作的司法程序,而使得短刑犯得不到减刑的机会。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多次将短刑犯减刑缺乏实际可操作程序的情况,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反映,希望能争取政策性支持,以填补这一司法实践的空白。经过市公检法三家协商与讨论,2010年12月20日,由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看守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出台。
根据这一规定,结合看守所的实际情况,经过数月的酝酿,黄石市第三看守所制定了《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及《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奖扣分实施细则》,从日常行为规范情况、教育改造情况及劳动改造情况几个方面制订了109条奖罚细则,对短期服刑人员在监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并将其表现情况量化。对在服刑期间每月分数排名靠前,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向法院提请减刑。
“我也会好好表现,积极改造,争取能早日回家。”服刑犯小刘显然受到了很大的触动。
“看着施杰走出去的那一刻,我特别想念我的妈妈。”小刘说,“我相信,只要我好好表现,肯定能早点出去。为了能早点见到妈妈,我会努力,我对自己有信心。”
律师说法
是完善也是创新
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叶桢对我市这一系列法规的出台表示肯定。叶桢说,长期以来,社会关注更多的是长期或无期服刑人员的减刑,对于短期服刑人员一直重视不够。中期、长期乃至无期服刑人员都可以得到减刑,唯独短刑犯的减刑缺乏可操作的司法程序,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性原则。黄石市这次法规的出台是一种进步,填补了这一空白,同时也是对司法实践的一种完善和人性化的一种创新。
叶桢补充说,下一步,我市的公检法机关应当在实践中对短刑犯减刑的司法程序进行进一步的探索、总结和完善,推动司法实践的进步与完善。 (记者兰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