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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提案 建议对志愿服务进行全国性立法

(2010-03-17 16:34:15)
标签:

杂谈

分类: 08年-09年两会

建议对志愿服务进行全国性立法

 

一、志愿服务需要进一步规范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数十万名来自各地的志愿者以最快的速度自发集中到灾区,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在震后救援和灾后重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志愿者们用无私的爱和勇敢的行动感动了世人的心,也鼓舞了灾区人民重建家园的信心。

震后救援中志愿者的表现使得志愿服务知名度大大提高了,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凸显出来。例如部分志愿者缺乏组织,行动具有盲目性,部分志愿者准备不充分,在自带的食物和饮水耗尽后自身反而成为了灾区救援对象;志愿者缺少基本的培训,到灾区后从事搬运等简单工作的志愿者过剩,而灾区严重缺乏救援、医疗、心理安抚、防疫等专业的志愿者;部分地方不尊重志愿者的工作,将志愿者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极少部分人以志愿者名义从事盈利活动等。这些问题说明我国志愿服务的制度建设还不够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尚不完善,人们对志愿服务的认识有待深化。

二、对志愿服务进行全国性立法的时机成熟

虽然各省市的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出台较多,但这些法规效力等级低,原则性、重复性的东西多,可操作性不强。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志愿服务的全国性的法规,也还没有一个针对志愿者组织管理的综合性政策,导致志愿者组织具有较大盲目性、随意性和无序性。社会上对志愿者组织不理解、不支持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前志愿服务过程中的许多具体问题也缺乏相关的规定,如参加危险性志愿组织人员的人身保险问题、滥用志愿者名义的问题、志愿者组织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志愿者与工作单位的关系协调问题、志愿者组织基金的设立问题等。

1999年我国第一部地方性志愿服务立法颁行至今,志愿者服务的实践方兴未艾,近10年来的立法和实践活动,为制定全国统一施行的志愿服务法规奠定了基础。而2008年大地震及奥运会中志愿者们突出的表现,以及社会各领域对志愿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都说明志愿服务全国立法时机已经比较成熟。

三、立法建议

针对目前志愿服务立法的问题,借鉴地方志愿服务立法的经验,特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1、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志愿者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志愿者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2、明确志愿服务的性质。志愿服务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必须强调其社会化参与、社会化组织、社会化服务、社会化运作和市场力量的参与。

3、规范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组织的成立要件、申请程序、组织运营、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加以明确,规范其活动。

4、规定志愿者资格、权利义务及服务。明确志愿者服务的方针、范围、程序、异地志愿者和国际志愿者服务、志愿者服务标志、志愿者服务日等。

5、规定支持、保障与奖励志愿服务方式方法。明确政府和社会在财政、税收、经费、宣传等方面给予志愿服务的支持和保障,以及对优秀志愿者的奖励等。

6、明确法律责任和救济。规定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三者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志愿服务中纠纷的处理、责任的追究和权利的救济的程序等。

 

 

提案人:民进四川省委常委、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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