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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赋予被告人的庭前

(2010-03-02 23:25:36)
标签:

两会提案

分类: 2010年两会

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赋予被告人的庭前阅卷权

 

民进四川省委常委、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施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由此可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确认了被告人的自辩权,但在该法中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措施以保障被告人自辩权的行使,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被告人在庭前的阅卷权。

一、赋予被告人庭前阅卷权具有重要意义

1、赋予被告人庭前阅卷权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前提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仅仅是证据的来源,他们还是独立的诉讼主体,是与案件有切身利害关系并进行辩护的诉讼主体。而被告人自行辩护,离不开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了解。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人在开庭前不知悉案件全部情况,被告人只有在庭上才能了解、接触涉案的证据,使得被告不能及时发现证据的瑕疵或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对证据的真实性作出判断,导致被告无法有效行使其自辩权。

2、赋予被告人的庭前阅卷权有助于律师开展辩护活动

律师要履行好辩护职责,除了了解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外,还必须与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这样才能更全面了解案情,更好地为被告人辩护。律师不论是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还是轻罪、罪轻辩护,应征求被告本人意见,而律师辩护策略的实施,也离不开被告的支持和配合。如被告人知悉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全部案卷材料,不仅可以验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大小,也能对案件有更全面了解。这样被告人可以在多方面与律师达成共识,使律师的辩护更有效、具有针对性。

3、赋予被告人庭前阅卷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如果被告人在庭前知悉公诉机关指控证据,这可大大提高庭审效率。在实践中,尤其遇到证据数量庞大时,被告要质证必须在庭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去阅读和熟悉证据,这严重影响庭审的效率,而这些工作是完全可以在开庭前进行的。对于被告人事先认可、没有异议的证据,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可以不出示,或仅仅出示证据目录即可,免去举证、质证环节。这样在庭审当中,可以使控辩双方集中精力辩论有争议的证据,审判人员也容易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和难点,节约庭审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二、现有的法律无法保障被告人在开庭前知悉案件情况。

1、被告人通过起诉书并不能了解案件全部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庭前可以通过起诉书了解检察机关对他的指控情况。但被告人仅仅通过起诉书不能知悉案件全部情况,如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证据详情等。

2、律师阅卷权和会见权并不能保障被告人的知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有关规定,受委托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及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而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获得委托律师的会见,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可了解案件部分情况。但律师阅卷权与会见权并不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知悉权。一方面,尽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时是不能将复制的案卷提供他们,否则情节严重的将可能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即被告不能通过与律师的会见“查阅”案卷,这直接影响其对案件的知悉权。另一方面,在目前和短期时间内,律师辩护率低的现状可能无法改变,即寄希望被告人通过与律师的会见了解案件部分情况也无法实现。

三、赋予被告人庭前阅卷权具有可行性

1、在移送起诉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依据的证据都已经确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以获取供述的侦查活动已经终结,让被告人查阅指控犯罪的证据,并不会对追究犯罪产生不利影响。

2、根据法律规定,在庭审中所有的证据都要向被告人出示,接受其质证。那么在庭审前让被告人提前阅卷并为自行辩护做准备不存在任何障碍。

综上所述,赋予被告人庭前阅卷权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及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法工委加大对该问题的调研力度,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尽早建立被告人庭前阅卷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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