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对配股后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中调整系数的理解
(2015-04-03 09: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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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配股后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中调整系数的理解
在CPA会计教材中并未对调整系数做出解释,只是在介绍配股后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时提出了这一概念:
其实调整系数是这样一个东西:
引用书上的例子:
“某企业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3 500万元,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11×8 000+6×2 000)÷(8 000+2 000)=10(元)
调整系数:11÷10=1.1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64÷1.1=2.4(元/股)
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3 500÷(8 000×1.1×6/12+10 0006/12)=2.5(元)”
这里存在一种假设,即2006年的股票市价与07年行权日前的市价相同,则 2006年普通股以行权日前一日的市价计算的总市值=11×8000
由于会计准则规定“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从而假设调整前后2006年的总市值不变。因此,应调整2006年的普通股股数。所以2006年普通股以行权日前一日的市价计算的总市值=10(理论每股除权价格)×调整后2006年的普通股数
所以11×8000=10×调整后2006年的普通股数
解出 调整后2006年的普通股数=11×8000/10=8000×调整系数
因此调整系数其实就是配股行权后对以前期间普通股数量在假设配股前后市值不变的前提下相当于使普通数量增长变化的倍数。
因此上例中“因配股重新计算的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64÷1.1=2.4(元/股)”就不难理解了:由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加权平均普通股数。由于普通数增加了0.1即8000×调整系数=8000×1.1,所以基本每股收益就要减少0.1倍,即2.64÷1.1=2.4
至于为什么要这样处理,是因为一个大前提“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的送股因素,将这部分无对价的送股(注意不是全部配发的普通股)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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