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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9-02-28 21:43:22)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表决事项:

1、表决是否续聘华体公司,如果不再续聘华体公司,是否委托业委会以招投标的形式组织选聘物业公司的工作。

2、修改业主大会暨业主委员会章程:
将第9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及义务:2、选聘物业公司及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终止、解除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修改为:“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及义务:2、根据业主大会表决,接受业主大会委托组织物业公司的选聘工作。”

应修改为:“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及义务: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选聘解聘物业公司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经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明确规定《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得授权业委会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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