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9-02-28 21:43:22)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表决事项:
1、表决是否续聘华体公司,如果不再续聘华体公司,是否委托业委会以招投标的形式组织选聘物业公司的工作。
2、修改业主大会暨业主委员会章程:
将第9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及义务:2、选聘物业公司及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终止、解除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修改为:“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及义务:2、根据业主大会表决,接受业主大会委托组织物业公司的选聘工作。”
应修改为:“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及义务: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选聘解聘物业公司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经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明确规定《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得授权业委会直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