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要求废除:送股收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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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宝忠时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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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税收政策中,有个税收错误,错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程度,成了一个笑话。
这个笑话就是送股收税政策,送股收税等同于把100元的钞票,换成两张50元的钞票要收税。这项错误税收政策已经执行25年之久。
去年民生银行最初分红预案,股民分文未得,还要倒贴钱的奇闻。令送股收税政策滑稽之事浮出水面。
为此我写了《中小股东致民生银行董事会的一封公开信》被大量媒体转载。随后民生银行董事会修改了分红预案。但是病根送股收税政策依然毫发未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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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证券市场红周刊记者采访时,就送股收税问题我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我们所说的送股,在国外叫做“股票分拆”。
苹果2014年6月8日,将一股分拆成7股不存在收税问题,巴菲特把拆股比喻为切大饼,巴菲特说:“一张大饼切成10份并不能改变大饼的重量。”
巴菲特管理的伯克希尔公司2010年,将1股B股被分拆成50股B股。也不存在收税问题。
同样的问题,放在我们的股票市场,仅一字之差“拆”变成“送”,就要收税 。
怎么收税呢?按我国税收政策规定,送股按股票面值1元征收所得税。也就是说巴菲特管理的公司,1股B股被分拆成50股B股,如果发生在我们这里,就要按50股的面值50元征收20%的所得税。即征收10元的所得税。
这种做法等同于将50元面额的钞票,换成50张1元面额的钞票,要征收10元的所得税。今天看来非常可笑的税收政策,25年前是怎么产生的呢?为什么这个错误税收政策延续了25年未被纠正呢?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这项税收始于1994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当时我国股市成立不久,人们对上市公司送股的认知还十分肤浅,误以为送股就如同现金分红一样应当征税。如果当时送股称作“拆股”也许就不会误导税务人员了。
【二】这一政策在2013年1月1日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前,分红送股税赋由上市公司代缴,股民几乎不知道有这个税种。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之后,税赋改为在投资者卖出股票后从个人账户中直接扣除,这个税收才引起众多个人投资者的注意。
据媒体报道2013年3月,广州投资者张先生反映,其投资的股票上海新梅实施了送股分红,账户取得股息收入4000元,但却从他的证券账户中扣走1万元的股息红利税。出现了上市公司分红中小股东需要倒贴钱的怪事。
美国法律规定送股不收税,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起案列中裁定,发给股东的股票股利不构成股东的收入,因为它即没有使公司的财产减少,也没有使公司的财产增加。这一思想的内涵是,如果所有股东同比例增加股票,则所有的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没有改变。
几年后,这一思想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一直沿用至今。目前按照美国联邦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股票股利属于不予计列的收入项目,免于纳税。以上内容摘自《中美股票股利税收问题比较及启示》一文。
在这里我强烈呼吁一切有志之士,怀着保护亿万股民利益之心,怀着帮助政府完善税收政策之责任感,一起呼吁废除这个无中生有的错误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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