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关注:业主是否有权选聘物业公司
(2018-01-07 14: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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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服务于小区业主和小区建筑设施的。可是,现在大多数物业公司在开发商指定的,很容易在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上也业主产生纠纷。一旦发生纠纷,那么业主是否有权罢免旧物业公司,而另选物业公司呢?
随着房地产开发规模和档次的提高,住宅小区中大多流行现代化物业管理。相当多的开发商,在业主入住之前,往往早就指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并利用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概念模糊不清而“先入为主”,布下种种陷阱。
1、订立不平等的物业管理公约
物业管理协议是由物业管理公司与第一个业主分别签订的法律文件,是约束双方行为的协议。所以协议的每一条款都应体现出平等互利的精神,不应该存在欺诈或不公平的条款。
但实际上,协议是由物业管理者一方单独制定的。所以在协议中,经常出现不公平的、强加于人的,或要求业主一方过多承担义务而减免自己责任的条件。
这就引起许多业主的反感——原来搬迁新居时的喜悦变成了被迫签订管理协议的恼怒。这使物业管理工作一开始就埋下了不安定因素,这是目前许多小区内普遍存在的问题。
2、反客为主并违规侵犯
物业公司本来是为业主服务的,但很多物业公司常常以领导自居,用强加的不合理要求来胁迫业主,违规侵权。而由于大多数业主不知情,又处于弱势,无奈之下常常掉入物业管理上的陷阱。
在物业管理逐步发展的今天,业主有权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这种权利的行使是通过业主委员会来实现的。一个完善、体现公平的物业管理协议,应该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制定。
3、鱼目混珠,收费超标
物业管理公司除了要具备物业管理资质外,在某些物业管理项目方面还要具备专业资质。例如,锅炉供暖需要劳动局核准的司炉等级资质;电梯管理需要建设部和劳动局核准的电梯等级资质。
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开发商在签订协议时,管理项目标准不说清,而收费却是高标准。
再例如,小区内的绿化、保安、保洁等,是要求专业公司服务,还是由物业管理公司自己承担,这些项目在物业管理协议中都要讲清楚,在质量和费用上都要注明白。
物业管理协议关系到每一个购房者的利益,所以购房者应仔细识别其中的陷阱,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旦发现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满足大多数业主的服务要求,完全可以改为选聘合格的物业管理公司,这是法律赋予业主的基本权利。
虽然业主有权共同决定委托哪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但由于前期物业公司不是业主选择的,加上业主大会召开需要时间和人力成本,往往会拖延一段时间,无法自主更换物业公司,这就使前物业公司损害业主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有效防范物业管理方面的陷阱,业主一定要注意以下两点。
1、认真审查前期物业管理条款
尽管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不是业主选择的,但业主仍然可以通过约定《购房合同》中的“前期物业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前期物业条款要注意以下几点
√物业服务费是按年、半年、季收取,还是按月收取。
√明确约定聘请从事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等级。
√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费收取的时间,是先服务后收费,还是先收费后服务。
√明确物业管理公司代收费项目,并明确物业公司不得收取本合同约定外的任何费用。
√明确购房者自用部分维修的费用是由谁支付。
√明确物业费、水、电、暖、气等名目下有无额外收费要求或代收费用。
2、通过业主大会解决物业管理问题
只有在成立物业委员会之后,业主们才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来选择符合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重新核定物业管理费用。
来源:资料整合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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