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商业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知: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C座北京万达索菲特大饭店七层歌剧院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藉以审议及酌情批准以下决议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通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的综合要约及回应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特别决议案
「动议
(a) 谨此批准自愿自联交所撤回H股上市;及
(b) 谨此授权任何本公司董事为实行上文(a)段所述自愿退市而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适宜之所有行动及事宜以及签订该等文件或契据。」
附注:
1. 为确定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视情况而定)的股东名单,本公司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六日(星期六)起至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一)期间(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该期间不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一)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将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可於会上投票。为符合资格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视情况而定),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就本公司内资股持有人而言)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或(就本公司H股持有人而言)本公司H股股份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6室),以作登记。
2. 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股东应填妥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回条,以专人送递、传真或邮寄方式交回。股东应填妥回条并以传真(传真号码:(8610) 8585 3222)、专人送递或邮寄方式交回(就本公司内资股持有人而言)本公司董事会(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或以传真(传真号码:(852) 2865 0990)、专人送递或邮寄方式交回(就本公司H股持有人而言)本公司H股股份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令本公司於临时股东大会举行前二十日(即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一)或之前)收取回条。
3. 股东可填妥本公司的代表委任表格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作为其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视情况而定)。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 股东须使用本公司的代表委任表格以书面形式委任代表。代表委任表格须由本公司的有关股东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授权书」)正式授权的其他人士签署。如代表委任表格由前述的本公司有关股东授权的人士签署,则有关授权书及其他有关授权文件(如有)必须经过公证。如本公司的公司股东委任其法人代表以外的其他人士代其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则有关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本公司的公司股东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按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由本公司的该公司股东正式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士签署。
5. 代表委任表格及有关经公证的授权书(如有)及上文附注4中提及的其他有关授权文件(如有)须於临时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送达(就本公司内资股持有人而言)本公司董事会(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或(就本公司H股持有人而言)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6. 本公司股东或其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应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如公司股东的法人代表或有关公司股东正式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该名法人代表或其他人士必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及指派为法人代表的证明文件或有效授权文件(视情况而定)。
7. 预计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需时不超过一天。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股东或其代表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8. 本公司中国主要营业地点位於:
中国北京
朝阳区
建国路93号
万达广场B座
电话:(8610) 8585 3888
传真:(8610) 8585 3222
本公司H股股份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M楼
电话:(852) 2862 8628
传真:(852) 2865 0990
9.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所做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除非股东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决定允许一项纯粹与程序或行政事项有关的决议案可以举手表决通过,故临时股东大会主席将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第101条要求以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就临时股东大会提呈的所有决议案。
10. 持有本公司内资股的股东须(就彼等持有的本公司H股或内资股)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投票安排的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的综合要约及回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