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转载]旧文新发:《纽约州陪审员手册》

(2014-06-22 06:30:46)
标签:

转载

分类: 司改

[转载]旧文新发:《纽约州陪审员手册》 [转载]旧文新发:《纽约州陪审员手册》

纽约州陪审员手册

译者:上海政法学院 翟新辉

【译者的话】:译者一直对陪审制度怀有浓厚兴趣,而美国的陪审制度较为发达。 “纽约州陪审员手册(JUROR'S HANDBOOK)”,是纽约州法院提供给纽约州陪审员阅读的小册子,该手册回答了陪审员经常会问到的问题,介绍了纽约州的法院体系、纽约州陪审团如何运作及简单介绍了审判过程,其中可以一窥美国陪审制度的操作规则,有一定参考价值,然译者水平有限,欢迎批评指正。

 

 

 

目录

 

首席法官的话

 

导言

 

一、陪审员常见问题

1、为什么我必须履行陪审员的职责?
2、如何被挑选提供陪审员服务?
3、陪审服务需多长时间?
4、有时候陪审员直到审判结束才被准许回家,是真的吗?经常这样吗?
5、陪审员有报酬吗?有没有路费补贴?
6、如果我的雇主(雇佣10人以上)拒绝为我提供陪审员服务的头三天支付我的工资,我能做什么?
7、陪审员的正常工作怎么办?
8、是否可能只是被通知提供陪审服务而最终并不真正参加陪审团?

9、陪审员再次接着被要求提供陪审服务的可能性有多大?
10、同一个人是否会每隔几年就被要求提供陪审员服务?
11、陪审员如何使其陪审工作轻松度过?

12、陪审员有残障怎么办?

13、除了陪审员,法庭上还有什么人会出现?

 

二、纽约州的法庭(略)

三、陪审团审判的步骤
四、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
五、术语表(略)

 

 

首席法官的话

 本人荣幸地欢迎您到纽约州法庭提供陪审服务。您履行了您最基本的义务。当我们的权利和自由面临危险时,美国宪法及纽约州的宪法保障我们有权要求陪审团参与审判。这些法律还规定,符合条件及具有资格的人-公民,应当而且可以作为陪审员,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或经济状况如何。这是一个您应当引以骄傲的任务。

同时,我得说当陪审员也是您的一个负担,因为这打断了您的工作和个人生活,但它是您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当陪审员不仅是您的责任,这还是您在直接参与美国的司法体系、亲身经历该司法体系的运作,而且,有您的参与,将帮助我们使它更好地运作。

迄今为止,我们已在纽约州的法庭就陪审团进行一些改革计划。自动遴除已被取消,以便每个人都有机会参加陪审及承担陪审义务;我们也试图减少陪审的项目,以期尽可能减少花费您的时间;并且我们特别注意改进法庭的设施,以便您能在这里待得更舒服。改革还在进行当中,远未完成,我们随时欢迎您提出的任何建议。

最后,我谨代表全体司法系统,感谢您作为陪审员提供的陪审服务。我衷心期望和我们在一期的这段时间您会觉得有趣并觉得是有价值的。

 

 

朱迪思·S·凯(Judith S. Kaye[1]

导言 

人们平常很少会去思考陪审团及在审判中陪审团如何运作。您可以把陪审团想象成法庭的臂膀――陪审团的目的是考虑在一个案件中提交的或呈上的事实及各种情况,并且把这些信息套用在法律中。

作为一个陪审员。不需要经过任何特别的技能、特殊的专业或教育背景。陪审团的工作只是在庭审中根据呈上的证据决定事实是否成立。

本手册说明了在纽约州的法庭审判中有关陪审团的一些情况。本手册并不是要取代法官、陪审员专员(Commissioner of Jurors)或政府工作人员的指导,也不是要取代负责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的指令。本手册仅是法庭制定的有关规定的补充,以及对主审法官及法庭工作人员的指令及指导意见的补充。

 

一、陪审员常见问题

 

1、为什么我必须履行陪审员的职责?

 

美国宪法及纽约州宪法保障刑事案件的被告(犯罪嫌疑人)及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纽约州司法法》(The New York State Judiciary Law)规定,所有当事人均有权通过公正的交叉挑选程序从社区中挑选陪审团,而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均有机会也有义务当陪审员、提供陪审服务。

 

2、如何被挑选提供陪审员服务?

 

纽约州的司法系统每年会获取本州居民的一些名单,包括注册登记的选民名单,本州的纳税人名单,持有本州驾驶执照者名单,本州的公共援助获得者名单以及获取本州失业救济者名单。

您还可以自愿报名要求提供陪审员服务。您可以联系当地的陪审员专员,拨打免费电话“1-800-NY-JUROR”或访问政府网站“www.nyjuror.gov”。

候选的陪审员每年会从上述名单中随机挑选,并需填写资格调查表。候选的陪审员必须填写该调查表并返回给陪审员专员。候选陪审员可能会最终被要求提供陪审服务,其应具备以下条件:是美国公民及区县的居民;年满18岁;无重罪犯罪记录;能够理解并用英语交流。有的区县会把资格调查表及参加陪审的传票一同寄出。

 

3、陪审服务需多长时间?

 

统一司法系统(The Unified Court System)最近在推行一项政策,力图尽可能缩短陪审时间。

在大多数区县,如果陪审员不牵涉法官及律师对该陪审员的能力及客观性的初步审查(voir dire),几天后就可以结束离开了。

被挑选参加陪审团的陪审员仅参加一个审判。通常地,民事案件的审理持续35天不等,刑事案件的审理持续510天。

但某些案件的审理会持续超过10天。法官或律师会告诉候选的陪审员对一个案件估计的审理时间。

 

4、有时候陪审员直到审判结束才被准许回家,是真的吗?这样是通常的吗?

总的来说,陪审员可以每天晚上回去第二天早上再到。但对于刑事案件,某些情形下,法庭会要求陪审团在讨论期间“隔离”起来。在极少数的情况下陪审团才会在审理期间被“隔离”(sequestered)。“隔离”,意味着陪审员们每天不能回家,而待在酒店里,在那里,陪审员们与其他人的接触以及看报纸、收听广播或看电视新闻等都受到限制。法官或工作人员会事先告诉您陪审团是否可能被“隔离”。

 隔离”期间,所有的餐费及其他“隔离”费用将由各区的陪审员专员或纽约市的有关政府部门负责。

 

5、陪审员有报酬吗?有没有路费补贴?

根据法律规定,州政府将为每位陪审员参加陪审每天支付40美元,但以下情形除外:

除外情形之一:如果某陪审员有正常职业并获取固定工资,则该陪审员获取工资的任何一天将不会被支付上述的陪审费,除非其工资低于每天40美元。如果其工资低于每天40 美元,州政府将向该陪审员支付该陪审员工资与40美元之间的差额部分。

除外情形之二:如果某陪审员受雇于某一雇主,而该雇主雇佣了10名以上员工,则该雇主必须就陪审服务的头三天向该陪审员支付最低每天40美元或该陪审员正常的日工资(以低者为准)。如果该陪审员的日工资低于每天40美元,州政府将就陪审服务的头三天向该陪审员支付其日工资与40美元之间的差额部分。

注:雇主的支付义务仅在该陪审员在正常的工作日履行陪审职责时适用。否则,应由州政府支付该每天40美元的费用。

在极个别的情况,如果陪审服务持续超过30天,法庭会授权向每位陪审员额外支付每天6美元的津贴。

当然,陪审员可以放弃该每天的津贴。陪审员放弃的津贴会被放入一个特别帐户用以改善陪审设施。

 

陪审员有无路费补助?

 

对于陪审员的路费,没有额外的补偿。

 

6、如果我的雇主(雇佣10人以上)拒绝为我提供陪审员服务的头三天支付我的工资,我能做什么?

 

您必须首先告诉您的雇主,《司法法》第519条要求每位雇主应当为其雇员提供陪审服务的头三天支付报酬。

如果仍不能成功,请您联系当地的陪审员专员或拨打免费电话“1-800-NY-JUROR”。

 

7、陪审员的正常工作怎么办?

纽约州的法律禁止雇主因其雇员履行陪审义务而惩罚该雇员或终止与该雇员的雇佣关系-只要该雇员在收到陪审传票时就通知了该雇主。雇主暂时停发该雇员在提供陪审服务期间的工资是合法的(但雇主应当支付每天40美元津贴的情形除外,见上述“陪审员有报酬吗?”)。陪审员及其雇主之间有关薪水、工资以及上述补贴的问题值得强调一下。

为向雇主证实雇员在提供陪审服务,陪审员可以要求法庭工作人员开具参加陪审证明,大多数雇主都要求提供该证明。

如果某位陪审员相信其因为履行陪审义务受到雇主的惩罚或不公正对待,该陪审员应联系其当地的陪审员专员或纽约州首席检察官(Attorney General)。

 

8、是否可能只是通知提供陪审服务而最终并未真正参加陪审团?

 

可能的。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会寻求自行解决其争议以避免因审判而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不过,有些案件可能排在某天,但法官直到当天上午(有时候甚至是下午)才能确定哪些案件必须进行审判及需要陪审团。

但即使最终未进入陪审团实际提供服务,陪审员的任务仍然是至关重要的。很多情形下,正是因为陪审团的存在――这往往意味着繁琐的诉讼进程和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才促使诉讼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达成和解或者干脆认罪求情。

 

9、陪审员再次接着被要求提供陪审服务的可能性有多大?

 

挑选陪审员提供陪审服务的方法在19956月修改过。目前,一旦一个陪审员完成了其陪审服务,他(或她)至少在此后的六年的“无资格期”内不会再被要求当陪审员,但有的区县根据需要可能是两年。该等期限过了以后,曾经当过陪审员的人可能会收到一份新的陪审员资格调查表――但只会是在他们被从上述指定的名单中被随机选中的时候。

最近的改革,比如自动遴除机制的废除以及增加了其他来源的名单,使现在当陪审员的几率比过去更少了。

1997年新通过的一个法律允许陪审员要求缩短上述的六年或两年的“无资格期”,从而可以增加当陪审员提供陪审服务的机会。您可以联系您当地的陪审员专员了解详情。

 

10、同一个人是否会每隔几年就被要求提供陪审员服务?

 

不会。跟过去不同,同一个陪审员不会自动地每隔几年就被要求提供陪审服务。陪审员专员会努力地利用各种名单让尽可能多的人当陪审员,而避免要求一个人再次提供陪审服务。

 

每次当陪审员之前是否都必须填写“陪审员资格调查表”?

 

是的。因为陪审员专员需要收集每一个候选陪审员的最新信息。

 

11、陪审员如何使其陪审服务轻松度过?

 

陪审往往需要等候法庭完成重要的庭前准备活动,然后才会被分派到某一个具体的陪审团。因此,通知您当陪审员提供陪审服务时会提醒您带些书或报纸以便休息时阅读。但是,一旦开始挑选陪审团成员或开始审判,非经主审法官允许,陪审员不可以阅读任何东西。

 

12、陪审员有残障怎么办?

 

如果您有残障,需要合理的帮助以便您可以提供服务,法庭会努力提供您需要的帮助或设施。法庭通常准备有助听器、输入翻译器及法庭程序的“实时”字幕。有时候,对弱视的陪审员,法庭可能会提供一个阅读器,或者为他们准备有特殊的格式,比如对陪审团调查表,可能提供印有大号字格式的或者是录音磁带式的。如果您行动不便却被安排到一个出入困难的法庭,则您可能会被另外指派到另一个出入方便的法庭。

如果您有听障(聋哑人)并且使用TDD [2] ,并且您在履行陪审职责时需要和法庭沟通,您可以要求转接服务:“1-800-662-1220”,将会有人处理您的电话。有些法庭可能备有TDDTTY [3]

您有任何问题或如果需要帮助,您可以向您所在法庭的陪审团工作人员、法庭工作人员或法庭的法官提出。

 

13、除了陪审员,法庭上还有什么人会出现?

 

除了法官和陪审团,还有下列人员会在法庭上出现:

 

1)原告:在民事案件中,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

2)被告:在民事案件中,是被诉的一方。在刑事案件中,即被指控犯罪的人。

3)律师:在案件中,律师可能代表原告、被告,也可能代表政府。在刑事案件中,代表政府的律师被称为检察官。

4)书记员:书记员会记录下说的每个字作为审判的正式记录。书记员的记录将作为审判的书面记载。

 5)法庭工作人员:法庭工作人员将负责保存法庭文件、保管审判中提交的证据。法庭工作人员还负责陪审员及证人的宣誓。

6)法警:法警负责维持法庭秩序,保证安全,当法官及陪审团需要时提供帮助。

7)证人:证人须宣誓,然后陈述其看到的或听到的事实,或者陈述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8)翻译人员:翻译人员也须宣誓,然后为法庭向不懂英语或残障的当事人或证人提供语言翻译的服务。

9)旁听人员:法庭通常允许公众旁听审判。旁听人员中经常会有媒体的记者。

 

二、纽约州的法庭(略)[4]

 

三、陪审团审判的步骤

 

法院审判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个人之间的争议,在刑事诉讼中,则是判明被告被指控的罪行是否成立。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陪审团扮演的角色是为法庭对当事人各方提供的证据或信息进行判断进而查明事实。法官负责审判中的所有法律问题并负责整个审理过程。法官还会指示陪审团如何将事实去“充分”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陪审团审判大致的顺序步骤见下述。请注意,在民事诉讼中是原告提起诉讼,而在刑事诉讼中是检察官代表“人民”或纽约州的公民起诉[5]

 

1、挑选陪审团

 

如何挑选被要求提供陪审服务的陪审员组成一个陪审团?

 

挑选特定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的第一步,是对陪审员进行筛选的“初步审查”(voir dire)程序。在涉及重罪指控的刑事案件中,要挑选12名陪审员和最多6名候补陪审员;如果仅涉及轻罪指控,则须要6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如果是民事诉讼,则会由6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组成陪审团。

在刑事案件中,挑选陪审员时法官通常会在场解释法律原则及处理可能提出的不合适作陪审员的指责,有时也会向潜在的陪审员提问。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一般只是正常地启动对陪审员的初步审查并总的监督整个挑选陪审员的过程。

法官及当事人的律师会向陪审员提问以确定他们是否适合在某个案件中参加陪审团。通常的问题是牵涉到确定一个陪审员是否会因为其特殊的背景或个人的见识而影响其对案件的判断的客观性。为“剔除”可能不适合参加某个案件陪审团的陪审员,当事人的律师如果能够提出适当的理由,则有权要求排除或“置疑”某个陪审员加入该案的陪审团。这个程序被叫做“有理由置疑”程序。律师对陪审团的陪审员的组成的有理由置疑没有次数限制。

律师还有固定次数可以对陪审员提出置疑但无需说明原因或理由,即通常所说的“无理由置疑”。对于“无理由置疑”,律师可以随意行使而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及案件性质,律师可以行使“无理由置疑”的次数是被限制的。但是该无理由置疑的行使不得带有歧视性。

该提问及挑选陪审员的程序会持续直至当事人各方的律师对陪审团的组成满意为止,或者直至已经穷尽了法律所允许的所有置疑为止。

 

候补陪审员是怎么回事?

 

当有陪审员生病或有紧急情况,法官会允许陪审团的该成员离去,这时,就需要额外挑选的人作为候补陪审员。候补陪审员将保证陪审团有足够的人数可以进行案件的商议。在整个审判中,所有的陪审员都会坐在一起、仔细注意提交的证据。法官会决定什么时候候补陪审员可以离去。

 

一旦组成陪审团就开始审判吗?

 

纽约州法庭的作法是一旦选定了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就尽可能快地履行其陪审团的职责。通常,挑选陪审团完成后24小时之内就会开始审判。如果陪审团宣誓后5天之内未开始审判,负责法官将可以解散该陪审团,被解散的陪审团的陪审员视为已完成了他们的服务。

 

2、宣誓及初步指令

 

宣誓

 

一旦通过筛选挑选了足够的陪审员和候补陪审员,这些被挑选的陪审员和候补陪审员会被安排宣誓。陪审员须发誓将公正地和不偏不倚地对事实作出判断。宣誓要求陪审员抛开个人感情或成见,在整个审判及商讨案情过程中应当运用逻辑及坚持客观。

 

初步指令

 

宣誓后,法官会给陪审员一些初步的指令,释明陪审员的基本责任及陪审员在整个审判中应坚持的原则。该等指示或指令包括不得阅读或收听与审判有关的新闻报道,不得参观被指控的案发地点,不得与外界或与其他陪审团成员讨论本案。

 

3、审判

 

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是确定一个被指控犯罪的人罪名是否成立的程序。如果审判涉及重罪指控,则刑罚包括可能一年以上的监禁或在极端严重的案件中可能会有死刑――如果涉嫌谋杀的话。刑事审判也可能仅涉及轻罪指控,则相应的刑罚可能是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仅是罚款。

 

1)开案陈词

 

法官在给出初步指令后,检察官将首先向陪审团作“开案陈词”,列明其指控及将提交的支持其提起本案诉讼的证据。值得说明的是,应当注意犯罪指控仅仅是一个指控;证明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总是在检察官一方。被告的律师当然也可以作一个“开案陈词”,但无义务这么作。被告可以选择沉默、根本不为其自己辩护或说明。

 

2)“人民的指证” People’s Direct

 

在审判的这个阶段,检察官将展示其证据。因为检察官代表纽约州的全体人民,因此这个审判阶段经常被称为“人民的指证”。证据可能是证人陈述,也可能是实物或具体记录的展示。

检察官提问完毕,被告律师可以通过向证人发问以交叉质证。然后,检察官可能会希望再次进行澄清性质的发问而进行再质证。这个程序会一直持续到所有检方证人质证完毕。

 

3)辩方的辩护

 

辩护程序可能会涉及很多证人,可能包括被告本人,也可能根本没有证人。在审判的这个阶段,被告律师及检察官也可能会先后发问。如果辩方传唤完毕其证人并且发问完毕,则辩方的辩护结束。

如果辩方提出了特殊的辩护观点,检察官可以再进行辩驳。但是,检方不可以在前述的“人民的指证”阶段保留证据到再辩驳时才提交。辩方律师可以对检方再辩驳的证人进行交叉质证。然后检方会结束其辩驳。

 

4)总结陈词

 

辩方律师会提交一份总结的辩护词,以反驳检方的证词或证人的诚信或挑出检方证据的瑕疵或指出检方缺乏证据。检方的总结陈词会说明根据现有证据可以合乎常理地证明被告有罪、并且已经“排除了合理的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5)指示陪审团

 

总结陈词结束,法官会指示陪审团或向陪审团说明本案适用的法律及被指控罪名的要件。法官还会向陪审团解释一些法律概念,比如“无罪推定”、“举证责任”、“排除合理的怀疑”等。法官给予该等指示后,辩方律师和检察官可以要求给予额外的指示或提出反对给予某种指示。

 

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是为了保护或实现私权(或民事权利)。民事案件可能通过各种方法处理,陪审团审判只是其中的一种。

民事审判可以有几种结果。法庭可能会判决赔偿一方的金钱损失,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判决有过错的一方以惩罚性的赔偿。

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起诉的一方称为被告。

 

1)开案陈词

 

与刑事审判类似,民事审判也会有开案陈词,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都可以作开案陈词,在开案陈词中,律师将说明其当事人的地位、观点及罗列支持其诉请或答辩的证据。但该等陈词不是证据也不应被考虑当作证据。

 

2)原告陈词

 

开案陈词后,原告可以传唤证人及解释其证据,原告律师将询问每一个证人,被告律师也可以交叉质询证人。交叉质证后,原告律师可以再对某些证人进行再询问。完成该等程序后,原告律师可以告知法官原告方结束其陈述,这时,法官可能会请陪审团退席,然后处理律师们的动议。

 

3)被告陈词

 

被告接着有权传唤其证人并提交支持其观点的证据。然后会有一个与原告陈词程序中相似的询问及交叉质证的程序。被告律师将询问证人,原告则有权向被告的证人交叉询问。一旦该程序完成,被告律师将结束其陈述,然后,原告方可以就被告证人提出的新问题或争点进行答辩或辩驳。

被告方结束其陈述后,律师有权作结案陈词。各方律师在其结案陈词中将说明有关证据证明的事实及为什么其当事人应当获胜。

 

4)指示陪审团

 

然后,法官会给陪审团发出指示,告知陪审团应考虑的主要问题及本案适用的法律。法官还会告知陪审团各种可能的判决结果,以及判决必须基于“可信证据占优”原则(“preponderance of the credible evidence”)。

 

4、陪审团商议及判决

 

法官向陪审团传达其指示后,陪审员将离开法庭进入陪审团室开始商议――商议后陪审团必须作出一个判决。

 

如果有任何问题或个人需要,法警会在附近候命并提供协助。

 

首席陪审员作什么工作?

 

首席陪审员履行陪审团发言人的职责。首席陪审员与其他陪审员有相同的地位,而且在商议案件过程中,首席陪审员也不作为调解人或主持人。在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共同挑选和接受的第一个陪审员经常会被法庭指定为首席陪审员。在民事诉讼中也通常如此,或者陪审团会选举一个成员作为首席陪审员。

 

陪审团如何商议案件?

 

陪审团会回顾各方提交的证据并讨论各陪审员关于这些证据的看法。在讨论中,陪审员应保持开放的心态,仔细聆听其他陪审员的观点并告诉他们你的观点及如此考虑的原因。通常情况下,只要陪审员之间互相仔细考虑对方的观点并保持耐心,很容易迅速作出一个有效的陪审团裁决。

如果陪审团在商议案件中发生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指示,或需要重新阅读证词,首席陪审员可以通过法警向法官提出书面请求,经法官允许后,陪审团可返回法庭搞清楚这一问题。

 

陪审团裁决

 

在刑事案件,陪审团经审议必须作出被告有罪或无罪的全体一致的决定。如果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了一个罪名成立的裁决,法官将根据法律作出相应的惩罚判决。

与刑事案件不同,民事审判的陪审团裁决不要求全体一致,56名陪审员同意就够了。另外,在陪审团作出裁决的基础上,陪审团还可能被要求决定是否应裁决赔偿某方当事人的损失、以及应该赔偿多少金额。

 

陪审团裁决如何生效?

 

一旦陪审团作出其裁决,首席陪审员应知会在场的法警,法警会通知法官。法官将随即召集有关当事人及陪审团重新进入法庭。所有有关各方到齐后,法庭工作人员会要求首席陪审员提交陪审团裁决。某些情况下,会对整个陪审团进行“民意调查”――会问每一个陪审员是否同意陪审团裁决。

 

刑事案件的陪审团裁决作出后,什么时候宣判?

 

宣判通常会在裁决作出后几个星期后作出。在所有的案件中(除了在谋杀案中“人民一方”要求死刑的情况),将由法官决定何时宣判。宣判程序不要求陪审员参加。

 

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

 

每位陪审员有权:

 

在任何时候被有礼貌及被尊重地对待;

 

向法庭工作人员表达其关切、抱怨或建议;

 

要求清楚及明白地回答他们的提问;

 

被告知审判程序时间表。

 

讨论审判

 

在审判期间,陪审员不可以与任何人讨论案件――包括不能与其他陪审员或律师进行讨论案件,直至陪审团开始审议案件。审判结束后,陪审员可以和其他人讨论该案件也可以保持沉默。

如果案件审理期间,陪审员在法庭外偶然听到了关于案件审判的什么事,或者案件在审理期间某人就案件审理与陪审员联系,该陪审员应立即通过法庭工作人员或法警告诉法官发生了什么事。任何情况下,陪审员都不应向任何人(除了法庭工作人员、法警或法官)告知该情事。

 

新闻、电视及电台报道

 

不允许陪审员阅读、观看或收听媒体关于他们参与审理的案件的报道。

 

笔记

 

法官可以允许陪审员计笔记。

 

休息

 

陪审员将在午餐时休息,并且可能在审理期间其他时候允许休息。如果一个陪审员因为某种原因需要休息一下,应告知法官、法庭工作人员或法警。为不打断审理,陪审员只应在绝对必要时才可以提出该等请求。

 

紧急情况

 

当陪审员被要求报到时,陪审员应及时报到,这很重要。缺席会耽搁甚至危及审判。如果陪审员有紧急情况,比如得了急病或面临死亡,应遵守法庭给予的指令。如果陪审员不能按照指令作,应电话通知陪审员专员办公室。(陪审团传票一般会提供一个紧急电话。)

 

术语表(略)

 

陪审结束问卷调查

 

请花费稍许时间完成由陪审团工作人员发给您的陪审结束调查问卷。本问卷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改进我们向纽约州的陪审员提供服务。完成问卷后,您可以提交致陪审团专员办公室或邮寄致问卷反面的地址。如果您希望通过电话提出您的建议或评论,您可以致电陪审团专员或拨打以下免费电话:1-800-NY-JUROR

 

 

 

感谢您为本州法院系统及司法体系提供服务!

 

 

(译者单位:上海市上海政法学院 邮编:201701



[1] 朱迪思·S·凯(Judith S. Kaye),女,1938年出生,现任纽约州最高司法机构(纽约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其1983年被任命为纽约州最高司法机构(纽约州上诉法院)的第一位女法官,1993年被任命为首席法官。――译者注

[2] Telecommunications Device for the Deaf,聋哑人使用的电子交流装置――译者注。

[3] Tele TYpewriter,将声音转换为文字的电子打字机――译者注。

[4] 此处略去了有关纽约州法庭的介绍。纽约州的法庭大多会有陪审团审判,但家事法院没有陪审团审判,遗嘱检验法庭很少有陪审团审判,其他则会有或通常会有陪审团审判。另,关于纽约州的法院系统参见:http://www.ushuaren.com/article/article.php/79,美国法院组织,美国华人社区资讯网;美国上诉法院的浮光掠影”, 傅郁林,www.chinalawinfo.com。――译者注

[5] 艾伦·德肖微茨教授(Alan M. Dershowwitz)在《最好的辩护》(The Best Defence)(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1994版)似乎略带嘲弄地提到了纽约州的这一习惯,P107。在纽约州,州提起的公诉案件被称为“The PEOPLE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v. someone” 或简称为“The people v. Someone”,州一方在案件中被称为“人民一方”。――译者注

0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