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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法律援助平台问答记录(一百一十)

(2014-02-20 16:36:34)
分类: 大案
徐昕按:长期以来,收到大量法律咨询和求助,无力全部回答或关注。经慎重考虑,建立该平台。目前,法律专业志愿者已初具规模,能及时为民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并根据具体情况,为确有严重困难的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援助。
咨询者,请加微信:mycase/大案,或扫瞄二维码及搜索搜狐新闻客户端:大案
这是目前解答的第3678至第3688个法律咨询
 
《大案》法律援助平台问答记录(一百一十)
                
感谢大家的信任和咨询!根据各自所提供的信息,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分别回答如下:
 3678、晓倩 

我与4人一起开了家小宾馆,其中大股东股份73%(以下称为甲方),我与2个小股东股份各9%(以下称为乙方),去年乙方打算把股份买给甲方,甲方不要,之后找了租我们宾馆一个门面老板来买(以下称为丙方),订金五十万付给乙方(3人)后,甲方反悔,起诉乙方,乙方败诉,此时丙方门面到期,甲方将门面租给了其他人,丙方一心想得到门面,就想要买到股份,所以乙方3人又和丙方签了份不平等假协议,内容是乙方欠丙方五十万,所以用股份还债,但是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将还丙方三百万。然后丙方去法院起诉乙方,法院也执行了,把乙方3人的股份冻结了。现在乙方想把股份转让给甲方,丙方却要乙方3人每人赔偿3百万,请问乙方现在该怎样做?

答:首先小宾馆是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个人合伙?是很重要的,但是无论根据公司法还是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方将股份卖给丙方的行为是有效的,在甲方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丙方交付订金后已经实际取得股权。乙丙后来签订假协议是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的一种权益之计,若推翻不了先前的判决,这就是一种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其签署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法院的判决仍然值得商榷;但是,事实上现在的情况是:两份判决都已经生效,且乙的股份还被冻结。这种情况下是转让不了股份的。当前,三方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坐下来协商,互相作出些让步,或者请求法院进行调解,或者聘请律师充当中间人进行三方调解。若实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只能找到新的证据申请法院再审(刘方刚,新浪微博@刚刚好18度)

 

3679、a .玲儿 

你好,我是湖北十堰人,我妹妹嫁到台州黄岩了,刚刚生完小孩,我妹妹想等满月和小孩一起回娘家来玩,婆家对她不好,可是她婆婆不让回来,现在该怎么办呢?

答:你所咨询的问题不属于法律问题,系家庭内部矛盾,法律无法进行规范调整。建议家庭成员之间进行沟通、协商为宜。但是如果涉嫌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的,要及时报警。(赖和平,新浪微博@我的名字没昵称;张雷)

 

3680、破茧成蝶 

你好,刑事案件,派出所侦察以后,迟迟不移交检察院,又不符合撤案的条件,告诉我们受害方需要继续侦察,但是派出所直接把网上追逃归案的嫌疑人放走,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嫌疑人是外地的,离案发地比较远,对后期侦察又不方便,派出所这样做合法吗?陕西汉中,急盼回复!谢谢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公诉案件在侦察阶段,受害人无权干涉的,但是可以监督,对于将网上追逃的嫌疑人私自放走的行为,有可能是继续侦察的需要,也可能是基于其他考虑。当然了,如果你认为公安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检察院或者公安局进行控告、举报。(刘方刚新浪微博@刚刚好18度)

 

3681、KAT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物权法七十六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而在东莞在办理房产证前必须缴纳住房维修基金,东莞这一规定是否违法了物权法?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此处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一行为带有行政强制的性质,而物权法的七十条规定属于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的性质,也即该行为不属于物权法的七十条所调整的范围,不存在对物权法的违反。(吴鹏,新浪微博@1990boss)

 

3682、★我訫微諒成殇 

有个老板欠我们钱。现在打电话也不接了。有张欠条。这钱还能要过来么

答:有欠条,有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可以持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杜弘韬,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3683、Nature One  

你好、我想咨询:本人于年前经漳州平和法院判予离婚、其中一女判予本人抚养、但女方不同意、后向平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告、申请日期为2014年1月8曰)但法院对此申请一直在拖延、请问本人有无其他方法可以让法院实施执行?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一,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如果确需中止或终结的,根据法定事由,应由法院送达相关裁定书。第二,民事判决经执行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受理法院有义务如实履行相关职责,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失职未履行的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第三,我国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受到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法院依执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同级检察院要求对相关法院进行执行监督。

最后,以上回答都没有基于详细了解本案具体案情,只是初步的法律意见,请您适当考虑并作出理性判断。(华钰,新浪微博 @布瑞祺-Bridge)

 

3684、默陌  

请问我个朋友的轮胎翻新厂(无营业执照)的出纳在替厂房交房租时,把老板给他交租的三万元现金占为己有,经几次交涉他都不承认老板给他过三万元现金,但老板有给他现金的证言,请问这是够成侵占罪吗?该怎么处理?谢谢

答: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由所述案情看来,本案符合构成侵占罪的要件。侵占案件是自诉案件,自诉人需提供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梁佩民,新浪微博@佩民佩民)

 

3685、rena_wu 

你好,有个问题想咨询下。甲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已经起诉肇事者与保险公司并已获赔偿。现在还能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公司赔偿吗,如果可以请告知相关法律依据,谢谢。

答: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肇事者负事故主要责任,可以在要求肇事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同时申请工伤。(杜弘韬,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3686、Mr. NeverDie 

在深圳注册公司,然后在外地生产产品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工商部门有权对于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的情况进行稽查,建议咨询当地工商部门。(杜弘韬,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3687、Bugatti闪电:(大案微博私信)

新年好!我是您的粉丝,有一法律问题咨询您;我一朋友被人合同诈骗近60万元,报案后警方立案调查……期间诈骗人病亡。请问这案子是不是就此消案了?

答:如果诈骗人生前有财产的,可以要求在其遗产范围内要求诈骗人的被继承人承担责任。(杜弘韬,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3688、泰山1545:(2月4日大案微博私信)

同学的弟弟,在自己宿舍,被三人寻仇,激烈打斗中,拿起水果刀刺伤两人,一人逃跑,报警自首,两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现被羁押。逃跑一人不承认参与此事。没有目击证人,想问能辩护自卫过当吗?脖子有被掐的印记。

答:是否构成防卫过当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防卫过当是指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而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必须存在“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介入。(杜弘韬,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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