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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法律援助平台问答记录(一百零四)

(2014-02-08 19:16:02)
分类: 大案
徐昕按:长期以来,收到大量法律咨询和求助,无力全部回答或关注。经慎重考虑,建立该平台。目前,法律专业志愿者已初具规模,能及时为民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并根据具体情况,为确有严重困难的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援助。
咨询者,请加微信:mycase/大案,或扫瞄二维码及搜索搜狐新闻客户端:大案
这是目前解答的第3480至第3492个法律咨询
 
《大案》法律援助平台问答记录(一百零四)
                
感谢大家的信任和咨询!根据各自所提供的信息,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分别回答如下:
 

3580、fang 

44人于2013年9月19日肉毒杆菌中毒,至今受害者均为康复!由于相关部门采样、取证不及时,至今未查出毒源!对社会产生极大隐患!我国法律要求“谁起诉谁举证”,普通百姓怎能做出此生化武器中毒的医学鉴定?!我国法律是维护受害者利益,还是让我们有苦没处诉,有冤无处申啊?

答:首先,对于你们所受的灾害表示同情,我国法律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是我国一般民众不懂法律,不知道走什么法律程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去法院起诉要符合原告适格,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毒源查不出就无法确定被告,也就无法起诉。所以关键是在确定毒源,对于相关不门的采样、取证不及时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控告、上访。

其三、对于你们的情况应该是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可以请求环保部门代为进行公益诉讼。(谢广利,新浪微博@新青年—自牧)

 

3581、鸡蛋论个卖 

你好,我是湖北襄阳的,我父亲在建筑工地给包工头打工,失足摔落,抢救无效去世。双方调解无效,现在在走司法程序。律师算的赔偿标的是59万多,去法院立院要交3289的诉讼费,请问下这是按什么标准计算的?请回复,谢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如果受害人的家属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话,法院一般会支持合理的数额。上述费用中,依据湖北省公布的相关标准,几个主要费用的标准如下:

住院期间或抢救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一般根据实际发生的数额(或按照固定标准)计算。

丧葬费,一般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该部分费用为17590元;

死亡补偿费:如死者有稳定的工作,按照城镇户口计算的话,一般为事故发生地城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湖北2013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840元,该部分费用约为416800元;如果按照农村户口计算,该部分费用则为15704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这项一般要求受害人有生前实际扶养的、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如有的话,60岁以下的,按当地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20倍计算,农村的话是114460元,城镇的则为289720元;如死者无需要扶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等,该部分费用不需要支付。

精神抚慰金:法院会酌情决定,湖北规定最高5万元。

诉讼费按照诉讼标的额即您要求对方赔偿的金额,分段乘于一定的比例计算,相对于59万的诉讼标的额,3000多的诉讼费远低于规定标准,(杜弘韬,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3582、金小馋。 

您好。我想问下我老公被顾客捅成重伤。他拿着买了半年的东西去退。然后我们没给。他拿刀架在我老公脖子上让拿钱。这算持刀抢劫么?

答:根据您的描述,加害人使得本来以合法形式进行的买卖关系变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吉家宝 新浪微博@大案-Freeman)

 

3583、齐天泼妇 

你好我想咨询下,我有个弟弟,现在不上学了,可有和他的同学一直联系着,前一阵,几个同学聚在一起好像起了矛盾,有七个同学一起去吓唬我弟弟,甚至动了手脚,不轻,当时我的弟弟是一个人,他们是七个,没敢还手,可是当他们结束了以后其中一个好像用语言威胁弟弟,放时弟弟好像伤得不轻,没办法再忍下去他们的威胁,于是就用自己钥匙链上挂着的小刀捅伤了其中一名,导致住院,我们家人现在在尽量配合伤者家人,让孩子恢复,都在祈求他们的原谅。不过孩子也已经恢复了,可是我们家人机乎花镜了钱,伤者家人又不干了,将我弟弟告了,现在在看守所压着,说年后审。我就想问现在这个情况,伤者孩子他也是有责任的,,如果你们不去搭伙结伴的伤害弟弟,他也是不会做这样的错误事,在我认为这七个孩子都有责。如果这样我想问下,我弟弟他将会有怎样的审判

答:首先,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捅伤别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要看损害结果的程度,而且应以伤害当时的情况结合审判时的治疗和恢复情况综合认定,据您描述,对方在您方配合下已基本恢复健康,一般应按照轻伤论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您方在审判时要提出对方已经治疗康复的事实,提供对方首先有对手、威胁等证据(可找其他参与的孩子作证),都将是法官从轻处罚的考虑情节,本案当中,您首先看您弟弟是否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对于致人轻伤的,主体必须年满16周岁。若您的弟弟造成对方轻伤,又不满16周岁,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受刑事追究,只需民事赔偿。(朱兴叶@向阳花开那一天)

 

3584、王伟David (微信)

我父亲王瑞交是贵州省金沙县茶园乡石坂坡煤矿的一名工人,2013年4月12日煤矿发生瓦斯爆炸,致使7人遇难。我父亲被以“安全科长”的身份逮捕。但是我父亲并没有享受这个科长的待遇,而且事发时他没在上班。大概11月16号法院开庭,律师说因为案件拖延时间太长,本来不该判罪,现在要判缓刑。后来就一直没有消息,也没有律师。今天听说有一个法官认为该重判,把案件从县推倒市了。律师,您认为这个案子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院应当是以上述规定按照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提起的公诉,如果您父亲的确是安全科长,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并无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安全的另有其人,可以搜集相应的证据向法院提交,但是由于具体情况并不清楚,建议还是聘请专业律师介入。(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3585、水忆

我想咨询民法方面的事。我的父亲相与我的继母离婚。我的继母从2006年到我家,还带了一个儿子过来。但他们在5年后才领结婚证的。在领结婚证之前,我父亲买了房子。

继母到我家后从未帮衬家用,她把挣的钱都存起来给了她儿子,住在我们家,吃穿不花钱,不帮我爸分担一点。对我爷爷奶奶不闻不问的。我爸想离婚,她却赖着不离。明显的讹诈我们家。我爸已经将要求法律援助了。这种情况离婚的话,法律上有理有利吗?容易离吗?我们处于有利的一方吗?需要走什么程序呢?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你继母不同意离婚,那么你父亲想离婚只能选择诉讼离婚。你父亲可向你继母的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你问“容易离吗”,这涉及离婚的相关条件,你父亲想与继母离婚的理由可采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者“因某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关于夫妻财产分割,你父亲与继母2006年至2011年间没有结婚,所获得的财产分别属于个人。2011年结婚以后你父亲或你继母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会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你提到“继母从未帮衬家用,吃穿不花钱,不帮我爸分担一点,对我爷爷奶奶不闻不问的”等情形,在离婚诉讼中可向法院主张,要求付出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财产补助权利。

    最后需要指出,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坚持“劝和不劝离”的观念,希望你清楚我们提供法律建议并不是鼓励当事人离婚。(刘彬斌新浪微博@可爱柴郡猫)

 

3586、心静如水 (微信)(未回复提问者,其消息接受已关闭)

我是92年下半年上班的03年公司没工程,就没让上班,现在公司让上班若不上班:1、什么也不补偿解除劳动关系。z、调走劳动关系。我现在在外边发展不错我不想回去,若我调走,能否得到补偿,能得多少补偿?公司答应养老保险交到现在,另我09年已在外单位交了养老保险,03至08未交能否让单位报销单位这部分?我的项目经理证公司一直在用。烦给帮忙。谢谢

答:您03年开始没有在公司上班,当时不知道是否办理相应的手续,如内退、停薪留职等。如果是停薪留职,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3条 “……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也就是说单位可以要求您回去上班,如果您不愿意回又不办理辞职手续的,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没有经济补偿。至于保险部分,可以按照您与单位协商的方式处理,但能否补缴还需要咨询当地社保。(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3587、薄荷味的薄荷糖 

在订房合同中,约定房屋产权证等费用由甲方(甲方是开发商。)支付,订房合同是2011年签订的,首付15万。而在后来的购房合同中,甲方在给出的合同中又表明需由乙方(买方)支付办理房租产权证的费用。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前一合同(订房合同)还是否为有效合同?为什么?

答:订房合同属于预约,购房合同属于本约,预约一般有担保本约订立的功能。对于预约的效力,我国法律缺乏明文规定。因此您认为购房合同不合理的部分,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让对方更改,若您在购房合同中签字盖章,视为您同意合同条款,购房合同将具有约束力,前一合同不再具有效力。(朱兴叶@向阳花开那一天)

 

3588、自由_憤青 

您好,我想寻求帮助。我父亲大概3年前帮a在农村信用社借了25000元钱,借款人是我爸,担保人就是a,期间利息已由我爸还,每季度500多,但至今a未还钱,想咨询你们有没有什么办法让他还钱,当时借钱给a时未写借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您所述案情,在法律上只能认定您为借款人,认定a为担保人。出借人有权要求您清偿全款。基于您的情况,有两个建议:第一,通过补充您与a之间的书面借款协议或者书面的帮助a向出借人借款的协议,或者通过电话、对话录音确认您与a之间的相关上述协议,以便在您向出借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以这些协议要求a向您履行债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法律风险是,a不一定配合您。第二,不再向出借人偿还分期借款,逼迫出借人起诉您,这里注意a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是连带保证,a则与您为共同被告,您只要拒不偿还,a即必须向出借人清偿"事实上"属于他自己的债务。如果是一般保证,您独自成为被告,判决清偿后仍不履行,逼迫出借人再次要求或起诉a承担担保责任,达到上述效果。但是法律风险是,如果a没有良知,a可以凭借之前的判决向您要求清偿"法律上"的债务。

最后,以上回答都没有基于详细了解本案具体案情,只是初步的法律意见,请您适当考虑并作出理性判断。(华钰,新浪微博 @布瑞祺-Bridge)

 

3589、沃成

2013年11月19日我父亲因病过世.父亲于1984年在乡政府干部职位办理因病退休,按规定病亡有抚恤金,有遗属生活补助(母亲).由于未火化(农村全是土葬),乡政府不办理抚恤金,不办理生活补助,理由就是:"你拿火化证来".

  我认为:火化证只是关乎丧葬费的补助,我放弃丧葬费补助.我现在的要求是按法律规定应享有的生活补助和抚恤金.

 1:江西省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范围和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

 2: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请求得到正义的律师指点,帮助.十分感谢!

答:如你想要求乡政府给予生活补助和抚恤金,建议您根据你们当地的病亡抚恤金与遗嘱生活的补助的相关规定去法院起诉解决。(谢广利,新浪微博@新青年—自牧)

  

3590、岛是海的疤119

2010年7月18号买了刘某位于长江路天泽苑4号楼2单元501室房产一处(房子为安置房,不限制转让,因开发商原因房产证一直未办理),已支付约定房款20万8千,未办理过户手续,按协议约定从交纳房款之日起房屋所有权归本人所有,后得知刘某的母亲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法院查封了已经卖给我的房产。对于法院的查封本人存在疑问若干。

法院为何查封我的合法所得,该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属于我的合法房产,购房时到中达房产集团查看房屋户主为刘某,我作为案外人法院为何查封属于我善意获得的合法房产?

尔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我遂将购房协议和交款收据交与宛城区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宛城区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买卖协议无法确认真实性为由驳回了我的异议申请。宛城区法院执行局要求在宛城区法院走诉讼程序,但是宛城区法院立案庭以本院查封的东西不能在本院解封为由不能立案,让走行政复议。我去中级法院立案庭拿着裁定去咨询,被告知让执行局办案人员带上卷宗过来可以立案,但是宛城区执行局办案人员李某某说案子在中级法院立不了,非让走诉讼程序。我究竟是该提起行政复议还是向法院起诉?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建议您先走上级法院复议程序,至于宛城区法院不提供案卷的情况,您可以向上级法院说明,并向其提交复议申请书即可。如果复议仍然维持基层法院的裁定,您可以提起诉讼。(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3591、翻到就行

公开公布如家酒店集团 、汉庭等酒店的开房信息,请教各位法律专家,这个网站http://t.cn/zRfZP5Q 应该是犯罪吧?

答: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刑。该网站的行为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两个罪名。(新浪微博@法律人薛丙龙)

 

3592、不虚不乱不惧

请问:两人因为平时纠纷,约定某天在一僻静地方单挑,结果两人都造成重伤,这是属于民事行为还是刑事行为?怎么处理?

答:相约打架,造成轻伤以上损害结果的,双方都定故意伤害罪。因而据你描述,双方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无疑,受刑事处罚。按《刑法》第234条规定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伤残的,将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相约打架双方都有责任,法官可能将之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朱兴叶@向阳花开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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