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法律援助平台问答记录(一百)
(2014-02-08 19:03:38)分类: 大案 |
徐昕按:长期以来,收到大量法律咨询和求助,无力全部回答或关注。经慎重考虑,建立该平台。目前,法律专业志愿者已初具规模,能及时为民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并根据具体情况,为确有严重困难的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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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目前解答的第3500至第3505个法律咨询
《大案》法律援助平台问答记录(一百)
感谢大家的信任和咨询!根据各自所提供的信息,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分别回答如下:
3500、ltr
张某2012年四月致他人眼眶内壁骨折,当时鉴定为轻伤。2014年元月,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至人民法院,庭审中张某提出重新鉴定,因为按照2014年元月一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害人眼眶内壁骨折为轻微伤,张某不构成犯罪。对此,法院如认可其重新鉴定,那么鉴定标准应按旧标准还是2014年实施的新标准?是否可以直接按照原鉴定轻伤判决张某有罪,这样判决和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有无矛盾?换句话说,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否适用于鉴定?如何适用于本案?
关键是省公检法司联下发文件要按旧标准鉴定2014年前案件。这文件符合法理吗?符合法律吗?
答:1、我国《刑法》第十二条 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该原则本质是“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刑法》条文本身并未对何种情况为“轻伤”作出明文规定,实际上应属于“空白罪状”,即《刑法》将是否构成轻伤的问题交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判断。那么从广义上讲,该标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规范。至于你提到的鉴定标准的变更,虽然根据行为发生时的标准构成轻伤,但是法院判决之前该标准发生了变更,判决时已不构成轻伤。也即,判决时的法律规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法院应依法进行重新鉴定,如不构成轻伤,则应宣告无罪。
2、是否构成轻伤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适用何种标准应当以是否有生效判决为节点,省公检法司联合下文按旧标准鉴定2014年前案件,应当是指2014年前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而本案在2014年之前并未作出生效判决。
3501、《亡国公主》
请问在厂里上班,没有签合同,辞职时也没有写辞职信,老板答应了放人,现在又不让走了,我应该怎么办
可是我们厂里从来就没有人写过辞职信,我也没有写,这样还可以投诉麽?
答:一般来说,劳动者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辞职,但是用人单位存在用工违法情况时,仅需告知用人单位即可。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您单位存在违法用工情况。(孙伟杰,新浪微博@最早90s)
3502、ketty
咨询:大案志愿者,您好!亲戚的朋友向别人借了5万元,让我亲戚去帮忙拿一下,我亲戚去拿的时候,在收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亲戚的朋友把钱拿走之后,逃了。现债权人要求我亲戚还钱。我亲戚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以及您对本案的描述,您亲戚签署的收条是有效合法的,在法律上您亲戚应当归还。根据收条内容具体判断,可能收条上并未记载相关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出借人能够以不当得利要求你返还财物。可能收条上明确写明是谁向谁借款,以及由谁来取款,那么您亲戚归还欠款后,能够以这张收条,以及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向您亲戚出具的收条,再向您亲戚的朋友进行追偿。建议您亲戚再仔细核查收条内容。
最后,以上回答都没有基于详细了解本案具体案情,只是初步的法律意见,请您适当考虑并作出理性判断。(华钰,新浪微博 @布瑞祺-Bridge)
3503、沈甜
我是一位二十六岁的年轻妈妈,就在今年七月份,我推电动车,被货车刮倒碾压在车轮下。失去双腿,交警划分责任一人一半,我推车被压,坚定说是我骑车被橦,因为那时治病的钱都是亲人朋友好心人捐的,也就没从新坚定,可是一人一半的责任,他们也不愿意承担,现在还有有解决,车,没有保险,几年都没检过的车,车牌号是假的,车还超重,就是这样的车,公然在马路上行驶,没人管,车是合伙买的,合伙人不承认。卖车的车主当报废车卖的,因为车临近报废。现在法院传票下来,可人躲出去了,没法开庭,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我就想得到公平合理的判决,请问我应该如何做?
答:1、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个是交警依法定的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如果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事故责任有异议,您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的申请;2、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1)若车牌号是假的,且被套牌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肇事车辆套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您可以要求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2)若肇事车辆在转让时已经确定报废,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所有人不得进行再次转让,其再次转让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您可以要求转让方(也就是卖出的车主)承担连带责任;(3)车是否合伙买的,您不用考虑,你只需要将车辆法律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为被告就可以;3、您还可以在治疗期结束后,根据自己的伤残情况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申请伤残鉴定,伤残鉴定下来之后,您就可以根据伤残鉴定报告书的内容确定自己应当得到的具体赔偿数额;4、被告不接受法院传票,可以公告送达开庭,这个并不会影响您的实体权利。
综上,既然车辆没有保险,您应该首先搞清楚被告人到底有几个,多一个被告您今后胜诉后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就大一些;其次,您应当根据自己的医疗费等支出情况及伤残情况,确定自己应当得到的赔偿数额。(韩松律师,新浪微博@行者-松)
3504、镜花水月。
请教一个问题,我们这里是农村,有人把村小组的集体地私自卖出去。。【由于几年前签过一张卖出去的契约,后来没卖出去,然后那个人把以前的契约拿出来,私自卖掉获利】这样通过法律途径有办法把地拿回来吗,谢谢。
答: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曾馨新浪微博@向日葵心心相)
你好,我与村委会签订一份26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且每年按时交租金予村委会。由于村委会与土地的所有者村民没有协商好,村民现想要收回土地,村民到镇上的法院起诉我侵占他土地,要求我还他土地,请问我该怎么维权?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承包土地应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本案的关键是,对方和村委会签订的合同(盖的却是镇政府的印章),该合同是否有效?本人认为无效,理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对发包人作了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即只有村委会才能作为发包人将土地承包村民生产经营,因对方和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因没有村委会的盖章而无效。另外,你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22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即你已经取得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你可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兰州侯爱龙律师,新浪微博@兰州侯爱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