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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英辉:刑事和解与社会和谐

(2013-06-05 21:48:52)
分类: 《司法》杂志

刑事和解与社会和谐

 

宋英辉


 

 

社会矛盾和冲突是一种客观存在。实现社会和谐,关键在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途径多种多样,其中刑事和解是解决刑事案件,促使犯罪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化解矛盾与冲突的重要方式之一。这里所说的刑事和解是就广义而言的,包括调解及其他非刑事制裁的纠纷解决方法。

在中国,刑事和解只存在于部分自诉案件中。但实践表明,刑事和解机制对于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化解社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价值。而我国存在非对抗性的文化土壤,“和合”的观念深入人心,这不仅表现在国人折中调和的处世态度,还反映在诉讼观念上。我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应当扩大目前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在公诉案件中确立适宜中国具体情况的刑事和解制度,因为刑事和解具有传统刑事制裁方式所不具有的优点和功能。

首先,刑事和解具有补偿被害人与促使犯罪者回归社会的功能。刑事诉讼的目标是平息罪犯和受害者之间的怨恨。刑事和解可以避免犯罪的标签化,有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刑事和解充分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尊重,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谅解,可增加被害人的满意感和安全感。可以说,刑事和解在对被害人心理及物质上的补偿,对犯罪者的复归社会方面,具有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不及之功能。

其次,刑事和解可以更好地实现控制犯罪的功能。刑事和解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交流,重新将社会规范、道德、情感等法外因素引入法律程序,使刑事惩罚以外的诸因素发挥对犯罪者的制约力量,从而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同时,被害人对和解结果的满意,也可以有效防止潜在的犯罪。

第三,刑事和解有利于恢复因犯罪而受损害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刑事和解的过程,是一个更多地指向犯罪者与被害人关系的活动。被告人与被害人并非国家的执法机关,也不是职业法律家,他们作为社会生活的普通个体,比公权机关和律师更为关心自身的个人利益,更能意识并体会自己与对方的社会关系。同时,由于他们不是执法者或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与法律能保持一定距离,从而可以在交流中引入案件的具体情境和社会规范,还原人与人之间丰富的情感、社会关系。此外,如果在和解中,犯罪者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则不仅给予了犯罪者一次成为勇于承担责任的良好社会公民的机会,也有助于被害人回复到犯罪前的生活状态,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第四,刑事和解可避免短期自由刑的适用。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已为人们充分关注:服刑人之间交叉感染,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隐患;关押场所负担加重,浪费资源,服刑人处遇恶化,等等。刑事和解、赔礼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等方式代替短期自由刑的适用,可有效避免短期自由刑适用所带来的弊端。

第五,刑事和解具备程序分流的功能,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成功的刑事和解通常与终止程序的刑事程序处理结果紧密相连,在侦查阶段,表现为撤销案件,在公诉阶段,通常表现为裁量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则表现为终止审理。通过刑事和解,大量案件在审前就被分流出刑事诉讼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在公诉案件中确立适宜中国具体情况的刑事和解制度,首先需要法律就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程序等作出规定;其次,需要办案人员转变一味重打击、重惩罚的观念,必须认识到把所有罪犯送进监狱,未必有利于社会的长久稳定。



 宋英辉:“刑事和解与社会和谐”,载徐昕编:《司法》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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