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大案》法律援助微信平台问答记录(十五)

(2013-05-24 13:16:15)
分类: 大案

徐昕按:长期以来,收到大量法律咨询和求助,无力全部回答或关注。经慎重考虑,建立该平台。目前,法律专业志愿者已初具规模,能及时为民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并根据具体情况,为确有严重困难的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援助。
咨询者,请加微信:mycase/大案,或扫瞄二维码
这是目前解答的第291至第310个法律咨询

《大案》法律援助微信平台问答记录(十五)

 

 感谢大家的信任和咨询!根据各自所提供的信息,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分别回答如下:

 

 

291、问:我的快件被中通公司寄丢了,价值266元,有中通公司的单据,他们不赔,能提起小额诉讼吗?

答:根据民诉法第162条,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可以实行简单程序即小额诉讼。如果您想要提起诉讼,可以查询一下有关地区的相关数据,确定你要诉请的标的额是否属于上述范围。(法学生潘柳伊)

292、问:请问,甲知道一群人去教训乙,并为这群人开车。这群人去打乙时甲留在车上。结果这群人将乙杀死了,请问甲构成什么罪,大概量刑?那辆车是借不知情朋友的,能要回吗?谢谢!

答:1、根据您的描述,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甲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并协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属于事中参加的共同犯罪行为,因此甲可能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要以这群人预谋阶段的主观故意的内容为准。如果这群人预谋只是殴打或者伤害一下受害人,虽然实施伤害的过程,将受害人打死,但这群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甲共同故意的范围,甲作为共犯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这群人去在预谋阶段就想致受害人死亡的话,由于实际上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的后果,甲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2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由于车辆可能会作为本案的证据,可能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侦查机关一般会进行扣押;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因此,车辆可能会随着刑事案件移送,最终车辆的归属要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为准。(高继超,新浪微博@初涉法者)

293、问:我母亲有过三段婚姻,第一任及我父亲都相继生绝症离世。04年我母亲与他结婚,07年发现出轨,08年继父的儿子在我们的房子里结婚,10年以换置新房为由,变卖我家的房子,之后一直没有买过房子。10年下半年与我母亲离异,在婚姻期间至离异后的两年半时间一直拿我母亲的退休工资,(说是作为生活费)我是116月份打工,至132月份的每个月的工资大部分被他拿去,说是替我保管,现在我是否可以去把我的工资要回来?

答:1、根据描述,出卖房屋是在您继父和母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合法的。
2
、根据合同法的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和孳息返还寄存人。如果寄存人不返还,您可以到法院主张您的权利。

3、建议您可以先找您的继父谈谈,注意录音或者找旁人见证,并适当搜集一些有利证据,否则诉到法院可能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败诉。(周世树,新浪微博:大案志愿者周世树)
 

294、问:女方告男方强奸!公安局把案件移交到了检察院,在检察院准备宣布男方没强奸的结果之前,女方律师声明要撤诉,然后检察院也就说由于这是自诉案件女方撤诉所以检察院无权再公诉,检察院这种说法做法对吗?

答: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嫌强奸的案件,受害人报案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侦查终结后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后通常情况下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请公诉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能直接宣布“男方没有强奸”。

2、只有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在确有证据证明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到侵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所以在检察院没有正式作出不起诉的书面决定之前,被害人暂无提起自诉的权利,女方律师声明撤诉也不具备法律上意义。

3、如果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书面决定后,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检察院不再提起公诉的并无不妥。(新浪微博@大案志愿者汪小棠)

 

295、问:您好!我想咨询您点关于抚养权的问题!我姐姐他们离婚了,孩子是抱养的,没有经过当地民政部门的批准,而且监护人也不是我姐。两个月时候被原姐夫强行抱走,至今孩子有九岁了。他们没有血缘关系,也没经过部门认证,法院判离婚时我姐已经给了十万,最后还要强行继承我姐的财产,太不合理了!求求您!帮帮我姐吧!现在法律根本没有文明规定,还有就是这个孩子现在有三个母亲!我们真的没办法了,都在管这个孩子,这个孩子都不认识我姐。他们利用关系,强加硬判,赔偿十万,将来还要继承我姐财产!

答:根据《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您姐姐当时如果并未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与这名孩子的收养关系便自始未成立。且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而言,您姐姐与该孩子之间并未长期共同生活,不符合未进行法定登记也可以认定收养关系的条件。因此,这名孩子与您姐姐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并非您姐姐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您姐姐财产。(法学生潘柳伊)

 

296、问:你好,我的XX手机被盗以后,小偷拿着它去XX售后进行换机,然后变卖。XX公司售后服务在小偷无法提供正规购机发票的情况下,进行了产品更换是否违法?像我这样的情况十分常见,被丢手机的人都加入了一个名叫找X网的QQ群交流,很多人都认为XX公司内部员工有和小偷团伙之间已经形成“产业链”,请问我们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XX公司索赔,或者挽回损失?

答:1、从问题中无法得知,xx售后为没有正规机发票的“客户”进行产品更换,是否存在违反公司职责的情况,即使违反公司的相关的职责,也不能成为你以此向xx公司索赔的一个理由,因为,xx公司的“违规”操作,并不是直接导致你手机被盗的原因,所以,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取得赔偿。
2
、你的手机被盗涉及的是刑事问题,你只能通过去公安机关报案,来追回自己的损失。
3
、至于你说的所谓“产业链”,不知道有无相关证据,对于没有证据的观点,建议不要对外宣传,避免为自己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有证据的话,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尽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孙建中,新浪微博@上海孙建中律师)

 

297、问:你好?请问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开刀后一年进行伤残鉴定,然后保险公司赔偿,这样的话是不是就过诉讼时效了?谢谢!

1、关于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

2、期间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马君)

 

 

298、问:你好,我父亲在我两岁的时候(1991年)因病去世,导致母亲改嫁。当时因为祖母的阻碍,母亲没有将我带走。所以我从小就是我奶奶抚养长大,直至08年奶奶去世。我也已经成人,母亲嫁到那边后一直与我走动且后无子嗣。2011年母亲因胆囊炎入住一家国家三甲级医院,在手术中因麻醉过量导致心脏骤停引起脑部缺氧,而终身成为植物人,只能在医院ICU度过余生。对于此事医院将有一批赔偿款,因我母亲后来无子嗣,所以矛盾就出来了。他们那边男方的十多个侄子,因为赔偿款和我母亲后来和男方房产的事情而阻止我看望母亲。请问我母亲去世后,我对那笔赔偿款及我妈后来和男方的房产我有没有份?

答:1.我国的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你母亲只有法定死亡后才涉及到继承问题
2.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这笔赔偿款为你母亲的个人财产,男方没有权利动用。
3.
在你母亲过世后,她的个人财产可以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配偶、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你可以继承你母亲的这笔赔偿款
4.
如果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房产价值的一半是可以继承的,这一半按照遗产继承的顺序继承(法学生蔡圣祺)

299、问:事情是这样的,我一同事消失十天了,期间和家人有过联系,昨天打电话给公司很多同事借钱而且理由都不一样,一会说在香港,一会说在东莞,这让我们联想到去年我另一个同事被人绑架拿刀逼迫他向同事借钱的事,当时去派出所报案,警察以能够联系到当事人为由拒绝立案侦查,根本就没想过当事人是被挟持的,那时我同事被关了几个星期才放回来,还弄走不少钱。现在我这个同事的情形和当时的一模一样,厂里很多不知道真相的人都打钱去了,都好几万了,其他我们不了解的都没统计,昨天打了110咨询,还是需要我们去派出所立案,可是我们又怕跟去年一样不立案,现在的情况却是歹徒胁迫让当事人怎么周旋,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可警察又以可以联系到当事人为由不予立案帮助,这难道是法律的漏洞?真不知道怎么办了。

答: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行为属于司法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可诉,说起来也确实算是一个法律漏洞。建议向检察院反应让检察院发函让公安机关书面解释不立案理由,检察院有权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也可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上级部门反应。(沙木研,新浪微博@律所实习沙木研)

300、问:A办一加工厂,A因自己本人的信用问题,不能贷款,找了C,把加工厂注册成C的名字,由B找朋友帮忙介绍,用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向信用社贷款三十万,其中保证金交了三万,C拿了4万,AB11.5万,到期未还,但利息按季交清,催收后又还了2.5万,后担保公司报案,经侦立案,贷款诈骗罪,现三人均取保候审中。请问,罪名是否成立,如成立,刑期会是多少?三人均自首,A分的钱已还,BC未还

答:1、首先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认定要件:“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A的钱已归还,所以我认为A可以排除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为普通借贷纠纷,至于CB 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需要您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3、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4、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如果构成本罪。本案中的数额大于一万,属数额巨大,因此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林依琳)

 

301、问:家里自己建的房子,五六年前说是要拆,到现在一直没有拆,最近家里想往上加一层,于是拆了一点,但是政府不让我们往上加,也不让我们重新补回去,请问该怎么办呢?

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我们给出以下意见:

对您的描述我有以下疑问:首先是五六年前说要拆,这里的拆是别人(政府或房地产公司)要拆迁还是你们自行决定要拆?如果是前者,那么你再加盖一层,第一没有意义,因为即将拆迁;第二,有可能涉及拆迁的补偿问题,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允许再加盖一层的。

第二,关于政府不让你加盖的原因,是不是你房子上面有电线等建筑设施,或是涉及其他物权的问题,比如加盖之后影响他人采光或遮挡视线之类的。

再排除以上原因之后,如果您仍有疑问,请将问题补充具体之后再发问,我们将针对您的问题给与解答。(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马君)

 

302、问:附条件赠与没有书面证明,起诉后该如何举证?

答:您没有说明你是赠与人还是受赠人,所以这两种情况我都分析一下:

首先,赠与人对赠与合同具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您具有任意撤销权,可以对标的物权利还未转移之前,或者说还未转移的部分都可以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除非这是一个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另外,在《合同法》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最后,所有的赠与合同,都有法定撤销的情形。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由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然在诉讼中,仍然要遵循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无论您是赠与人还是受赠人,都要对您所主张的事由进行举证,而举证的内容,就要针对上述的事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马君)

 

303问:您好!经过:一国企以数十人数目不等的安置费总计80万元作注册资金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后为便于管理,没达到最高安置费的要补够至最高档,这样总股金由公司成立登记注册时的80万变为90万元。其中有二人因在外也没授权,由家人代领取了零头数,己工商备案的股金。此后至今按总股金90万元比例分配公司经营所得。没补够至最高安置档的 二人提出要求补差,股东会也通过了,但公司经理找借口不予执行,后二次诉至法院均不予支持。请教一:补交的差额股金以及退领的零头数股金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二:公司不按实际登记注册股金分配所得造成二人的少分配,是否属侵害?三:此二人还有什么救济渠道?谢谢!

答:您好,根据您的提问,我们给出如下回答:

1、公司的补交差额股金及退领零头数股金的行为是合法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万元即可,您及其他员工的安置费本为您及其他员工个人所有,零头数退回代表认缴的出资额不包括零头而已,只要总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万元即是合法的。

另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该条说明公司在成立之后是可以新增资本的,也就是您所说的“补交差额股金”。

在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要遵循以下流程:(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4)公司章程修正案;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5)验资报告;(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满足以上条件即可新增公司资本。

2、公司不按实际登记注册股金分配所得造成二人的少分配,不属于侵害。

根据您随后对问题的补充,我们了解到,公司已经按照规定通知了您的家属,您的家属也及时代领了“零头数”。因此,这一问题和《公司法》无关,只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尽到了必要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据您所说,您当时在外,但是您知道企业要将安置费作为公司注册资本,那么退还“零头数”您不应不知情,更何况家属是知道的。如果您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那么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3、救济渠道

如前所述,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之后,其注册资本并不能任意增减,必须经过法定的流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您需先确认您说的“股东会通过”是否符合这一人数规定,如果符合,那么经理借口不执行就属于不执行股东会决议,是违法行为。您可在股东大会上要求其执行,或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以签署协议,则可以以违约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张可佳)

 

304、问:我老家的朋友,他哥哥被人撞死了,当时交警也过去了,也没有处理个结果。现在那人也没有提出赔偿。一直拖着。我朋友该怎么办?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追究那人的责任?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吗?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会对现场确认调查,然后根据调查做出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如果你说的这次事故,肇事方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就会承担刑事责任,这时候受害方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如果肇事方负次要责任,那就需要受害方拿到交通事故认定后,选择民事诉讼解决赔偿问题!(王振,新浪微博@最基层的冰凉)

 

305、问:我有个朋友在承包路桥公司的工地,工地是由三个人一起投资的,因为我朋友时间比较充裕,所以工地上的事情几乎由他负责,因为是承包路桥公司的工程,要由路桥公司按进度拨款,因为有一次盖章拨款的时候,路桥公司的章要换,但是路桥公司换章要一定的时间,工地马上急需用钱,所以我朋友在没有通过路桥公司的允许下刻了路桥的公章来得到资金,多超用了100多万,现在路桥公司在找他,他因为有账目,所以说叫路桥公司给他出个说明说这公司是他们允许刻的。他用公章多领用的100多万全部用于承包的工地上,有帐的。请问下,他该怎么办?还有他和他的合伙人都有合作协议,他的合作人有义务来一起承担吗?

补充:还有请问一下,我朋友他在私刻公章的之后,才和他妻子离的婚,这样他妻子会受到连带责任吗?经济上的责任和刑事上的责任,他妻子的财产有牵连吗?

答:1、因为没有看到详细的材料,仅从你上面的口述,我们初步认为你朋友的行为涉嫌诈骗,我国刑法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对方已经报案,建议你的朋友立刻去投案自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至五条的规定,路桥公司不能以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或者单独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你朋友和他的合伙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3、只要没有参与此案,你朋友的妻子,不会负刑事责任的。

4、你朋友的妻子的财产是否因此会受牵连,主要看她有没有分得诈骗所得的财物。(孙建中律师,新浪微博@上海孙建中律师)

 

306、问:你好,我想问一下,被告和担保人没有出庭和提交答辩状,我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案件确实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以原告怠于行使主张权利而消灭,不支持原告主张担保人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这是情况是否可以认定法官主动使用了诉讼时效,从而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况可否上诉,若上诉应该怎么做?

答:经过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而被告人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而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处理;

在保证合同关系中存在保证责任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二者存在差异,此点必须明确,您使用 “诉讼时效”这一术语是否准确,我们暂时忽略,以下从几个方面来向您说明: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首先都存在一个保证期限的问题,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限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自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您必须在两年内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主张保证债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限届满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您对保证人享有的保证债权也同时消灭。如果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您必须自提出要求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人民法院认为保证人的的保证债权消灭而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如果是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行使了相关权利,进入诉讼时效期间后,债权人没有及时提起诉讼,而法院主动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支持原告请求,属于违反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法院的做法有失妥当。(新浪微博@大案志愿者汪小棠)

307、问:宅基地受到别人侵害,一侧主墙体整个倾斜,随时都有倒塌的可能。他们长时间将雨水,浇灌庄家的水排到临我们墙体的一边(主要是他们将临我们这边的地弄的很低,只要一有水,就会形成积水),跟他们交谈了无数次,他们反而变本加厉。终于在去年八月份我们的墙体整体倾斜。在咨询了好多人后准备起诉他们,但谁知道诉状交了六个多月法院迟迟不给立案,去法院闹了几次,院长才知道有这样一起案件,就才给立了案。这期间法院的让我们交了两千多块人民币,说这是你们要请顾测局的,费用要两千多,要顾测你们房子值多少钱,这样才好断案。但现在又说你们还要请勘测局的,费用可能要两三万,我们到底交还是不交?法院有没有违法?还有他们迟迟不给立案是不是违法了?

答:首先,因为新民诉法今年一月份刚开始实施,根据您的情况应试用新民诉的相关规定。

其次,依据新民诉65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所以您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大小,但是勘测非证明损失的唯一方法,如果双方可以通过市场价评估或者其他方法来证明,那末就不需进行勘测。另外,是否勘测当事人有自助选择权,非法定理由不能干涉,所以不用交勘测费。

最后,因为您是在新民诉实施前起诉的,依据修正前民诉法112条以及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第6条,法院不立案是错误的。(刘强,新浪微博@dongfang未明 ) 

 

308、问:父亲民间借贷放出去近二十万,约定的时间已过,投资公司未履约,找他们要钱说没钱,让等。这个民间的借贷合同有诉讼时效吗?怎么样打类似官司?静盼回复,谢谢
答:有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但是如果你向对方要求履行,则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当然,从诉讼的角度说,这是需要证据证明的。建议你保留和搜集相关证据,尽快到法院起诉。(沙木研,新浪微博@律所实习沙木研)

309、问:如果我在自家房屋再加一层,多出来的面积如果拆迁的话就不要那多余的拆迁款可以吗?还有就是先前因为自己将原屋自行拆了一部分(因为想在原屋上加一层),我们可以还原房屋吗?因为政府既不让我们将房屋还原又不让我们往上加,现在房子都不能住,请问怎么办呢?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不管你是基于什么原因建造违章建筑,都必须拆除。

   其次,我国对违章建筑是没有补偿的,我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款明确规定,违章建筑是不予补偿的。

   补充一点,只要是无规划,无建设许可,无房证的都是违章建筑,对于违章建筑,一般不予赔偿,尤其是为了拆迁补偿突击建房的,如果当地村的房子都是无证的,那么一般按照无证有证同一标准进行补偿关于补偿标准,由各地政府颁文进行规定,且进行公告公示。(新浪微博@最基层的冰凉)

 

310、问: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我,我们是异地婚姻,现在考虑到孩子的读书上学问题,我想把户口从前夫那儿迁回来,可是他不肯。请问这样怎么办?

答:第一种情况,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是法院判决的,那么你可以依判决书要求办理孩子的户口,拿着生效的判决书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即可,但是有时候派出所办理时,可能会有差别,请咨询派出所.

第二种就是协商离婚的,你就只有跟你前夫协商解决户口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诉讼,寻求法院判决。(王振,新浪微博@最基层的冰凉)

 

 

免责声明:本微信平台的解答仅代表回答者的个人观点,供咨询者参考
【《大案》/Case】
北理司法研究所主办
关注重大案件,汇编案卷资料,推动案例研究
设深度调查、案件跟踪、拍案说法等栏目
微博@大案CASE;腾讯/搜狐@大案
长期以来,收到大量法律咨询和求助,无力全部回答或关注
经慎重考虑,建立该平台
目前,法律专业志愿者已初具规模
能及时为民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并根据具体情况
为确有严重困难的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援助。
咨询者,请加微信:mycase/大案,或扫瞄二维码

《大案》法律援助微信平台问答记录(十五)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